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

题目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的1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更多“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森和李梅的关系为()。
    A:养子和养母
    B:继子和继母
    C:母子关系
    D:其他关系

    答案:B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林死亡后,对于张林遗产的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梅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李倩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C:张森、李梅是张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张林的遗产在张森和李倩之间均分,

    答案:C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 第3题:

    一家三口,分别是丈夫、妻子和一个未婚的女儿,此家庭结构类型是()

    • A、核心家庭
    • B、骨干家庭
    • C、联合家庭
    • D、单亲家庭
    • E、空巢家庭

    正确答案:A

  • 第4题:

    唐念清,男,妻子早逝,他有两子一女,长子唐建国,次子唐卫国,女儿唐彩云。唐建国与妻子梁秀芳、儿子唐飞、儿媳朱艳丽一起生活;唐卫国与妻子姚蕾、女儿唐慧(1982年生)一起生活。唐彩云早年丧夫,膝下无子女,此后一直未嫁。1990年,唐念清立下遗嘱,将5万元存款交由女儿唐彩云继承。 1998年3月18日上午,唐念清与长子唐建国、长媳梁秀芳、次子唐卫国、女儿唐彩云、孙子唐飞在外出旅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唐卫国当场遇难,其余五人均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但难以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当时,唐卫国与妻子姚蕾打离婚官司,法院尚未判决;唐飞的妻子朱艳丽已有九个多月的身孕,并于4月14日生下一个女儿,取名唐念菲。 唐念清等人死亡后,朱艳丽、姚蕾、唐慧都要求继承遗产,在遗产分配问题上争执不下,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根据所学的知识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 (1)姚蕾继承唐卫国遗产的1/3;
    (2)唐慧继承唐念清遗产的1/2;唐卫国遗产的1/2;唐彩云遗产的1/2;
    (3)朱艳丽继承唐念清遗产的3/8,唐建国和梁秀芳遗产的3/4,唐卫国遗产的3/24,唐彩云遗产的3/8,唐飞遗产的1/2;
    (4)朱念菲继承唐念清遗产的1/8,唐建国和梁秀芳遗产的1/4,唐卫国遗产的
    1/24,唐彩云遗产的1/8;唐飞遗产的1/2。

  • 第5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南朱北李”中的“南朱”朱蓬博老师的作品:()

    • A、《红珊瑚》
    • B、《刘三姐》
    • C、《年轻的朋友来相会》
    • D、《社长的女儿》

    正确答案:C

  • 第6题:

    《红旗谱》的中心线索是农民朱老忠、严志和两家三代对地主冯老兰一家两代的斗争。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某工厂工人李某家里有妻子张某和一个女儿、一个儿子,还在赡养在世的双亲。1999年,李某为了防止意外,为自己投了一份死亡保险,并注明自己的妻子是合法的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则是自己的女儿。2003年李某同张某出外旅游时死于交通意外,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李某的()。

    • A、父亲
    • B、母亲
    • C、女儿
    • D、儿子

    正确答案:C

  • 第8题: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由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李志的伤残补助金、胡丽的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为()

    •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某工厂工人李某家里有妻子张某和一个女儿、一个儿子,还在赡养在世的双亲。1999年,李某为了防止意外,为自己投了一份死亡保险,并注明自己的妻子是合法的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则是自己的女儿。2003年李某同张某出外旅游时死于交通意外,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李某的()。
    A

    父亲

    B

    母亲

    C

    女儿

    D

    儿子


    正确答案: C
    解析: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第一受益人已经死亡,第二受益人可以继续接受死亡保险金。

  • 第10题:

