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题目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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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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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 200 元,并提出不得超过 20 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 20 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 第2题:

    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乙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1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1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1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届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
    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与丙的质押合同有效,与乙的质押合同无效。
    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甲始终未将质物交与乙,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甲与丙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丙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乙与甲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丙的借款到期甲仍无力还款,丙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3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提出甲付费二百元,并且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挡。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乙家门前是甲进出的必经之路,若不允许其通行,则甲无法行使对自己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因此二者是相邻关系,乙必须容忍甲的通行,不得阻拦或收取费用。甲与丙的约定是地役权的合同,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甲应当向乙支付费用,并受期限的限制,在期满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4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由于甲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是基于对不动产最低限度的利用,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第5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要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但是乙不允许。甲又向丙提出,丙同意,但要求甲支付100元使用费,并且堆放不能超过半个月,甲也同意。甲在修房的过程中必须从乙门前经过,乙企图予以阻拦。
    请问:
    (1)要求甲支付100元费用,并且不能堆放超过半个月的作法是否合理?
    (2)乙是否有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答案:
    解析:
    (1)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甲、丙可以基于地役权达成地役权合同。甲、丙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双方应按照其之间的合同,按照约定来处理。所以甲的做法是合理的。
    (2)《民法通则》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应补偿。”因此甲有权搬运建材从乙家门经过,乙无权予以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