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2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进行性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什么犯?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罗某构成绑架罪(既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罗某与赖某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某,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理分析】
1.绑架罪的既遂认定。对于绑架犯罪既遂的标准,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目的既遂说,认为绑架罪的法定构成包括绑架的手段行为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行为两方面。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即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在绑架目的行为尚未实现,结果尚未发生之前,都应当给予行为可以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机会。其二,符合行为说,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主观目的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客观目的的行为的存在,需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的行为,才能构成既遂。其三,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实施了绑架并控制他人的行为,即属犯罪既遂。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这同时也是实务和考试中占主流的观点。就本案而言,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已然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而且实施了向被害人家属的勒索行为,足以认定为构成绑架罪既遂。之后,其不再继续勒索财物,且将人质安全送回,均为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系自动放弃继续犯罪,但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其送回人质的行为,应当构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即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关于间接正犯。在中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目前,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存在各种形式,正确地理解间接正犯的形式,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间接正犯有下列表现形式:(1)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况通常以间接正犯处理,使幕后者承担与直接实施犯罪相同的罪责。(2)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10月17日)中规定“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即为适例。(3)利用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即利用有故意的人的行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这类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况:第一,利用目的犯中缺乏必要目的的人犯罪;第二,利用身份犯中缺乏必要的身份的人犯罪。我国司法实务不认可该种情况为间接正犯,在行为人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认定幕后操纵者与行为人构成共犯。如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即明确规定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以贪污罪共犯论处。(4)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实施犯罪。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工具虽然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是合法的,但整个事件的性质并不取决于他的合法行为,而是取决于幕后操纵者的行为的不法性,虽然犯罪工具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的,但此等行为正是恶意的幕后操纵者所期望的。在紧急避险情况下,谁蓄意地致使他人处于需避险的紧急情况,该他人必须实施幕后操纵者意欲的犯罪行为才能从此等紧急情况下脱身,造成危害结果的,幕后操纵者为间接正犯。本案中,罗某和赖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但其实际上是将没有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了其本人意欲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间接实行犯,按实行正犯来处理。
3.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被规定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条件:①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②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③避险的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2)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应是无辜的第三者,对实施危害的行为本人的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但不是紧急避险;(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主体条件:必须不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必备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才不构成犯罪,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理解危险的来源是掌握紧急避险的关键。在我国刑法中,按照各种危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2)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3)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4)来自动物袭击的危险。只要存在上述原因引起的危险,行为人即可实施紧急避险。
在认定紧急避险的构成时,还应当分清楚紧急避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胁从犯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的区别。本案中,蒙某被他人持刀相威胁,要求其和许某性交,否则他和许某的生命都将遭受危险。蒙某在二人生命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形下,在没有其他办法避险的情况下不得已侵犯了许某的性权利,属于为了避免造成较大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侵犯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5.抢劫罪。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其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1)暴力方法: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但是,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2)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3)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6.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敲诈勒索罪,主要应当区分其与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本案中,罗、赖二人将蒙某逼到存款机提取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具有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的特征,但其实际上是直接面对蒙某实施威胁并且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可能,从威胁方式和劫取财物当场性看都应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1题:
村民胡某和赖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阚某因为浇水灌溉,经与赖某协商,双方于4月份签订了合同,主要约定:阚某经过赖某的承包地修建一条小溪,赖某也可以利用之进行灌溉。后来水渠被冲断,阚某花钱修好了水渠,由于赖某因为此水渠也受益良多,阚某要求赖某承担部分修渠费用。赖某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
B.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所以阚某无权要求赖某支付费用
C.修建水渠的费用应当由赖某一人承担
D.双方应共同承担修渠费用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第9题:
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职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6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
第10题:
公司有权请求马某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有权请求罗某对马某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对出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马某与罗某约定转让后马某不再接受罗某追偿的条款违法
第11题: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第12题:
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罗某不构成犯罪
罗某的掌推行为与莫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
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 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1.构成绑架罪既遂。
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
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村民阙某与赖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阙某为了浇水灌溉,经与赖某协商,双方与4月份签订了合同,主要约定:阙某支付给赖某每年500元,水渠建成后,阙某和赖某都利用此水渠灌溉。后来,水渠被冲断,阙某花钱修好了水渠,由于赖某因为此渠也收益很多,阙某要求赖某承担部分修渠费用。赖某以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20题: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第21题: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第22题:
程某受伤系其在罗某家门口放置燃烧的煤炉所致,故无权请求罗某赔偿损失
程某虽然受伤,但没有救出罗某,不构成无因管理
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罗某的丈夫支付3万元损失
第23题:
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