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阳公司拖欠天泽公司煤款100万元,天泽公司遂将南阳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六个月内还清欠款。调解书生效,半年后南阳公司仅还款50万元,尚欠50万元。天泽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南阳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后查明大华公司拖欠南阳公司借款40万元,此时,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A.可以依职权直接向大华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B.可以依南阳公司的申请向大华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C.可以依天泽公司的申请向大华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D.履行通知

题目

因南阳公司拖欠天泽公司煤款100万元,天泽公司遂将南阳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六个月内还清欠款。调解书生效,半年后南阳公司仅还款50万元,尚欠50万元。天泽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南阳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后查明大华公司拖欠南阳公司借款40万元,此时,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可以依职权直接向大华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

B.可以依南阳公司的申请向大华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

C.可以依天泽公司的申请向大华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

D.履行通知送达大华公司后,大华公司不予理睬。20天后,人民法院直接将大华公司账户上的40万元存款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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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太阳食品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但人民法院查明正信公司拖欠太阳食品公司房租30万元,此时,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可以依职权直接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B.可以依太阳食品公司的申请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C.可以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将正信公司一套价值25万元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D.可以在正信公司对送达的履行债务通知不予理睬20天后,直接将其所属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予以扣押


    正确答案:D
    考查的知识点是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1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万元货款,双方均未上诉,因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3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丙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剩余货款拒绝支付。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和解协议改变了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

    B.丙公司仅支付80万元后,甲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55万元

    C.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丙公司支付的80万元应予扣除

    D.双方当事人在招待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


    正确答案:C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加入第三人履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是已经受偿的部分应当扣除。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 第3题: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B.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
    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
    D.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因比,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l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三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 第4题:

    2010年10月A县长春公司和B县万寿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长春公司 向万寿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 项,还口头约定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长春公司依约向万寿公司提 供了该电子设备。万寿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没有及时向长春公司给付50万元的 货款。长春公司与万寿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得知万寿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得知百利 公司尚欠万寿公司已到期货款共计20万元。于是长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万寿公司还款,并 特别说明如果万寿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百利公司的仓库收回,交给长春公司以抵消万 寿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万寿公司应诉,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 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 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万寿公司只还了 30万元,尚欠20万元,长春公司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万寿公司的账户资金根本 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发现了万寿公司在本地尚有一处房产,于是将该房产查封,要进行拍 卖。在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广为公司跳出来主张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 查封。而万寿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百利公司拖欠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长春公司。
    问题: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哪些 法院管辖?
    2.假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万寿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双方当时曾约定仲裁,理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如何处理?
    3.假设长春公司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后,该仲裁裁定 的效力如何?说明理由。
    4.法院对广为公司的异议应如何处理?
    5.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百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说 明理由。
    6.法院能否根据万寿公司的申请通知百利公司将20万元债务向长春公司履行?如果百 利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7.如果百利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万寿公司还款20 万元,造成20万元被万寿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百利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A县、 B县、C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3.该仲裁裁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为该裁定是根据口头仲裁协议作出的。
    4.应对广为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认为异议成立 的裁定中止执行。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但不得处分财产。
    5.人民法院不可通知百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 诉争的标的为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百利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6.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百利公司将20万元债务向长春公司履行。如果百利公司对执行法 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 审査。但是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7.如果百利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万寿公司还款20 万元,造成20万元被万寿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百利公司除在已还款的20万元范围内与被 执行人万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百利公司罚款,也可对百 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第5题:

    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 如果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正确答案: 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的,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但若德峰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 第6题:

    如花公司欠华菲公司2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顺泽公司欠如花公司30万元已到期,如花公司一直未向顺泽公司要求清偿。对如花公司的这一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华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顺泽公司向自己清偿债务
    • B、华菲公司胜诉后,诉讼费用由如花公司承担
    • C、华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顺泽公司偿还欠款30万
    • D、华菲公司应当自知道如花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7题:

    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德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通知德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德峰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第8题:

    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50万元债务减少为45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就乙公司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D、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多选题
    W公司欠Y公司6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Y公司又欠W公司40万元的到期货款。假若Y公司在10月19日与Z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W公司的60万元债权,10月25日,W公司接到Y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40万元的抵销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Y公司与Z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5日生效

    B

    W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Z公司清偿60万元的义务

    C

    W公司可以向Z公司主张40万元的抵销权

    D

    Z公司可以就6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Y公司和W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大字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大宇公司向华兴公司出售摩托车100辆,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约定交货后3个月内支付价款。大宇公司交货后,将其对华兴公司拥有的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A

    大字公司如果不把已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之事通知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有权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债务

    B

    大宇公司即使不把已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宜通知华兴公司,华兴公司也无权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债务

