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的丈夫于1991年病逝,因其子赵某不负赡养义务,金某于199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传票,通知他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审理,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开庭那天,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人民法院于是对被告进行了拘传。人民法院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否合法( )A. 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B.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C.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被告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D

题目

金某的丈夫于1991年病逝,因其子赵某不负赡养义务,金某于199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传票,通知他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审理,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开庭那天,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人民法院于是对被告进行了拘传。人民法院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否合法( )

A. 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C.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被告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D.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只对被告经过了一次传票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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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金某的丈夫于1991年病逝,因其子赵某不尽赡养义务,金某于199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传票,通知他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审理,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开庭那天,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人民法院于是对被告进行了拘传。人民法院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否合法?( )

    A.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C.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被告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D.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只对被告经过了一次传票传唤


    正确答案:D
    D【解析】本题考查拘传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法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从以上规定可知,本案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要对其进行拘传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只进行了一次传票呼唤,因此不能进行拘传。

  • 第2题:

    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19条、第34条的规定,ABCD均正确。

  • 第3题:

    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ABCD

  • 第4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A: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
    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事不再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中,张某2003年9月撤诉,2004年6月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不准再次起诉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中陈某的起诉应该受理。B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C选项中,齐老太太患心脏病属于出现了新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D选项中,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对赵某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处理,因而对其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赵某可以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D选项应当选。

  • 第5题:

    13、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根据;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