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村委会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的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村委会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 B.村委会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 C.张某的做法不当,应当拆除房屋 D.村委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E.村委会有权干涉,但是不应当要求拆除

题目
2009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村委会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的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村委会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
B.村委会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
C.张某的做法不当,应当拆除房屋
D.村委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E.村委会有权干涉,但是不应当要求拆除房屋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D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不得擅自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各种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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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正确答案:A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 第2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人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地役权
    讲解:相邻关系属于法定关系,无需约定,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是通行地役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就此,《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据此,供役地转让时,受让人需要承受原有的地役负担。同时,《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地役权并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正确。

  • 第3题:

    张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李某书面约定在李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张某通行,但没有进行登记。关于该约定性质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该合同,张某获得了一种担保物权
    B: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以不让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C:张某所获得的物权尚未设立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李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D
    解析:

  • 第4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9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与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乙村则同意在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的30米范围内不建烧砖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04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期限20年。张某建烧砖厂烧砖,遭甲村的强烈反对。乙村的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遂将烧砖厂闲置。2009年,张某考虑甲村与乙村的承诺期限已满,于是又开始建烧砖厂。这时,甲村与乙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张某遂与两村的村委会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张某应自2004年至2009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4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9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甲村与乙村之间1989-2009年间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2009年以后续期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张某只负有不在2004年至2009年间开设砖窑的义务。

  • 第5题:

    2011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共10分)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2分)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2分)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在监视居住期间企图逃跑的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错误,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

  • 第6题: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 第7题:

    2011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共10分)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3分)


    正确答案: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合适的。

  • 第8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第9题:

    单选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

    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

    如果李某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

    如果张某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正确答案: B
    解析: (1)选项AB: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2)选项C://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3)选项D://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10题:

    多选题
    关于张某和王某纠纷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该纠纷属于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B

    未超过仲裁时效,张某可以申请仲裁

    C

    已超过仲裁时效,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D

    该纠纷可以由村委会调解解决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化解机制,即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行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可裁可诉),仲裁裁决后还可提起诉讼(裁后可诉)的制度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题中,2018年年底张某与王某产生纠纷,至2019年6月,未满两年。

  • 第11题:

    问答题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议的土地时,毁坏了地里的青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B.乡政府的量地行为属于行政调解中的调查取证
    C.乡政府介入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
    D.村委会应当对毁坏的青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 C 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规定: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项正确, 行政调解, 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 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乡政府的量地行为是现场勘察和固定证据的行为, 是调查取证。D 项错误,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 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 村委会对毁坏青苗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 第14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90年,为保证甲村A种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种植B种经济作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200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由于自己是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能手,于是准备种植一些,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暂时搁置。2010年,张某考虑到甲乙两村之间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划种植B种经济作物。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
    B:张某应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5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10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可见,在1990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项是错误的。但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根据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所以,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只有B项是正确的。

  • 第15题:

    2016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大队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节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的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大队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
    B.大队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
    C.张某的做法不当,应当拆除房屋
    D.大队的做法是正确的
    E.尽管张某的做法不当,但大队也不应当拆除房屋

    答案:C,D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不得擅自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各种工作物。

  • 第16题:

    农民张某生前承包了50亩果园,其死后关于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承包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B: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承包因张某的死亡而终止
    D:张某的子女与发包人协商后可以继续承包果园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因此,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

  • 第17题:

    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第18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19题:

    2011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共10分)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3分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 第20题:

    问答题
    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正确答案: 不可以。根据《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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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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