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丁与丙及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丙应当在丁的租赁期间保证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B.丁未依约使用房屋的,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C.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丁的使用的,丁可以要求甲乙减少租金D.丁经过丙的同意,可以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

题目

对丁与丙及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应当在丁的租赁期间保证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B.丁未依约使用房屋的,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丁的使用的,丁可以要求甲乙减少租金

D.丁经过丙的同意,可以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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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查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丙作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同样应当承担该条规定的义务,故A正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在丁未依约使用房屋时,只能由丁向丙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由丙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同样的原因,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丁的使用时,丁只能向丙要求减少租金,而不能向甲乙要求。故B正确,C不正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对转租合同而言,除非转租人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其无权擅自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故D不对。
更多“对丁与丙及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应当在丁的租赁期间保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夫妇二人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致残,生活均不能自理,无力抚养6岁的女儿丙,欲将丙送与他人收养。邻居丁(男),53岁,单身,无子女,欲收养丙,并与甲乙订立了收养协议。下列关于丁收养丙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应当征求丙的意见
    B: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即正式成立
    C:丁与丙间的年龄差符合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法律规定
    D: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E: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丁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B,C,D,E
    解析:

  • 第2题:

    甲乙夫妇二人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致残,生活均不能自理,无力抚养6岁的女儿丙,欲将丙送与他人收养。邻居丁(男),53岁,单身,无子女,欲收养丙,并与甲乙订立了收养协议。下列关于丁收养丙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应当征求丙的意见
    B.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即正式成立
    C.丁与丙间的年龄差符合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法律规定
    D.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E.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丁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B,C,D,E
    解析:

  • 第3题:

    如果甲包含乙,乙包含丙,丙包含丁,根据包含物定律可以判断:

    A.甲比乙早

    B.乙比丙早

    C.丁比甲乙丙都早

    D.甲乙丙丁之间的早晚关系无法判断


    丁比甲乙丙都早

  • 第4题:

    甲乙夫妇二人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致残,生活均不能自理,无力抚养6岁的女儿丙,欲将丙送与他人收养。邻居丁(男),53岁,单身,无子女,欲收养丙,并与甲乙订立了收养协议。下列关于丁收养丙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应当征求丙的意见
    B.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即正式成立
    C.丁与丙间的年龄差符合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法律规定
    D.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E.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丁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C,D,E
    解析:
    A项,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本题中,丙未满10周岁,不需要征求丙的意见。B项,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C项,有关收养人的特殊要求为: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DE两项,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以及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等法律后果。

  • 第5题:

    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A房与乙,赠与B房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于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B.甲对于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C.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同意方可发生效力
    D.丙、丁之间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丁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据此,原则上不得进行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除非获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认可,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出现了虽然形式上符合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但却不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情形,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也应当有效。本题中,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乙、丙是被代理人,甲在赠与房屋给乙、丙之时,从形式上看,甲是乙、丙的代理人,是代理乙、丙与自己交易,符合形式上的自己代理,然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不会给被代理人乙、丙带来损失,故甲对于乙、丙的赠与行为均为有效,AB错误。在将房屋进行出租之时,甲一方面代理丁,另一方面又代理自己的儿子乙、丙,这种双方代理明显存在利害冲突,故签订的租赁合同需经丁的同意方可发生效力,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乙、丙进行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