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2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

题目

2012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2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进行性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什么犯?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罗某构成绑架罪(既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罗某与赖某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某,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理分析】


1.绑架罪的既遂认定。对于绑架犯罪既遂的标准,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目的既遂说,认为绑架罪的法定构成包括绑架的手段行为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行为两方面。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即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在绑架目的行为尚未实现,结果尚未发生之前,都应当给予行为可以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机会。其二,符合行为说,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主观目的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客观目的的行为的存在,需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的行为,才能构成既遂。其三,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实施了绑架并控制他人的行为,即属犯罪既遂。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这同时也是实务和考试中占主流的观点。就本案而言,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已然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而且实施了向被害人家属的勒索行为,足以认定为构成绑架罪既遂。之后,其不再继续勒索财物,且将人质安全送回,均为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系自动放弃继续犯罪,但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其送回人质的行为,应当构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即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关于间接正犯。在中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目前,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存在各种形式,正确地理解间接正犯的形式,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间接正犯有下列表现形式:(1)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况通常以间接正犯处理,使幕后者承担与直接实施犯罪相同的罪责。(2)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10月17日)中规定“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即为适例。(3)利用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即利用有故意的人的行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这类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况:第一,利用目的犯中缺乏必要目的的人犯罪;第二,利用身份犯中缺乏必要的身份的人犯罪。我国司法实务不认可该种情况为间接正犯,在行为人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认定幕后操纵者与行为人构成共犯。如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即明确规定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以贪污罪共犯论处。(4)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实施犯罪。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工具虽然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是合法的,但整个事件的性质并不取决于他的合法行为,而是取决于幕后操纵者的行为的不法性,虽然犯罪工具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的,但此等行为正是恶意的幕后操纵者所期望的。在紧急避险情况下,谁蓄意地致使他人处于需避险的紧急情况,该他人必须实施幕后操纵者意欲的犯罪行为才能从此等紧急情况下脱身,造成危害结果的,幕后操纵者为间接正犯。本案中,罗某和赖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但其实际上是将没有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了其本人意欲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间接实行犯,按实行正犯来处理。


3.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被规定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条件:①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②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③避险的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2)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应是无辜的第三者,对实施危害的行为本人的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但不是紧急避险;(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主体条件:必须不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必备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才不构成犯罪,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理解危险的来源是掌握紧急避险的关键。在我国刑法中,按照各种危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2)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3)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4)来自动物袭击的危险。只要存在上述原因引起的危险,行为人即可实施紧急避险。


在认定紧急避险的构成时,还应当分清楚紧急避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胁从犯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的区别。本案中,蒙某被他人持刀相威胁,要求其和许某性交,否则他和许某的生命都将遭受危险。蒙某在二人生命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形下,在没有其他办法避险的情况下不得已侵犯了许某的性权利,属于为了避免造成较大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侵犯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5.抢劫罪。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其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1)暴力方法: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但是,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2)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3)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6.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敲诈勒索罪,主要应当区分其与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本案中,罗、赖二人将蒙某逼到存款机提取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具有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的特征,但其实际上是直接面对蒙某实施威胁并且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可能,从威胁方式和劫取财物当场性看都应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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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村民胡某和赖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阚某因为浇水灌溉,经与赖某协商,双方于4月份签订了合同,主要约定:阚某经过赖某的承包地修建一条小溪,赖某也可以利用之进行灌溉。后来水渠被冲断,阚某花钱修好了水渠,由于赖某因为此水渠也受益良多,阚某要求赖某承担部分修渠费用。赖某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

    B.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所以阚某无权要求赖某支付费用

    C.修建水渠的费用应当由赖某一人承担

    D.双方应共同承担修渠费用


    正确答案:D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为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人一方面要依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上地,不得妨古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假如地役权人也利用供役地上的设施,除非合阿有明确约定,依据公平原则,其有义务承担部分维修的费用。

  • 第2题:

    田某和罗某为夫妻共同居住在工厂职工宿舍。某日,田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同事张某正在从妻子罗某身上下来并在提裤子,罗某大喊:“他强奸了我,别让他跑了。”田某遂与张某发生争吵、扭打,田某打不过张某,便上厨房拿起菜刀砍中张某头、颈j上肢等部位,致张某当场死亡。田某和罗某拿走张某身上随身携带的5000元钱连夜潜逃回贵州老家,在看到通缉令后田某和罗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派出所交代了杀人的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田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2)罗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与不构成均需说明理由) (3)田某和罗某是否构成自首?