    问答题
    案例七  刘奶奶一家是村里的困难户,家里有三口人:刘奶奶、已离婚的女儿和6岁的外孙女。刘奶奶平常可以做些家务活,而家里的两亩地则主要靠女儿李梅操持,家庭收入主要靠农业。农忙时,好心的邻居会帮帮李梅。由于婚姻失败的阴影,李梅拒绝再谈婚论嫁,一个人咬牙挑起了养家糊口的重任。为了增加收入,李梅还搞起了一亩大棚蔬菜。哪知一场暴风雪,把大棚都压坏了,另外一亩麦子还冻死了一大半,所有的劳动和投入都付诸东流,李梅开始灰心丧气,再想想自己婚姻的不幸,觉得自己命苦。就在这时,乡里的社会工作者了解到她家的情况,决定为她家提供服务。  【问题】  1.上述案例中,案主李梅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2.针对案主李梅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正确答案: 1.上述案例中,案主李梅面临的困境主要有:
    (1)因婚姻及创业失败而产生的心理情绪问题
    李梅把暴风雪压坏大棚、冻死麦子的自然灾害以及婚姻的不幸都归因于自己的命苦,没有客观看待自然灾害和现实生活。
    (2)家庭生活困难
    李梅一家是村里的困难户,刘奶奶和6岁的女儿都需要照顾,农活也需要人帮忙,李梅挑起家庭重担,生活困难,压力很大。
    2.针对案主李梅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取以下介入策略:
    (1)为李梅提供认知辅导,帮助李梅客观看待自然灾害和婚姻的失败,鼓励李梅端正生活的态度,重新审视婚姻经历,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2)为李梅提供心理辅导和疏导,帮助其舒缓情绪,学会放松压力和进行自我调节。
    (3)为李梅一家提供生活帮助,保障其基本的生活。
    (4)为李梅家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大棚材料等物资;邀请大棚专家到村里指导村民包括李梅种植大棚蔬菜;组织村中的群众,帮助李梅家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红旗谱》的中心线索是农民朱老忠、严志和两家三代对地主冯老兰一家两代的斗争。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红旗谱中的反面人物是()
    A

    朱老忠

    B

    朱老巩

    C

    冯老兰

    D

    严志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李梅和张森之间的关系是()。
    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无任何关系
    D:与李倩和张林的关系一样

    答案:B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 第14题:

    共用题干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有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李飞,()说法正确。
    A:按照法律规定,李飞是李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在本案例中,李飞不可以获利胡丽的遗产
    C:在本案例中,李飞可以代位继承李志的遗产
    D:在本案例中,李飞随母改嫁,与李志夫妻没有法定身份关系

    答案:C
    解析:

  • 第15题:

    《()》以农民朱老忠、严志和两家三代人与地主冯兰池、冯贵堂父子斗争的故事为线索。


    正确答案:红旗谱

  • 第16题:

    ()的主人公,正面人物是朱老三、严志和,反面人物是冯兰池。


    正确答案:《红旗谱》

  • 第17题:

    “南朱北李”中的“南朱”朱蓬博老师的作品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 A、《红珊瑚》
    • B、《刘三姐》
    • C、《社长的女儿》
    • D、《年轻的朋友来相会》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红旗谱中的反面人物是()。

    • A、朱老忠
    • B、朱老巩
    • C、冯老兰
    • D、严志和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王某意外死亡,没有立下遗嘱,留下300万的遗产,妻子有固定工作,母亲由哥哥一家照顾,王某还有一个五岁的女儿,如果你为王先生准备一份遗嘱的话,则你认为他的()应获得较多的遗产。

    • A、妻子
    • B、女儿
    • C、哥哥
    • D、无法判定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一家三口,分别是丈夫、妻子和一个未婚的女儿,此家庭结构类型是()
    A

    核心家庭

    B

    骨干家庭

    C

    联合家庭

    D

    单亲家庭

    E

    空巢家庭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填空题
    《()》以农民朱老忠、严志和两家三代人与地主冯兰池、冯贵堂父子斗争的故事为线索。

    正确答案: 红旗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张某是企业职工,收入不高;其妻身体不好,无工作;其母年事已高,多年来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其子,24周岁,在读研究生;其女,19周岁,大学一年级在校生。张某拟申请低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应当认定为与张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张某的(  )。
    A

    妻子、儿子、女儿、母亲

    B

    妻子、儿子、母亲

    C

    妻子、女儿、母亲

    D

    妻子、儿子、女儿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的1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②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
    ③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④本案中会议订立的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