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公司初步打算从环美公司买进100吨钢材,为此,双方举行了贸易谈判。环美公司的报价是每吨4200元。在大发公司的要求下。环美公司对报价进行了应有的解释。双方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环美公司的报价依次降低为3800元,3750元,3750元,3680元。最后,大发公司接受了3680元这一价格,但要求将付款期限再延长3个月。环美公司代表声称他无权做出决定,而且公司规定里没有这样的特例。但是作为补偿,环美公司可以承担10%的运输费用。最后,大发公司接受了环美公司的条件,双发签订了协议。环美公司的让步策略适用于什么

题目

大发公司初步打算从环美公司买进100吨钢材,为此,双方举行了贸易谈判。环美公司的报价是每吨4200元。在大发公司的要求下。环美公司对报价进行了应有的解释。双方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环美公司的报价依次降低为3800元,3750元,3750元,3680元。最后,大发公司接受了3680元这一价格,但要求将付款期限再延长3个月。环美公司代表声称他无权做出决定,而且公司规定里没有这样的特例。但是作为补偿,环美公司可以承担10%的运输费用。最后,大发公司接受了环美公司的条件,双发签订了协议。环美公司的让步策略适用于什么情况?有什么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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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与迪美亚丝绸厂签订了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迪美亚丝绸厂向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丝绸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向迪美亚丝绸厂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经陷于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迪美亚丝绸厂若要中止履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境地

    B.迪美亚丝绸厂不经通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即可中止履行

    C.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但及财提供了适当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D.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及时恢复了履行能力但未提供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正确答案:B
    [考点]不安抗辩权
    [答案及解析] B。《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故B项错误。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D项正确。

  • 第2题:

    宏大贸易公司经张某介绍,与红星机械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大贸易公司按时向红星机械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床,但红星机械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宏大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在该案诉讼进行过程中,属于民事诉讼行为的是:()

    A:宏大贸易公司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行为
    B:宏大贸易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
    C:人民法院通知知情人张某作证的行为
    D:审判长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行为

    答案:A,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从而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系。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人民法院。B项缺少法院这一主体,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D项缺少诉讼参与人这一主体,仅为法院内部管理事宜。因此,B、D项予以排除。

  • 第3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出售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丙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采购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需求正好吻合,便分别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名义,代双方订立了《钢材采购合同》。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已经接受对方委托一事均不知情。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钢材采购合同》因乙公司滥用代理权而无效
    B.《钢材采购合同》经甲公司和丙公司追认后有效
    C.如果甲公司尚未对《钢材采购合同》进行追认,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D.如果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未追认《钢材采购合同》,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答案:B,C
    解析: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即双方代理情境下,合同效力待定,双方被代理人均同意或追认,合同有效;一方被代理人善意的,可以在对方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的催促之下,双方在未签字盖意之前,乙公司将钢材送到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受并投入工程使用。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2015)

    A.无效
    B.成立
    C.可变更
    D.可撤销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意时合同成立。”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意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案例中

  • 第5题:

    沃尔玛要从绿叶食品公司买进一些食品,双方就这一贸易问题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决定由绿叶食品公司负责商品的运输。如何使用商品运输包装贮存图示标志?


    正确答案: 商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对于怕震易碎的商品,图示标志为高脚酒杯,下标“小心轻放”字样,对于怕湿商品,图示标志为张开的雨伞,下标“怕湿”字样;对于怕热商品,图示标志为太阳,下标“怕热”字样;对于需控温的商品,图示标志为温度计,并标明高、低温度,下标“温度极限”字样。此外,还有“禁用手钩”图示标志、“向上”图示标志、“由此吊起”图示标志、“重心点”图示标志、“禁止滚翻”图示标志及“堆码极限”图示标志,等等。

  • 第6题:

    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对庄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没收40万归公司所有;公司可免去其董事职务。

  • 第7题:

    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庄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

  •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交付的钢材经验收合格后,乙立即付款。甲依约交付钢材,乙验收发现钢材的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根本不能使用。于是,乙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乙公司因急用,只好从丙公司处高价购进同类钢材,为此甲、乙公司引起纠纷。在此案中,乙公司的权利及其行使表述正确的有:()

    • A、可行使抗辩权
    • B、可行使解除权
    • C、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 D、三种权利可并用

    正确答案:A,B,C,D

  • 第9题:

