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3200元,

题目

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32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某曾在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削处5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刑满释放。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8年3月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问题: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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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甲、乙二人入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人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应当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甲、乙二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对甲、乙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打伤被害人丁某,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人甲某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7)甲某主动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诉。
(8)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鉴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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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行窃,丙负责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复杂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必要共同犯罪

    D.犯罪集团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分类。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的情况;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 第2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B.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田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
    C。乙丙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且系共犯。甲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所以他虽然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然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二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丁从旁边厕所出来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丁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的嘴,不让其喊叫。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一边说“快走、快走”一边从丙、丁身边走过去。见甲、乙二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三人归案。
    请你就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答案:
    解析:
    (1)甲、乙、丙三人共同商议盗窃,构成共同盗窃;
    (2)丙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3)甲、乙在丙的暴力持续过程中,利用这一状态逃走,意味着甲、乙二人认可丙的暴力行为,从而具有共同的故意,因此,甲、乙二人与丙一起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第4题:

    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7年有期徒刑,1996年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85年8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乙、丙三人共谋前往丁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8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5 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1 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主动交待曾经在1986年元月乘到亲戚家串门之机奸淫了邻居家一 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
    解析:
    【详解】
    (1)甲、乙二人人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人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由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故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5)被告人甲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对抢劫罪应当从重处罚。
    (6)甲某主动交待的奸淫幼女行为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甲某的自首行为,对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7)乙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应撤销缓刑,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3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8)另外,甲、乙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等财产刑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第5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
    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
    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
    D: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详解:A项中,根据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二人均成立既遂。B选项中,二人均为既遂;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故C选项中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D选项,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