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以上诉讼程序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第1题:
王某为报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绑架了李某不满5岁的女儿赵某,赵某的母亲钱某向县公安局控告王某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的妻子吕某向公安局反映王某在案发后突然去外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可以不回避,因为是王某蓄谋报复李某
D.王某是被告人,李某和钱某是被害人,吕某是本案证人
第2题:
2007年11月3日深夜,李某(17岁)看完范冰冰主演的《苹果》盘后,进入一居民室内欲强奸章某。章某大声呼救,正路过的该区法院的审判员林某遂将李某抓获,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以强奸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林某知道后,遂主动请求担任该案审判长。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该案在大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李某以辩护人辩护不力为由要求自行辩护,法庭准许。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李某决定不上诉,但李某的奶奶拒不同意,自行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改判如下:以强奸罪有期徒刑4年。 问题:
(1) 扭送有哪些法定情形?林某的扭送是否合法?为什么?
(2) 第一审法院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3) 第二审法院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被告人王某,20 1 2年1 2月4日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拘留措施,治安联防队员赵某、李某对其进行了讯问,认为需要逮捕,公安机关于1 2月6日提请县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于1 2月1 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市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公安机关仍继续积极收集证据准备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王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多次提出释放王某的要求,公安机关以王某母亲无理取闹为由予以拒绝。后王某母亲聘请律师丁作为王某的辩护人,由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解除拘留的请求,获得同意。 201 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尽管证据不太充分,但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法不应由本院管辖,仍将案件退回到该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王某母亲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县人民检察院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不应由治安联防队员进行讯问,讯问应由侦查人员进行。(2)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服的,公安机关不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应先要求县级人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若意见还不被接受,再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不应继续羁押王某。不论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公安机关都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公安机关不应拒绝王某母亲提出的释放王某的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而不能以无理取闹加以拒绝。(5)公安机关不应将证据不太充分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王某母亲要求解除对王某的超期羁押的做法是合法的,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王某母亲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对王某超期羁押的要求。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做法要求解除的权利。(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县人民检察院有两处做法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1)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8日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受理后发现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的刑罚,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理分析】
1.《刑事诉讼法》第1 1 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90条的规定,广义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它们才是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治安联防队员不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没有侦查权,他们无权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是关于在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考生应注意复议、复核的顺序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应先向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但在要求复议前必须先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如果反过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暂时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之一。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诉讼终结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也就不再存在适用强制措施的需要;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各种强制措施本身也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就应当解除该种强制措施;即使期限未满,也要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母亲无理取闹而拒绝了王某母亲的合理要求,忽略了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 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主观上认为犯罪事实确凿无疑而移送审查起诉。考生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标准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决定移送审理起诉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也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这样联系前后知识学习,更易于记忆。
2.《刑事诉讼法》第97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权利。本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本案中王某母亲作为王某的近亲属,提出此项要求,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公安机关于1 2月6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1 2月1 4日才作出决定,已超出了法定的7天期限,且本案不具有可以延期的情形(《高检规则》第3 1 6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 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案例中出现具体时间时要引起考生的特别注意,可能要涉及对法定期间的考查。《高检规则》第36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可跨越级别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内部移送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 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在案件被依法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后,即使发现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仍应依法审判。
第6题:
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请根据案情回答问题。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而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第7题:
李某潜入王某家里欲强奸王某。此时,正巧有人敲门,李某便从窗户逃跑。李某属于().
第8题:
李某(男)深夜遇到一单身女子王某,遂起歹意将王某强奸,事后怕王某报案欲杀人灭口,正卡王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李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脖子处构成轻伤。李某的行为属于()
第9题:
王某是甲县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县人民法院聘请王某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下列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是()。
第10题:
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以上诉讼程序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第11题:
被告人王某的表姐
新闻记者
有关证人
王某的辩护人
第12题:
第13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反诉,下列选项中哪些案件既可以进行调解又可以进行反诉?
A.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B.被告人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由被害人李某提起诉讼的
C.被告人王某遗弃案,王某之母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D.被告人夏某强奸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被害人杨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的
第14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关于王某回避的决定程度说法错误的是( )。
A.由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王某回避
B.由该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王某回避
C.由本案的合议庭决定王某回避
D.由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王某回避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3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情重大,于是请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李某是本市市长近亲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汇报并请示。市政法委书记作出指示,对李某应从轻判处。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4月5日,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宣告当日王某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李某服判没有上诉。3日后,王某因患病行动不便,不愿再进行一次法庭审理,又撤回了上诉。在亲友的劝说下,王某于4月17日再次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因患病死亡,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仍应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王某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判决。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量刑畸轻,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
【问题】
1.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否正确,为什么?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是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请说明理由。
3.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王某的上诉,请说明理由。
4.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王某患病死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此案,对王某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6.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1)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请示是不合法的。这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2)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不正确。这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因为本案涉及奸淫幼女的案情,属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不公开审理。
3.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王某在上诉期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应为其在4月9日的撤诉。其4月17日的上诉已过上诉期。
4.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是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此案,但对王某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若查清被告人无罪,应宣告其无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本案中,对于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而非维持原判。
6.二审法院改判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只有被告人王某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李某的刑期由7年改判为14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第18题:
被告人王某在盗窃某单位的保险柜时,因被人察觉而未能得逞,仓皇逃跑。王某的行为属()。
第19题:
李某(男)深夜遇到一单身女子王某,遂起歹意将王某强奸,事后怕王某报案欲杀人灭口,王某苦苦哀求说“我不会报警”,李某将王某放走。李某的行为属于:()
第20题: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第21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王某回避的是()。
第22题:
被告人王某1987年5月20日生,2001年8月因强奸罪和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可以旁听本案全过程的有( )
第23题:
第24题: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