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改建工程急需一笔资金,为此甲厂与当地建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请县政府出面担保。按规定,该县政府( )。A.可以担保B.不能担保C.如建行同意,可以担保。D.如有足够经费可以担保。

题目

甲厂改建工程急需一笔资金,为此甲厂与当地建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请县政府出面担保。按规定,该县政府( )。

A.可以担保

B.不能担保

C.如建行同意,可以担保。

D.如有足够经费可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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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考点」履行地点
    「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本题中A市甲厂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付款地点应为A市;A市也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钢材为动产,交货地点也应在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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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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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厂购买设备急需一批资金,该工厂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请当地的一家医院出面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该医院

    A.可以担保

    B.不能担保

    C.如有足够清偿能力即可

    D.银行接受即可


    该项目账务处理不正确。按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分别为20000元、12000元、7200元、4400元和4400元,五年累计应提折旧48000元,第三年末应累计计提折旧39200元,固定资产净值为10800元。 正确的会计分录是: ①转入报废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800 累计折旧 392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②收到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③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④结转报废出售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8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800$企业对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错误表现在:①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未冲销“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使企业资产状况不真实,影响到财务状况也未能被真实地反映;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正确反映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且造成营业外支出计算不正确,导致当期损益不真实、不正确。

  • 第4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0万元,甲厂向乙厂支付定金3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3%的违约金.后该合同因乙厂超越经营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正确表述是下列哪几项?( )

    A.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

    B.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3万元

    C.乙厂应支付甲厂违约金6000元

    D.甲厂无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


    正确答案:BD
    18. BD[解析]合同被宣告无效,因此乙厂不需支付违约金,但是应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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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
    A: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
    B: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厂有选择权
    C: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
    D: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

    答案:D
    解析: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