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把自己所有的价值 8000元的摩托车1辆质押于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 同,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摩托车即归乙 所有。合同签订后,甲即将摩托车交付乙占有。因甲 到期无力还款,乙即将摩托车推出自己使用。使用中, 因不慎致使摩托车部分零件损坏,遂将车交付丙修理。 丙修理后,因乙认为修理费不合理,拒绝交付修理费, 摩托车被丙留置。在丙占有期间,因修理铺被盗,摩托 车被偷走,案件至今未破。就此,当事人发生争议。下 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该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甲为车的所有权

题目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把自己所有的价值 8000元的摩托车1辆质押于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 同,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摩托车即归乙 所有。合同签订后,甲即将摩托车交付乙占有。因甲 到期无力还款,乙即将摩托车推出自己使用。使用中, 因不慎致使摩托车部分零件损坏,遂将车交付丙修理。 丙修理后,因乙认为修理费不合理,拒绝交付修理费, 摩托车被丙留置。在丙占有期间,因修理铺被盗,摩托 车被偷走,案件至今未破。就此,当事人发生争议。下 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该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甲为车的所有权人
B.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车的所有权人
C.该车的损失应由丙承担,因在丙占有期间被盗
D.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有过错的质权人


相似考题

3.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但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质押给乙,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乙因自家院子小,无地方放车,要求将货车放在甲家,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事后甲从乙借走20万元现金。后由于甲做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很着急,便向律师朋友询问,得知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乙以为摩托车可以归自己,但律师告知:担保合同因约定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归乙所有而无效,对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很无奈。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对乙更有利?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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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在一次事故中其汽车严重毁损,于是便将汽车拖到乙开设的修理厂进行大修。汽车修好后,甲因无钱支付近8000元的修理费,乙便将该汽车留置。一个月后,甲突然接到了一笔拉货的生意,生意做成可以挣到8000元钱。甲遂和朋友丙携带丙的一辆新摩托车来到修理厂,口头提出丙自愿将其摩托车交由乙留置,以换回甲的货车好去拉货,待甲这趟拉货回来再支付修理费,取回摩托车,乙未表示反对。又过了1个多月,丁在修理厂修车时见到了该摩托车,非常喜欢。虽然乙告诉丁该车为丙留置在此,丁仍然愿意购买。乙想到甲仍未回来,便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丁。3天后,甲持8000元现金前来取车,被告知车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享有对摩托车的留置权

    B.乙不享有对摩托车的质权

    C.乙不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丙有权要求丁返还摩托车


    正确答案:D
    D。解析:《物权法》第240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所以乙刚开始对甲的货车享有留置权,但后来甲用丙的摩托车换回货车后,乙对丙的摩托车享有的是质权,而非留置权。乙目前无权处分摩托车,所以应当承担丙的损失。而丁并非善意第三人,明知乙不是摩托车的所有人而购买,其没有取得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应当予以返还。

  • 第2题:

    甲是个体运输户,在一次事故中其货车严重毁损,于是便将货车拖到乙开设的修理厂进行大修。货车修好后,甲因无钱支付近5000 元的修理费,乙便将该货车留置。一个月后,甲突然接到一笔拉货的生意,生意做成可以挣到5000 元钱。甲遂和朋友丙携带丙的一辆新摩托车来到修理厂,口头提出丙自愿将其摩托车交由乙留置,以换回甲的货车去拉货,待甲这趟拉货回来再支付修理费,取回摩托车,乙表示同意。又过了1 个多月,丁在修理厂修车时见到了该摩托车,非常喜欢。乙想到甲仍未回来,便以1 万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丁。3 天后,甲持5000 元现金前来取车,被告知车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享有对摩托车的留置权

    B.乙享有对摩托车的质权

    C.乙无权出售摩托车优先受偿

    D.丙有权要求丁返还摩托车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根据《物权法》幕230 条、第231 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本案中乙对甲的货车进行修理,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甲无钱支付修理费,乙依法将货车留置,所以乙享有对货车的留置权。但是,《物权法》第240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可见,本案中,当甲、丙以摩托车交换货车后,乙已不再具有对货车或摩托车的留置权。那么摩托车是否构成一项新的担保呢?摩托车作为动产交由债权人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这从形式上符合质押的条件。《物权法》第210 条规定,设证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这只是形式的瑕疵,未完成形式的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补正。因此,摩托车上的质权也是有效成立的。鉴于乙对摩托车虽不享有留置权.但享有质权,因此可优先受偿。所以B 项正确,C 项错误。
    乙虽然无权处分摩托车,但买受人丁可以善意取得。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购买摩托车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并没有交代摩托车的登记情况,应认定没有登记。丁购买摩托车的行为按照《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作为摩托车的原所有人不得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再要求丁返还摩托车。D 项不正确。

