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对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相关问题
  • 第1题:

    对民主党派成员离休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对民主党派成员的离休有以下几点规定: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处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 第2题:

    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 第3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是哪年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性质、主要任务是什么?


    正确答案: 民政部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明确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性质和各项管理制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 第4题:

    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已经离休、退休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不含定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酌情审批,并确定在外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审批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中,知密度高的专家、学者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凡因私出国出境的,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和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军队的高级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出境,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上述规定精神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实行。

  • 第5题:

    河南省对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养老金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按河南省现在政策,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和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一样,以同样标准、同样时间执行。

  • 第6题: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休退休及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不离休退休。
    办理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 第7题:

    问答题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是指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隶属上述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是指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中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所有干部。
    不得到商业性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是指不得担任上述企业内设置的各种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至于临时为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应聘从事门卫、巡逻、清扫等各种劳务工作的,不属于“任职”范围。
    退休干部不得兴办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得兴办安置待业青年的商业性劳动服务公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下列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军休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

    B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C

    军休所应当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建设工作

    D

    军休所应当按政策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E

    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民主参与的管理模式


    正确答案: C,D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正确答案: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对易地安置离休或退休干部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车旅费的报销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对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到: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要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老干部原是工会会员的,离休后对他们的会籍处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文指出,离职休养的会员应和退休的会员一样,按工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辽委发[2004]4号文件,对乡镇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实行县级财政统筹统发。

  • 第14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正确答案: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 第15题: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住房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买经适房可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供应。其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其配偶在地方工作或退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住房补贴。另:
    军转干部2000年之前转业,计算全部军龄,2000年后转业不考虑补贴。1999年9月21日以后转业军人,不再计划住房补贴。

  • 第16题:

    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意见。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 第17题:

    对易地安置离休或退休干部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车旅费的报销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 第18题:

    问答题
    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正确答案: 干部离休后除按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对民主党派成员离休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对民主党派成员的离休有以下几点规定: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处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意见。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