    C

    如果大宇公司把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通知了华兴公司,即使东方公司同意,该通知也不得撤销

    D

    如果大宇公司把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通知了华兴公司,该通知除东方公司同意外,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正远公司应收大华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585万元,由于大华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偿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大华公司以90万元银行存款和其200万股普通股偿还债务。大华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2.2元。正远公司取得投资后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为取得该投资发生交易费用5万元。正远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已提取坏账准备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该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

    正远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5万元

    B

    正远公司取得金融资产的入账金额为440万元

    C

    大华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295万元

    D

    大华公司应确认损益24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正远公司债务重组损失=585-90-2.2×200-50=5(万元),取得金融资产的入账金额=2.2×200+5=445(万元);大华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585-90-200×2.2=55(万元),应确认的损益为55万元。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即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那么甲公司可以()
    A

    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其债权,不能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B

    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C

    丙公司如果拒绝甲公司要求向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甲公司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乙公司放弃了对丙的债权,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1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万元货款,双方均未上诉,因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3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丙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剩余货款拒绝支付。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和解协议改变了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 B.丙公司仅支付80万元后,甲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55万元 C.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丙公司支付的80万元应予扣除 D.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


    正确答案:C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加入第三人履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已经受偿的部分应当扣除。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 第14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CD

  • 第15题:

    人民法院受理腾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A: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
    B: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60万元
    C: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0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D: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答案:A,C
    解析:
    【考点】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选项的做法违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由此可知,B选项行为合法,C选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 第16题:


    百货公司诉五星公司清偿拖欠货款案


    2010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电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项,此外双方经理还口头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百货公司依约向五星公司提供了电器。五星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一直拖欠百货公司50万元的货款。百货公司与五星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却得知五星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得知鸿渐商场拖欠五星公司已到期货款共计20万元。于是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星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五星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鸿渐商场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百货公司以抵消红星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五星公司应诉,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五星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20万元,百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五星公司的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发现了五星公司在本地另有房产一处,于是将该房产查封,要进行拍卖。在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第三人旗贸公司认为其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当被查封,同时提出了异议。而五星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鸿渐商场拖欠的20万元债权转给百货公司。


    【问题】


    1.假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五星公司提出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因为双方当时曾约定仲裁,理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如何处理?


    2.假如百货公司向双方口头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3.如果你是本案的执行人员,你对旗贸公司的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鸿渐商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法院能否根据五星公司的申请通知鸿渐商场将20万元债务向百货公司履行?如果鸿渐商场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6.如果鸿渐商场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五星公司还款20万元,造成20万元被五星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鸿渐商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2.该仲裁裁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为该裁定是根据口头仲裁协议作出的。


    3.作为执行人员应对旗贸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但不得处分财产。


    4.人民法院不可通知鸿渐商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鸿渐商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法院可以通知鸿渐商场将20万元债务向百货公司履行。如果鸿渐商场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审查。但是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6.鸿渐商场除在已还款的20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五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鸿渐商场罚款,也可对鸿渐商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第1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l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l40万元货款,双方均未上诉,因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l3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丙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剩余货款拒绝支付。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和解协议改变了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
    • B、丙公司仅支付80万元后,甲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55万元
    • C、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丙公司支付的80万元应予扣除
    • D、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

    正确答案:C,D

  • 第18题:

    甲公司因乙公司不履行合同而遭受50万元损失,于是,将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变卖,价款为120万元。乙公司除欠甲公司的债务外,还有债务共100万元。则甲公司有权得到()万元补偿。

    • A、40
    • B、50
    • C、120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 如果德峰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敏宏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该15万元被敏宏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德峰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德峰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擅自向敏宏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该15万元被使用而无法追回的,除在已还款的15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敏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德峰公司罚款,也可对德峰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第20题:

    多选题
    2012年1月,甲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偿还欠款50万元的起诉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偿还欠款40万元。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2012年真题]
    A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

    双方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C

    若乙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甲公司可以以该和解协议为根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D

    甲公司可以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无论是申请撤诉获得法院的准许,还是法院做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一经做出,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①终结诉讼程序。②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④诉讼法律关系消灭,但是撤诉后仅仅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在审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可是,该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第21题:

    问答题
    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 如果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正确答案: 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的,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但若德峰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如果太阳食品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但人民法院查明正信公司拖欠太阳食品公司房租30万元,此时,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2010年真题]
    A

    可以依职权直接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B

    可以依太阳食品公司的申请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C

    可以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将正信公司一套价值25万元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D

    可以在正信公司对送达的履行债务通知不予理睬20天后,直接将其所属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予以扣押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 第23题:

    多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腾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A

    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

    B

    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60万元

    C

    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0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D

    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BC两项,《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据此,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
    D项,《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