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李乙是东方大学法学院大四女学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失。学校作出决定对二女生予以严重警告,全校通报批评并各罚款200元。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为由,拒绝授予学位。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B.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应当受理C.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销学校的处罚决定D.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

题目

王甲、李乙是东方大学法学院大四女学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失。学校作出决定对二女生予以严重警告,全校通报批评并各罚款200元。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为由,拒绝授予学位。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

B.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C.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销学校的处罚决定

D.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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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暑假期间,小学生王某和李某相约在学校打篮球。在争抢过程中,王某不慎将李某撞倒在地上,导致李某小腿骨折。对于李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是( )。
    A.王某的监护人 B.学校
    C.李某的监护人 D.王某本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又因王某和李某是小学生,李某因王某而造成的客观上的伤害,故选A。

  • 第2题: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正确

  • 第3题:

    案例:王某是四川省某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2006年下旬某晚,王某在学校宿舍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毁。其行为严重违反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电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学校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行政机关,无权罚款,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A 【解析】:对教师提出的申诉的受纖构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王某在某县就职,因此王某的申诉由当地县教育局受理。

  • 第4题:

    暑假期间小学生王某和李某相约在学校打篮球。在争抢过程中,王某不慎将李某撞倒在地上,导致李某小腿骨折。对于李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是( )。

    A、王某

    B、李某监护人

    C、王某监护人

    D、学校


    答案:C
    解析:
    参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 第5题: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

    A.放火罪

    B.失火罪

    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