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A、李某B、李某和刘某C、刘某D、李某或刘某

题目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

  • A、李某
  • B、李某和刘某
  • C、刘某
  • D、李某或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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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和李某、刘某合伙出资成立了餐厅,推举李某为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客流量少,导致负债累累。这笔债款负担者是()

    A、李某

    B、张某

    C、张、李、刘三人

    D、李某、刘某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共包括三个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题的关键是判断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本案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向方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因此,方某、李某、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选项B错误。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其获得100万元借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保证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也未对张某的书面保证提出异议,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抵押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刘某事后将房本交给了李某,并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对此也已接受,则该抵押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刘某有义务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第3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刑诉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 中,刘某致使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 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 第4题:

    李某、张某、刘某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台机器,李某出资30%,张某出资20%,刘某出资50%。因李某、张某长期在外,机器的维修费用、改良费用共计12000元均由刘某垫付,后因此费用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此费用()。

    A:由刘某承担,但是利润分配时多分
    B:由三人平均分担
    C:由三人按照份额分担
    D:因张某和李某长期不在,应由他二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损伤的,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第5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路过的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李某。


    正确答案:错误

  • 第6题:

    张某将私车卖给李某,但未办理过户。后李某让刘某帮忙驾驶汽车载乘客到火车站,李某收取了乘客车费每人100元。该项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处,请问处罚对象应当是()

    • A、张某
    • B、李某
    • C、刘某
    • D、三人都应被处罚

    正确答案:B

  • 第7题:

    村民李某(72岁)与张某(61岁)因土地纠纷互生怨恨,李某欲报复张某,但恐力不从心,遂叫来邻村刘某(17岁,无违法犯罪经历),要其伺机殴打张某。2011年7月3日,刘某在李某带领下持棍棒来到张某家中,李某指使刘某将张痛打一顿后离去,所幸未造成张某过大伤势(经鉴定属轻微伤),张某被打后向A派出所报案,7月4日,刘某在家中被A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刘某对上述违法行为如实进行了陈述,但李某因外出暂未到案。A派出所结合对张某询问情况认定:刘某在李某指使下殴打张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7月4日,A派出所呈报所属公安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行为对李某、刘某各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当日,A派出所将刘某送拘留所执行拘留,次日,李某回家后被A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 问: 公安机关对刘某、李某的处罚是否适当?如不适当,请指出。


    正确答案: 1、刘某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应比照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2、李某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比照刘某从重处罚。
    3、李某已满70岁,刘某不满18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均属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而A派出所错误对二人执行行政拘留。
    4、受害人张某已满60岁,刘某、李某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属于加重情节,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8题: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录像机托付给刘某代为保管,刘某的邻居王某借用该录像机,后不慎损坏。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法院追加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聘请张某鉴定录像机的损坏程度。则在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

    • A、人民法院和刘或王某之间
    • B、李某和王某之间
    • C、人民法院同张某之间
    • D、刘某和张某之间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20万元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并约定双方轮流居住。李某居住期间因发生泥石流房屋倒塌,并砸伤了刘某,刘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 A、李某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 B、李某、张某二人分别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 C、张某出资多,就由张某赔偿
    • D、李、张二人对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判断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路过的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李某。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题说法不正确。

  • 第11题:

    填空题
    李某将电脑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电脑转让给陈某,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正确答案: 效力未定的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张某和李某、刘某合伙出资成立了餐厅,推举李某为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客流量少,导致负债累累。这笔债款负担者是()。
    A

    李某

    B

    张某

    C

    张、李、刘三人

    D

    李某、刘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14题: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 第15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 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 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 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93条。

  • 第16题:

    王某是精神病人,某日王某举刀要砍其邻居李某,李某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看到刘某骑电动车经过,随即抢走电动车继续逃跑,刘某从车上摔下,造成骨折。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B.李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C.刘某的损害应当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E
    解析:
    本题考核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由此可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所以选项B正确。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引起险情的人是精神病人王某,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选项E正确。

  • 第17题:

    李某将电脑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电脑转让给陈某,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正确答案:效力未定的合同

  • 第18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某500元。李某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正确答案: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19题:

    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某向李某履行债务,现因为刘某没按约定履行债务,则李某应请求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 A、王某
    • B、刘某
    • C、王某和刘某共同
    • D、王某或刘某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李某团刘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而对刘某怀恨在心,决意对刘某进行报复。一天,李某找到刘某,对刘某说:咱们虽然散伙了,但还有最后几句话和你讲。刘某遂跟李某走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李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刘某,说是刘某以前送的东西,现还给刘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看。李某离开后,刘某打开木盒,引爆了一枚炸弹,刘某被炸死。李某的行为构成()

    • A、爆炸罪
    • B、危险物品肇事罪
    • C、故意杀人罪
    • D、报复陷害罪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张某欠李某10万元,到期未归还,后被李某起诉至法院。现查明张某全部财产如下:房屋三间,价值8万元,存款2万元。诉讼中,张某以3万元价格将房屋卖于刘某。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刘某不知张某欠外债,则李某只能行使代位权
    • B、只有在刘某明知该房屋买卖合同侵害李某债权时,李某方可行使代位权
    • C、若刘某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有害于李某债权,则李某可行使撤销权
    • D、无论刘某是否明知张某欠债事实,李某均可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20万元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并约定双方轮流居住。李某居住期间因发生泥石流房屋倒塌,并砸伤了刘某,刘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A

    李某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B

    李某、张某二人分别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C

    张某出资多,就由张某赔偿

    D

    李、张二人对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欠李某10万元,到期未归还,后被李某起诉至法院。现查明张某全部财产如下:房屋三间,价值8万元,存款2万元。诉讼中,张某以3万元价格将房屋卖于刘某。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若刘某不知张某欠外债,则李某只能行使代位权

    B

    只有在刘某明知该房屋买卖合同侵害李某债权时,李某方可行使代位权

    C

    若刘某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有害于李某债权,则李某可行使撤销权

    D

    无论刘某是否明知张某欠债事实,李某均可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