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一批牛奶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向乙交付牛奶,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丙作为其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发生纠纷。依法,该诉讼时效何时届满?()A.2000年12月4日B.2001年12月4日C.2002年1月4日D.2002年2月4日

题目

甲出售一批牛奶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向乙交付牛奶,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丙作为其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发生纠纷。依法,该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A.2000年12月4日

B.2001年12月4日

C.2002年1月4日

D.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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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更多“甲出售一批牛奶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向乙交付牛奶,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200元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5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

    A.合同关系未成立
    B.合同关系成立
    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更改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复属于对甲公司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既然甲公司未再回复,则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2题:

    甲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双方在买卖中约定,甲于次日交付定金5万元,乙于一个月内发货。次日,甲向乙交纳了1万元,乙接受,但一个月后一直不发货,造成甲严重损失,甲欲适用定金罚则要求乙赔偿,那么甲可以(  )。

    A.要求乙偿还5万元
    B.要求乙偿还1万元
    C.要求乙偿还2万元
    D.要求乙偿还10万元

    答案:C
    解析:
    定金罚则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成立,其数额为实际交付的数额。

  • 第3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彩电,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则()

    A.应由乙公司先交付彩电,甲公司再付款

    B.应由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再交付彩电

    C.乙公司可在交付彩电前要求甲公司付款

    D.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


    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

  • 第4题:

    甲出售1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 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 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 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 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 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 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 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
    A. 2000年12月4日B. 2001年12月4日
    C 2002年1月4日 D. 2002年2月4日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止问题。在诉讼时效 进行的最后6个月期限内,因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 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结果 是,中止原因发生期间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待原因终止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以所剩 的时效期间为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5题:

    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日付款。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

    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