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题目

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相似考题
更多“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80年结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4年甲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德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德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 第2题:

    甲是西班牙公民,1998年甲在西班牙某法院向中国公民乙提起侵权之诉,2001年底西班牙法院作出终局判决。2002年西班牙法院依据我国和西班牙缔结的《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时、

    A、我国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实质性审查
    B、如果我国法院在对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审查后,发现该判决具有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C、我国法院采取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如果2001年乙在国内法院就相同争议已经提起诉讼,则我国法院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当事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出一个诉讼,只要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认定符合执行要求的,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交付执行;如果我国法院在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或请求进行审查之后,发现具有我国有关法律或条约中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可裁定(而非判决)驳回申请,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此外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的规定,外国法院裁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1)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4)诉讼程序公正、合法;(5)不存在诉讼竞合;(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本题D选项是“诉讼竞合”的情形,故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是正确选项。

  • 第3题:

    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 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 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 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 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 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答案:A,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 第4题:

    共用题干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法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 第5题:

    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 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締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B,C,D
    解析: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需要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