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蒋某与妻王某有婚生子甲和婚生女乙,甲与丙于1974年结婚后生有一女A,并收养一子B。乙与丁于1977年结婚后生有C、D两个女儿。1995年以前,蒋某、王某一直与其子甲共同生活。1995年甲因病死亡,蒋某、王某因与儿媳丙共同生活不便,即去其女儿家与乙、丁共同生活。1997年蒋某死亡,1998年王某病重期间,乙于丙、A、B 和丁、C、D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月15日,在乙护理其母去外地治病途中,因翻船事故二人同时落水,被救起后均已死亡。丁、C、D要求分割遗产,丙、A、B

题目
公民蒋某与妻王某有婚生子甲和婚生女乙,甲与丙于1974年结婚后生有一女A,并收养一子B。乙与丁于1977年结婚后生有C、D两个女儿。1995年以前,蒋某、王某一直与其子甲共同生活。1995年甲因病死亡,蒋某、王某因与儿媳丙共同生活不便,即去其女儿家与乙、丁共同生活。1997年蒋某死亡,1998年王某病重期间,乙于丙、A、B 和丁、C、D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月15日,在乙护理其母去外地治病途中,因翻船事故二人同时落水,被救起后均已死亡。丁、C、D要求分割遗产,丙、A、B以乙生前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女婿、外孙女均无继承权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讼。
试分析:
此继承纠纷如何解决?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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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


    正确答案:A
    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遗产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 第2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一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tt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 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3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 第4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 第5题:

    2000年,索某与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一直与其生父共同生活。2013年索某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索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

    A.小强一人
    B.小强、蒋某二人
    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小敏与索某并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属于索某的法定继承人。

  • 第6题:

    邹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邹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邹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邹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邹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邹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答案:A
    解析:
    A.正确。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B.错误。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C.错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D.错误。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 第7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答案:A,B,C
    解析:
    【精解】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 第8题:

    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丁可以继承王甲的遗产。
    这是一种代位继承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 第9题:

    2000年,索某与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一直与生父共同生活。2013年索某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索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 A、小强一人
    • B、小强、蒋某二人
    • 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 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问答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炳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即承认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义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过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为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又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

    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

    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

    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可以继承遗产。配偶须是现任配偶,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A项,胡某已与钱某离婚,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而甲乙作为钱某的子女可以继承。
    B项,甲是吴某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财产。
    C项,胡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现任配偶和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项,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均可继承吴某的遗产。

  • 第13题:

    公民段某于2007年3月遇车祸意外死亡,梁某与段某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近十年,并生了孩子段丙。段甲是段某与前妻曾某共同收养的孩子,段乙是段某与曾某所生的孩子,那么,( )对段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A.段甲

    B.段乙

    C.段丙

    D.梁某


    正确答案:D
    梁某与段某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而梁某对于段某遗产无权继承。而段丙是非婚生子女、段乙是婚生子女、段甲是收养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 第14题:

    钱某匈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Ⅳ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
    [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题中,钱某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钱某的子女甲、乙。对于胡某,由于其在钱某死亡前,已经与钱某离婚,故其不能作为配偶继承胡某的遗产,因此,选项A错误。吴某死亡后,一方面,作为其配偶的胡某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吴某遗产;另一方面,作为其婚生子女的丙、丁也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作为吴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乙同样可以继承其遗产。但是对于甲,由于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经成年,所以甲肯定不属于与吴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范围,甲无法继承吴某的遗产,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D正确。

  • 第15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工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依《继承法》第10、11条规定,以及《继承法意见》第25、26条规定,A项正确。

  • 第16题:

    2000年,索某和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与生父共同生活。2013年,索某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索某的遗产应由()继承。

    A:小强一人
    B:小强,蒋某两人
    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 第17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0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王某之子甲先于王某死亡,故甲的女儿丙有权代位继承遗产。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对王某夫妇未尽赡养义务,故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8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

  • 第19题: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乙、丙、丁均可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 第20题:

    199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49年死亡,生一子甲,甲1980年死亡,遗一女乙,次子197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7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

    •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 D、只有丁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问答题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过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胡某是否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中,胡某虽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去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所以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吴某是丁的生父,丁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