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

题目

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以上诉讼程序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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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为报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绑架了李某不满5岁的女儿赵某,赵某的母亲钱某向县公安局控告王某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的妻子吕某向公安局反映王某在案发后突然去外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可以不回避,因为是王某蓄谋报复李某

    D.王某是被告人,李某和钱某是被害人,吕某是本案证人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是被害人赵某的父亲,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在该案的审判中应自行回避。故本题B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李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钱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故本题A、D项不正确。

  • 第2题:

    2007年11月3日深夜,李某(17岁)看完范冰冰主演的《苹果》盘后,进入一居民室内欲强奸章某。章某大声呼救,正路过的该区法院的审判员林某遂将李某抓获,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以强奸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林某知道后,遂主动请求担任该案审判长。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该案在大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李某以辩护人辩护不力为由要求自行辩护,法庭准许。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李某决定不上诉,但李某的奶奶拒不同意,自行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改判如下:以强奸罪有期徒刑4年。 问题:

    (1) 扭送有哪些法定情形?林某的扭送是否合法?为什么?

    (2) 第一审法院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3) 第二审法院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扭送的法定情形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林某的扭送合法。本案属于扭送的第一种情况,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 
    (2)第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有: 林某作审判人员不当( 林某应当回避)。因为证人优先具有不可替代性(林某符合回避的情形)。 公开审理不当。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且李某为未成年人,不应当公开审判; 法庭准许自行辩护不当。由于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故应当要求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为其指定辩护人; 
    (3)第二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有李某的奶奶未经其同意,不能独立上诉,二审法院不能接受李某奶奶的上诉; 由于本案只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第3题:

    孙某涉嫌抢劫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肖某为审判长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孙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其1年前实施的盗窃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法院告知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孙某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以肖某为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则关于本案的审理过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一审法院对盗窃罪判刑错误
    B.一审法院告知孙某的上诉期错误
    C.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错误
    D.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错误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判决,上诉、抗诉的期限,二审的裁判结果、发回重审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A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故本案上诉期应为10日,B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应依法改判,发回重审错误,C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D项当选。

  • 第4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 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条。

  • 第5题:

    被告人王某,20 1 2年1 2月4日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拘留措施,治安联防队员赵某、李某对其进行了讯问,认为需要逮捕,公安机关于1 2月6日提请县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于1 2月1 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市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公安机关仍继续积极收集证据准备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王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多次提出释放王某的要求,公安机关以王某母亲无理取闹为由予以拒绝。后王某母亲聘请律师丁作为王某的辩护人,由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解除拘留的请求,获得同意。 201 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尽管证据不太充分,但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法不应由本院管辖,仍将案件退回到该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王某母亲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县人民检察院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不应由治安联防队员进行讯问,讯问应由侦查人员进行。(2)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服的,公安机关不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应先要求县级人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若意见还不被接受,再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不应继续羁押王某。不论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公安机关都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公安机关不应拒绝王某母亲提出的释放王某的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而不能以无理取闹加以拒绝。(5)公安机关不应将证据不太充分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王某母亲要求解除对王某的超期羁押的做法是合法的,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王某母亲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对王某超期羁押的要求。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做法要求解除的权利。(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县人民检察院有两处做法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1)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8日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受理后发现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的刑罚,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理分析】


    1.《刑事诉讼法》第1 1 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90条的规定,广义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它们才是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治安联防队员不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没有侦查权,他们无权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是关于在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考生应注意复议、复核的顺序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应先向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但在要求复议前必须先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如果反过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暂时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之一。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诉讼终结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也就不再存在适用强制措施的需要;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各种强制措施本身也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就应当解除该种强制措施;即使期限未满,也要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母亲无理取闹而拒绝了王某母亲的合理要求,忽略了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 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主观上认为犯罪事实确凿无疑而移送审查起诉。考生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标准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决定移送审理起诉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也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这样联系前后知识学习,更易于记忆。


    2.《刑事诉讼法》第97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权利。本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本案中王某母亲作为王某的近亲属,提出此项要求,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公安机关于1 2月6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1 2月1 4日才作出决定,已超出了法定的7天期限,且本案不具有可以延期的情形(《高检规则》第3 1 6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 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案例中出现具体时间时要引起考生的特别注意,可能要涉及对法定期间的考查。《高检规则》第36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可跨越级别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内部移送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 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在案件被依法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后,即使发现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仍应依法审判。


  • 第6题:

    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请根据案情回答问题。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而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 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 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正确答案:B,C,D

  • 第7题:

    李某潜入王某家里欲强奸王某。此时,正巧有人敲门,李某便从窗户逃跑。李某属于().