    答案:
    解析:
    (1)田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田某回家时张某对妻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田某看到妻子被强奸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某和妻子在张某死亡后,又一同拿走张某随身携带的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者成立共同犯罪。 (2)罗某构成盗窃罪,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罗某只是让丈夫阻止张某逃跑,并非是教唆丈夫杀人,所以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罗某作为旁观者,夫妻之间没有制止对方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所以罗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罗某和丈夫田某一起拿走张某身上随身携带的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者成立共同犯罪。 (3)田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就故意杀人罪成立自首,但没有交代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就盗窃罪不能成立自首。罗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其交代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成立自首,而其又没有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就盗窃罪也不能成立自首。

  • 第3题:

    罗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罗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罗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归还财政局。紧接着,罗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罗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罗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B:罗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C:罗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D:罗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很明显,其挪用2万元公款作为饭店资金的行为和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只有C项正确。这里要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本题罗某的行为是将优抚款项挪作私用,没有侵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 第4题:

    2017年1月26日17时许,某县何坝镇村民林某为小孩过满月,邀请同村罗某、李某等十余人在家聚会。21时许,罗某、李某因相互劝酒发生口角后,罗某打了李某背部一拳,致李某滑倒在地扭伤脚踝。随后,李某拨打110报警。

    罗某酒醒后表示很后悔,称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李某接受道歉,同意调解。后在民警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假如罗某不履行协议,李某不满找到公安民警,民警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对罗某进行强制执行
    B.对罗某进行治安处罚
    C.告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D.重新主持治安调解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罗某不履行调解协议,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罗某给予处罚,因此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5题:

    2017年1月26日17时许,某县何坝镇村民林某为小孩过满月,邀请同村罗某、李某等十余人在家聚会。21时许,罗某、李某因相互劝酒发生口角后,罗某打了李某背部一拳,致李某滑倒在地扭伤脚踝。随后,李某拨打110报警。

    何坝镇派出所接指令后,值班副所长老安立即带民警2人赶到现场,发现罗某醉酒,不停辱骂李某。经口头制止无效后,民警对罗某进行约束,可以使用的装备有:

    A.警绳
    B.脚镣
    C.约束带
    D.手铐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罗某是醉酒的状态,不能适用脚镣、手铐,故排除。因此本题选择AC。

  • 第6题:

    罗某醉酒后驾车超速撞倒路人王某,致其重伤,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罗某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无须对王某所受伤害损失承担医药赔偿
    B.王某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民事赔偿与罗某进行私了
    C.罗某和王某达成损害赔偿的私了协议,交警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D.交警对罗某做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后,罗某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A项说法错误。交通事故私了,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不影响交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张某醉酒驾驶致人重伤,已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论:(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D项说法正确。因此选择BD项。

  • 第7题: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有关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谢某可以主张留置该房屋,阻止杜某和赖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方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在本题中,房屋市值120万元,杜某将其作价90万元,未低于市场价的70%(84万元),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债权人谢某无权请求撤销。(2)选项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3)选项D: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 第8题: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 第9题:

    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职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6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

    •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 B、赵、罗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多选题
    马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并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将该股权转让给知情的罗某,并约定之后由罗某承担出资义务,不得向马某追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有权请求马某履行出资义务

    B

    公司有权请求罗某对马某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C

    罗某对出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D

    马某与罗某约定转让后马某不再接受罗某追偿的条款违法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核未全面履行出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马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罗某)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罗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已经明确“约定罗某不得向马某追偿”,属于另外约定的情形,因此,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同时,司法解释允许双方做这样的约定,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选项AB的说法正确。

  • 第11题:

    多选题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罗某与朋友一起到莫某家饮酒,晚9时许,罗某一行人又到某休闲会所打麻将,莫某站在旁边观看。由于罗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讲粗话,莫某对罗某进行劝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某推了罗某一下,罗某即用右手朝莫某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手掌推莫某,致使莫某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两分钟后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B

    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罗某不构成犯罪

    D

    罗某的掌推行为与莫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故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 第13题: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 第14题:

    罗某与朋友一起到莫某家饮酒,晚9时许,罗某一行人又到某休闲会所打麻将,莫某站在旁边观看。由于罗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讲粗话,莫某对罗某进行劝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某推了罗某一下,罗某即用右手朝莫某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手掌推莫某,致使莫某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两分钟后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B.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罗某不构成犯罪
    D.罗某的掌推行为与莫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第15题:


