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财产损失

题目

附带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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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财产执行问题。《财产执行若干问题》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本题选A。

  • 第2题:

    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可知,“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第3题:

    4、以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说法,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可以不提供证据

    B.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依法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D.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应终止审理


    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第4题:

    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如题干中的银行贷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 第5题:

    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
    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