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0月及1997年1月,当时任河南省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经理的郝某伙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预谋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私自做出决定,3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分别取出现金16000元、25000元、28000元,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将上述款额按职工贡献大小分于本公司全体职工。1997年4月份,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与偃师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郝某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因嫌两公司合并后,其公司以前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归为两公司所有私分,即又和副经理预谋后,从

题目

1996年7月、10月及1997年1月,当时任河南省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经理的郝某伙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预谋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私自做出决定,3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分别取出现金16000元、25000元、28000元,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将上述款额按职工贡献大小分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1997年4月份,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与偃师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郝某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因嫌两公司合并后,其公司以前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归为两公司所有私分,即又和副经理预谋后,从本公司财务上分数次取出现金91039.63元,又采用发红包形式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发放奖金的名义,按贡献大小将此款分于本公司所有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000元。

【问题】对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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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4年)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1)甲: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大学同学、战友不在此列),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乙: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会计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一周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3)丙: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丁: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2题:

    (2014年)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1)甲: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大学同学、战友不在此列),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乙: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丙: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丁: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3题:

    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在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题目中乙);(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题目中丙);(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题目中丁);(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4题:

    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在该公司中持股 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1)选项 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本题中,甲不属于主要社会关系;(2)选项 B: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选项 C:最近 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4)选项 D: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第5题: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18年1月,公司总经理王某将自己同学刚刚大学毕业的侄女赵某(符合一般会计人员任职条件),招聘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2018年12月,王某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李某符合任职条件),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2018年1月甲公司王某任命同学的侄女赵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工作符合规定
    B.2018年1月甲公司王某让同学的侄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符合规定
    C.该公司违背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D.2018年12月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符合规定

    答案:B,C
    解析:
    赵某是出纳岗位,不得兼管会计档案,选项B错误;赵某只是王某同学的侄女,并非直系亲属,所以,不违背回避制度,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