    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


    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 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绑架罪既遂。


    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


    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



  • 第16题:

    2017年1月26日17时许,某县何坝镇村民林某为小孩过满月,邀请同村罗某、李某等十余人在家聚会。21时许,罗某、李某因相互劝酒发生口角后,罗某打了李某背部一拳,致李某滑倒在地扭伤脚踝。随后,李某拨打110报警。

    民警在初步了解现场情况后,按规定开展调查工作。下列不应采取的工作做法是:

    A.将伤者李某送往县医院救治
    B.对林某进行询问调查
    C.对罗某进行强制传唤
    D.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本题中罗某不符合强制传唤的情形,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A,李某受伤,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项本身是正确的,因此A不当选;选项B,林某作为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对林某进行询问调查也是正确的,因此不当选;选项D民警开展调查工作,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选项本身也是正确的,不当选,因此本题选择C。

  • 第17题:

    2017年1月26日17时许,某县何坝镇村民林某为小孩过满月,邀请同村罗某、李某等十余人在家聚会。21时许,罗某、李某因相互劝酒发生口角后,罗某打了李某背部一拳,致李某滑倒在地扭伤脚踝。随后,李某拨打110报警。

    民警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罗某因丢失身价证未能贷款。李某说风凉话引发罗某不满导致冲突。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再起冲突,民警下列做法恰当的是:

    A.对林某批评教育,承诺帮林某追讨酒宴损失
    B.对罗某批评教育、承诺帮罗某补办身份证
    C..对罗某批评教育,承诺帮罗某贷到款
    D.对李某批评教育,承诺让罗某履行调解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纠纷化解。选项A,林某并非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者,因此民警不能对林某批评教育,也无权帮林某追讨酒宴损失,酒宴损失属于民事纠纷,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因此A有误,排除;选项B,对违法者罗某进行批评教育是正确的,同时帮助罗某补办身份证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B当选;选项C,承诺帮助罗某贷到款,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由民法调整,因此排除;选项D,承诺让罗某履行调解协议有误,公安机关无权做出承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因此排除。因此本题选择B。

  • 第18题:

    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8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②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包括了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以及共同直接实行犯罪和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④基于以上认识,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第一,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二,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第三,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四,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这种情况称为“过限行为”。第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2)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伤害赖某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即各持木棒朝赖某腿部猛打的行为;也有伤害的结果,即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因此李某和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对赖某的伤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最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明知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会产生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的内容已超出了夫妻二人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赖某的死亡,张某应独立承担责任。
    总之,从全案分析可看出:整个案件前段是李某和张某二人共同犯罪,后段是张某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 第19题:

    村民阙某与赖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阙某为了浇水灌溉,经与赖某协商,双方与4月份签订了合同,主要约定:阙某支付给赖某每年500元,水渠建成后,阙某和赖某都利用此水渠灌溉。后来,水渠被冲断,阙某花钱修好了水渠,由于赖某因为此渠也收益很多,阙某要求赖某承担部分修渠费用。赖某以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
    • B、由于合同并没有约定,因此阙某无权要求赖某支付费用
    • C、修建水渠的费用应当由赖某一人承担
    • D、双方应共同承担修渠费用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 第21题: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A,B,D

  • 第22题:

    单选题
    罗某因与其丈夫怄气,在客厅打开罐装煤气阀意欲自杀,其邻居程某听到被关在门外的罗某的丈夫喊叫,立即与其丈夫一起踢罗某家门,试图破门救出罗某。当门被踢开后,程某先冲进屋内,因煤气爆炸立即退出,但已经被烧伤。经查,系程某在罗某家门口放置燃烧的煤炉,遇到煤气后爆炸所致;程某已经支付医疗费用、鉴定费和误工费共计3万元。为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程某受伤系其在罗某家门口放置燃烧的煤炉所致,故无权请求罗某赔偿损失

    B

    程某虽然受伤,但没有救出罗某,不构成无因管理

    C

    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D

    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的丈夫支付3万元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AD两项,《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尽管程某放置燃烧的煤炉引发了爆炸,但其无因管理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就此损失,程某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B项,无因管理不要求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
    C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无因管理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 第23题:

    单选题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

    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

    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江某欠罗某的7万元债务,是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罗某不得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