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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是哪年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性质、主要任务是什么?


    正确答案: 民政部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明确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性质和各项管理制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 第2题:

    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意见。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 第3题:

    对易地安置离休或退休干部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车旅费的报销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 第4题:

    问答题
    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正确答案: 干部离休后除按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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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对民主党派成员离休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对民主党派成员的离休有以下几点规定: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处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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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休退休及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不离休退休。
    办理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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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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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意见。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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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正确答案: 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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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由何处改办?

    正确答案: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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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已经离休、退休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不含定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酌情审批,并确定在外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审批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中,知密度高的专家、学者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凡因私出国出境的,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和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军队的高级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出境,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上述规定精神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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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老干部原是工会会员的,离休后对他们的会籍处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文指出,离职休养的会员应和退休的会员一样,按工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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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住房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买经适房可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供应。其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其配偶在地方工作或退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住房补贴。另:
    军转干部2000年之前转业,计算全部军龄,2000年后转业不考虑补贴。1999年9月21日以后转业军人,不再计划住房补贴。

  • 第14题:

    河南省对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养老金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按河南省现在政策,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和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一样,以同样标准、同样时间执行。

  • 第15题:

    问答题
    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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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是指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隶属上述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是指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中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所有干部。
    不得到商业性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是指不得担任上述企业内设置的各种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至于临时为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应聘从事门卫、巡逻、清扫等各种劳务工作的,不属于“任职”范围。
    退休干部不得兴办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得兴办安置待业青年的商业性劳动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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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正确答案: 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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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在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休退休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50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
    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在边远地区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3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正确答案: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对易地安置离休或退休干部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车旅费的报销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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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厅转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中央和省级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规定:
    (1)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2)考虑到目前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干部队伍青黄不接,调进干部又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负责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暂缓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3)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省级组织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执行局(会务局)委员以上领导人和担任本届全国和省级政协委员的专职人员,目前暂不办理离休退休。如本人要求离退休的,可以办理。
    (4)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省级机关中的工人,按照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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