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中国大连远洋有限公司与韩国乐生保健品公司签订一份保健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因合同事项发生争端,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韩国合同法。2011年5月,中国远洋公司收货后发现部分货物已过保质期,且单位产品的重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向中国法院针对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应适用韩国合同法,但对韩国合同法的查明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查明韩国合同法,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B.应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韩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法

题目

2011年3月,中国大连远洋有限公司与韩国乐生保健品公司签订一份保健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因合同事项发生争端,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韩国合同法。2011年5月,中国远洋公司收货后发现部分货物已过保质期,且单位产品的重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向中国法院针对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应适用韩国合同法,但对韩国合同法的查明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查明韩国合同法,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B.应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韩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法院无义务查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韩国合同法,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韩国合同法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韩国合同法,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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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后果。当事人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合同,只有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

  • 第2题:

    英国华特海产品公司总部设在伦敦,在中国 青岛设有办事处,并在大连拥有1座大型仓库。该公 司因买卖海产品纠纷被中国青岛某海星公司诉至法 院。该买卖合同签订在北京,并约定在威海履行,但合 同尚未履行。则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A.青岛 B.大连
    C.北京 D.威海

    答案:A,B,C
    解析:
    。依据《民亊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对 被告在我国无住所的涉外合同案件,只要合同签订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以及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中,有一个在我国 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并且上述法院均有管 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 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第3题:

    公司与美国Y 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CIF(大连)。关于CIF 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这份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是美国Y 公司,买方是中国X 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Y 公司转移给X 公司
    C.就买卖关系而言,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由中国X 公司承担
    D.如无特别约定,由美国Y 公司购买平安险

    答案:A,B,C,D
    解析:
    CIF 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因此在本案中,卖方是美国Y 公司,买方是中国X 公司,故A 选项正确。在CIF 术语下,虽然为了买卖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必须约定目的港,但CIF 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仍然是装运港装运上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由买方承担,故B、C 选项正确。CIF 术语下,货物运输和保险均由卖方负责安排,D 项正确。

  • 第4题:

    张某在与他人共同发起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赊购打印机两台作为甲公司的办公设备并投入公司使用。其后张某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的小舅子李某签订一份空调购买合同,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万元,李某虽明知甲公司尚未设立但仍然接受。公司成立后,赵某和李某均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与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仅由张某承担合同责任
    B.与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可由甲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C.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D.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答案:B,D
    解析: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题目中李某非善意,因此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

  • 第5题: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该设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