    • A、犯罪既遂
    • B、犯罪未遂
    • C、犯罪中止
    •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B

  • 第8题:

    李某(男)深夜遇到一单身女子王某,遂起歹意将王某强奸,事后怕王某报案欲杀人灭口,正卡王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李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脖子处构成轻伤。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罪(中止)
    • B、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
    • C、强奸罪
    • D、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D

  • 第9题:

    王某是甲县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县人民法院聘请王某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下列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是()。

    • A、甲县公安机关负责人
    • B、甲县人民法院院长
    • C、甲县人民法院的合议庭
    •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以上诉讼程序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
    (1)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不对。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不正确。
    (3)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4)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5天不对。
    (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不正确。
    (6)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
    (7)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8)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

  • 第11题:

    单选题
    被告人王某1987年5月20日生,2001年8月因强奸罪和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可以旁听本案全过程的有( )
    A

    被告人王某的表姐

    B

    新闻记者

    C

    有关证人

    D

    王某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案中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AB两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证人都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C项错误。只有D项正确。

  • 第12题:

    问答题
    案例:2010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谎称修理电路而进入受害人王某(女)承租的居室,先对王某进行抢劫,在抢走受害人王某的电脑、手机及1800元人民币后,又试图对受害人王某进行强奸,在遭受王某反抗后用木棍击打受害人,并脱去受害人王某下身衣物,后因邻居发现而仓惶逃走。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2010年6月7日于李某原籍地将其抓获,7月23日被依法审判。律师何某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被告人李某进行法律援助。律师开庭前会见李某后,发现李某口供只涉及抢劫罪部分而未涉及强奸行为。律师何某发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只起诉抢劫罪,而未起诉强奸罪,于是告诉被告人李某对强奸罪部分在法庭上要保持沉默。何某还告诉李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谎称是受害人自愿开门让其进入的(王某是职业卖淫者)。问:律师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规定?16-254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反诉,下列选项中哪些案件既可以进行调解又可以进行反诉?

    A.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B.被告人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由被害人李某提起诉讼的

    C.被告人王某遗弃案,王某之母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D.被告人夏某强奸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被害人杨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的


    正确答案:BC
    76.【答案】BC 【考点】 自诉【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反诉和调解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自诉案件是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自诉案件中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所以,反诉案件的类型是自诉案件中的前两类.所以,调解和反诉均是指代自诉案件的前两类案件,公诉转自诉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反诉和调解.所以本题BC是正确选项,D选项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其中A选项是自诉案件的第二类,即公诉和自诉均可的案件,这类案件如果转为公诉案件,则不再是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适用反诉,所以选项.A也不当选.

  • 第14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关于王某回避的决定程度说法错误的是( )。

    A.由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王某回避

    B.由该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王某回避

    C.由本案的合议庭决定王某回避

    D.由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王某回避


    正确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共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ACD项符合题意。

  • 第15题:

    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 第16题:

