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题20分)
案情:位于甲市A区的红星公司和位于乙市B区的蓝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蓝星公司向红星公司出售一批防辐射服,三个月后在丙市C区交货。受日本核危机的影响,蓝星公司生产的防辐射服一经出厂便被抢购一空,蓝星公司遂告知红星公司,称除非红星公司将防辐射服的购买单价提高50元,否则三个月后蓝星公司将拒绝交货。红星公司遂向丙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今蓝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丙市C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发出移送管辖决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乙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疑难复杂,组织了证据交换。在第一次证据交换中,蓝星公司提出,要求对方提高防辐射服的单价是因为原料上涨,并提供了近日进货的单据。但红星公司马上提出反驳,认为该进货单据系伪造,有蓝星公司伪造单据时的录音为证。但乙市B区人民法院以防止诉讼拖延为卣,拒绝再次进行证据交换,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一审结束后,法院认为日本核危机导致防辐射服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蓝星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履行不能,判决红星公司败诉。红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蓝星公司分立为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二审法院遂将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即将案件发回重审。
问题:
1.本案中,丙市c区人民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为什么?丙市C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至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乙市B区以防止诉讼拖延为由拒绝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3.红星公哥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法院提出上诉?
4.在二审过程中,蓝星公司分立为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二审法院将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5.因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五、(本题20分)
参考答案:
1.丙市c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丙市C区,因此丙市C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丙市C区人民法院以决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至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中的各种程序问题,而决定则是对特殊事项的判定。本案的移送管辖应当适用裁定,而不应适用决定。
2.乙市B区以防止诉讼拖延为由拒绝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本案中,红星公司收到蓝星公司交换的证据后提出了反驳并提出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而不能以防止诉讼拖延为由拒绝进行证据交换。
3.红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在二审过程中,蓝星公司分立为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二审法院将正蓝公司和正星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的做法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因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不正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继续进行,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均有效,二审法院应当直接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