    问答题
    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 贸易公司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会直接影响其权益。本案中,海关没收的财产中包括贸易公司的货物,尽管没收财产是对走私行为的处罚,直接针对的主体不是贸易公司,但没收财产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客体却是贸易公司的货物,即对贸易公司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没收财产的处罚行为与贸易公司的权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贸易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宏达公司在管理人选上是否有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正确答案: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职务,杜某不得兼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的催促之下,双方在未签字盖章之前,乙公司将钢材送到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受并投入工程使用。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
    A

    无效

    B

    成立

    C

    可变更

    D

    可撤销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向其供应钢材 IOOO吨。乙公司提出双方后来签订了补充合同,将钢材供应量改为600吨。而且自己巳经向 甲公司履行了供货的义务。下列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就乙公司应当向其供应1000吨钢材负有举证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未向其供应600吨钢材负有举证责任
    C.乙公司应当就双方约定将供货数量改变为600吨负有举证责任
    D.乙公司应当就自己已经向甲公司供应了 600吨钢材负有举证责任


    答案:C,D
    解析:
    《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 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 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选项ACD正确。

  • 第14题:

    天津某公司从事国内租赁业务.该公司委托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购买进口一批设备,用于租借给天津的公司.北京某进出口公司负责对外订货,则该批货物进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应填报为“一般贸易”.(  )


    答案:对
    解析:
    [解析]该租赁公司委托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购买进口这批设备用于国内市场租赁.根据规定,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和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这种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 第15题:


    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


    201 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 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


    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答案:
    解析:

    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


    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的催促之下,双方在未签字盖章之前,乙公司将钢材送到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受并投入工程使用。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

    A、无效
    B、成立
    C、可变更
    D、可撤销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17题:

    大发公司初步打算从环美公司买进100吨钢材,为此,双方举行了贸易谈判。环美公司的报价是每吨4200元。在大发公司的要求下。环美公司对报价进行了应有的解释。双方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环美公司的报价依次降低为3800元,3750元,3750元,3680元。最后,大发公司接受了3680元这一价格,但要求将付款期限再延长3个月。环美公司代表声称他无权做出决定,而且公司规定里没有这样的特例。但是作为补偿,环美公司可以承担10%的运输费用。最后,大发公司接受了环美公司的条件,双发签订了协议。环美公司在价格解释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正确答案: 不问不答,有问必答,避虚就实,能言不书。

  • 第18题:

    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宏达公司在名称有什么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正确答案:名称中无“有限责任”或“有限”字样。

  • 第19题:

    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 贸易公司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会直接影响其权益。本案中,海关没收的财产中包括贸易公司的货物,尽管没收财产是对走私行为的处罚,直接针对的主体不是贸易公司,但没收财产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客体却是贸易公司的货物,即对贸易公司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没收财产的处罚行为与贸易公司的权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贸易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

  • 第20题:

    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正确答案:A,D

  • 第21题:

    问答题
    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对庄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没收40万归公司所有;公司可免去其董事职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预支货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有可能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如果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好转,也不提供担保,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甲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交付的钢材经验收合格后,乙立即付款。甲依约交付钢材,乙验收发现钢材的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根本不能使用。于是,乙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乙公司因急用,只好从丙公司处高价购进同类钢材,为此甲、乙公司引起纠纷。在此案中,乙公司的权利及其行使表述正确的有:()
    A

    可行使抗辩权

    B

    可行使解除权

    C

    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D

    三种权利可并用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本题涉及抗辩权、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钢材、后付款。甲公司交付的钢材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24题:

    多选题
    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

    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

    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

    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从E组到D组贸易术语按照E\F\C\D的顺序,卖方的义务越来越大,买方的义务越来越小。EXW简称“工厂交货”,买方除需要在卖方工厂接受货物,还有义务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整个过程中的费用和承担相关的风险。因此,在本题中,修格公司作为买方,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项,CFR的含义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辉泉公司是中国公司,货物要出口,目的港不可能为天津港口,而应是南美某港口才合理。
    C项,CIF贸易术语要求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口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如果货物在公海上沉没导致货损,属于买方应承担风险的范围之内,辉泉公司作为卖方没有义务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应首先考虑向保险公司索赔
    D项,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该通则中任何的贸易术语,E组和D组术语对某一方的义务规定较多,而C组和F则相对买卖双方义务比较平衡,且两公司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更可能为双方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