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魏某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期限为30年,约定每月10日分期交付保险费。2015年6月10日,魏某因出国未按期交付保险费,8月10日仍未交付,8月15日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A.保险人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B.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C.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D.保险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题目

2013年7月,魏某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期限为30年,约定每月10日分期交付保险费。2015年6月10日,魏某因出国未按期交付保险费,8月10日仍未交付,8月15日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

A.保险人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B.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C.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D.保险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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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东于2009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中投保人身保险30年期10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1年6月10日赵东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7 月10日仍未交付。8月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赵东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C.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ABCD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从8月11日开始中止。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2题:

    甲于2008年5月5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如甲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向受益人甲的父母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此后,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2010年7月5日,甲因精神压力过大,自杀身亡。则( )。


    参考答案:D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第3题:

    李某于 1995 年 11 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 30 年期 10 份,约定保险费每月 10 日分期交付。 1997 年 7 月 10 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 8 月 10 日仍未交付。 9 月 5 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A.因超过宽限期限而拒绝给付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解险合同

    C.虽未交足2 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因合同成立不足2 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

  • 第4题:

    2009年10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中投保了30年期人身保险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1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7月10日仍未交付。8月5日外出时因遇车祸意外身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但是应该扣除未缴纳的保费

    B.因李某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C.李某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A
    考点:保险合同的中止。
    解析:《保险法》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本题中李某于8月5日发生保险事故,此时合同效力尚未中止,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第5题:

    李某于2010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2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同年8月10日仍未交付。8月1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C: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答案:B,C
    解析:
    【考点】保险合同的中止。详解: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中止,属于重要考点,而且新《保险法》对旧《保险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值得关注。《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题中,保险合同的效力从2012年8月11日开始中止,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C项正确,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新《保险法》不再区分是否交足两年保费而规定退还保费还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律改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