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朱某与某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食品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11月,朱某伙同肉联厂的两名副厂长将两台机器及附属设备拆卸后变卖,三人私分卖得的货款3万余元。2017年7月,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供述自己盗卖机器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动到案,后被抓获归案。朱某的行为()A、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B、构成贪污罪C、朱某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D、朱某写信的行为不能认 定为投案自首

题目

2015年年底,朱某与某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食品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11月,朱某伙同肉联厂的两名副厂长将两台机器及附属设备拆卸后变卖,三人私分卖得的货款3万余元。2017年7月,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供述自己盗卖机器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动到案,后被抓获归案。朱某的行为()

A、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B、构成贪污罪

C、朱某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D、朱某写信的行为不能认 定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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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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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王某租住3个月后,向孙某提出第二天退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B:王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C: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孙某
    D: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是对承租人没有通知时间的限制,所以A选项正确。

  • 第2题:

    房屋租赁行为应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房屋。《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 )年。

    A、 10
    B、 15
    C、 20
    D、 30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第3题:

    某建筑公司为承揽一工程施工项目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则该合同是( )。

    A.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B.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C.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
    D.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生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识别【解析】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是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本题中,“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因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是确定的、可知的,因此该合同是附期限合同;而且规定了租赁期限至“竣工之日”终止。因此,C选项符合题于要求,是正确选项。

  • 第4题:

    甲乙之间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根据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则该租赁合同无效。( )


    答案:错
    解析:
    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 第5题:

    某建筑公司为承揽一工程施工项目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则该合同是()。

    A、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B、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C、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
    D、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生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识别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是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本题中,“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因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是确定的、可知的,可见该合同是附期限合同;而且规定了租赁期限至“竣工之日”终止。可见,C选项符合题于要求,是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