    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5月8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同时申请审判人员吴某回避,理由是吴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在某酒楼吃饭时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机拍了下来。被告人张某还申请审判长齐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曾旁听过齐某审判的另一起强奸、盗窃案。他认为齐某量刑偏重,闭庭后曾向齐某提意见,齐某非但不予接受,还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因此张某认为齐某对他有成见,由齐某担任审判长,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这两个回避申请。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一次,又重复了上述理由。鉴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报告院长决定。该法院院长听取了审判长的报告,核实了有关情况,遂作出口头决定:准许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要求审判员吴某回避的申请,决定吴某回避。对于被告人张某要求审判长齐某的回避申请,由于本案审判长齐某并不认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能成立,经复议驳回申请,由齐某担任审判长审理全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 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的案件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 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査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2.张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回避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吗?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5.—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是否正确?为什么?
    6. 二审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7. —审法院重审该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答案:
    解析: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不能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2.张某、王某、李某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本案中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回避申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院长的做法是正确的。
    5.—审法院不能在将判决书交付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因为判决只能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6.二审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以下诉讼程序上的错误:(1)二审法院对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不能裁定发回重审,而是应当改判;(2)二审法院不能对张某一人进行审判,因为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即使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
    7.一审法院在重审该案时,存在以下法律程序上的错误:(1)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不能由原合议庭进行,而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2)—审法院不能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为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
    讲解:
    1.《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据此,庭前审査后的处理,只规定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不能退回补充侦査。
    2.《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张某、王某以及李某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对回避请求或申请,必须经法定的组织或者人员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即依法作出批准回避的决定或者依法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中请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庭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应宣布暂时休庭,由院长决定是否准许被告人的回避申请。
    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院长的做法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吴某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就有可能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裁判。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提出要求吴某回避的理由充分、合法。而本案被告人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所以,院长准许张某、王某、李某对审判人员吴某的回避申请,而驳回张某对审判长齐某的回避申请,是完全正确的。
    5.《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 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7.《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 第17题: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3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情重大,于是请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李某是本市市长近亲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汇报并请示。市政法委书记作出指示,对李某应从轻判处。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4月5日,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宣告当日王某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李某服判没有上诉。3日后,王某因患病行动不便,不愿再进行一次法庭审理,又撤回了上诉。在亲友的劝说下,王某于4月17日再次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因患病死亡,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仍应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王某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判决。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量刑畸轻,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


    【问题】


    1.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否正确,为什么?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是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请说明理由。


    3.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王某的上诉,请说明理由。


    4.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王某患病死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此案,对王某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6.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1)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请示是不合法的。这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2)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不正确。这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因为本案涉及奸淫幼女的案情,属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不公开审理。


    3.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王某在上诉期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应为其在4月9日的撤诉。其4月17日的上诉已过上诉期。


    4.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是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此案,但对王某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若查清被告人无罪,应宣告其无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本案中,对于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而非维持原判。


    6.二审法院改判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只有被告人王某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李某的刑期由7年改判为14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 第18题:

    被告人王某在盗窃某单位的保险柜时,因被人察觉而未能得逞,仓皇逃跑。王某的行为属()。

    • A、犯罪预备
    • B、犯罪未遂
    • C、犯罪中止
    •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李某(男)深夜遇到一单身女子王某,遂起歹意将王某强奸,事后怕王某报案欲杀人灭口,王某苦苦哀求说“我不会报警”,李某将王某放走。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罪(中止)
    • B、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 C、强奸罪
    • D、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合法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这表明,在我国,公开审理是一项原则。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以外,都公之于众。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但对于审判公开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
    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
    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星、李元均为17岁,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不应予以公开审理。而第三被告人陈连广只有15岁,按照法律规定,一律不予公开审理。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公开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妥当的。

  • 第21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王某回避的是()。

    •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 B、该人民法院院长
    • C、本案的合议庭
    •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被告人王某1987年5月20日生,2001年8月因强奸罪和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可以旁听本案全过程的有( )

    • A、被告人王某的表姐
    • B、新闻记者
    • C、有关证人
    • D、王某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男)与李某(女)恋爱,但李某之父反对。王某欲杀死李父以解心头之恨。某日晚,王某携菜刀闯入李家,因李父奋力反抗,王某未能得逞,只将李父胳膊砍伤,后仓惶逃跑。李父次日即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受理后认为李父只受了皮外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仅对王某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处理。李父不服,又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成立,表示同意公安局的决定。李父由于悲愤过度,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父死后,其妻谭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持刀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供了有关的证人证言。如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对此案进行调解结案?

    正确答案: 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不能对此案进行调解结案,只能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依《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适用调解。本案即属于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能调解结案,只能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被告人王某在盗窃某单位的保险柜时,因被人察觉而未能得逞,仓皇逃跑。王某的行为属()。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