  • 第3题:

    甲向乙借钱10万元,并将自己的皇冠车抵押给乙(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因自己使用将车撞坏,送丙处修理,后甲因急需用钱自行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该车和办理了过户登记。因甲不能向乙还款和支付丙的修理费,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该车享有抵押权,但不能对抗丁的所有权

    B.丙对该车享有留置权,且可以对抗丁的所有权

    C.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乙的抵押权

    D.一T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丙的留置权


    正确答案:B
    依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故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该合同无效。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丁可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所有权善意取得后,该物上的其他权利消灭,但善意取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故该车上的抵押权消灭,留置权仍然存在。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4题:

    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 提供担保,甲将其母亲仅有的两间平房(市值8万)抵押给乙,并由其母亲在抵押协议上签字,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作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因生意需要 摩托车仍由甲使用,没有交给乙。 1年期满,甲不能还本付息,乙向法院起诉。
    甲将自用的摩托车质押给乙,对该质权是否设立,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设立,因摩托车属于甲的财产
    B.设立,因双方订立质押合同
    C.未设立,因甲未将摩托车交给乙
    D.未设立,因双方未办理订立质押合同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 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据此可知,质权的设立必须以物的占有转移为要件,甲未将摩托车交给乙,故质 权未设立。

  • 第5题:

    2015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2000元,约定月底时甲将家里的一台摩托车交付给乙做质押。但直到2016年1月10日,甲才将摩托车交付给乙。那么(  )。

    A.质押合同于2015年12月1日就生效了
    B.质押合同到2016年1月10日才生效
    C.没有甲的同意,乙无权使用该摩托车
    D.乙可以使用该摩托车,无须经过甲的同意
    E.质权在2016年1月10日生效

    答案:A,C,E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开始生效,而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实际交付质物为条件,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6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 第7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押物再行设定质权的行为。转制行为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了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根据转质是否经过质权人同意,在法律上可以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押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某将其占有的质物为丙某设定质押的行为,因未经出质人甲某同意,因此乙某的转质行为无效。

  • 第8题:

    甲因出差将自己的摩托车寄存在乙家。乙在保管期间将该车出质给丙,作为向丙借款1000元的担保。丙不知道该车是甲所有。甲回来后,发现其摩托车在丙手中,此时甲应当向()主张责任。

    • A、乙
    • B、丙
    • C、甲和乙
    • D、甲或乙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甲向乙借钱10万元,并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给乙(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因自己使用将车撞坏,送丙处修理,后甲因急需用钱自行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该车和办理了过户登记。因甲不能向乙还款和支付丙的修理费,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该车享有抵押权,但不能对抗丁的所有权
    • B、丙对该车享有留置权,且可以对抗丁的所有权
    • C、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乙的抵押权
    • D、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丙的留置权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在转质行为有效的情况下,转质权与原质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而按照担保法学理,此优先效力表现在:
    一是转质权人对于质权人的债权若先到期,则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届期,转质权人均可直接行使其质权,从质物变价中优先受偿;
    二是质权人的质权因债权届期而到达实行期时,其债权可以消灭,但转质权人的质权不消灭,如果质权人征得转质权人同意行使自己的质权,亦必须从质物中扣除对转质权人的担保债权额,仅就其剩余额来满足自己债权的清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假设本案中乙某是经甲某同意而将摩托车质押给丙某的,而其他情节不变,则乙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若本案中,乙某是经甲某同意而将摩托车质押给丙某的,而且由于质权人的债务为1万元,在原质权所担保的2万元债权范围之内,而乙某与丙某的质押借款合同符合质押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因此合法生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质押协议的约定,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乙某违背约定擅自使用摩托车并造成撞毁,其责任全在于乙某,乙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质押协议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此时乙某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因此,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将一台摩托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质押给丙并许可丙使用该摩托车。丙发现摩托车有质量问题,拿到丁处修理,后由于丙没有支付修理费,该摩托车被丁留置。关于该摩托车变卖后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丁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丙受偿

    D.乙、丙、丁平等受偿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选项C正确。

  • 第14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把自己所有的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1辆质押于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摩托车即归乙所有。合同签订后,甲即将摩托车交付乙占有。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即将摩托车推出自己使用。使用中,因不慎致使摩托车部分零件损坏,遂将车交付丙修理。丙修理后,因乙认为修理费不合理,拒绝交付修理费,摩托车被丙留置。在丙占有期间,因修理铺被盗,摩托车被偷走,案件至今未破。就此,当事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该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甲为车的所有权人

    B.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车的所有权人

    C.该车的损失应由丙承担,因在丙占有期间被盗

    D.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有过错的质权人


    正确答案:BCD
    依《担保法》第66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双方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乙并不成为车的所有权人,故B选项错误。因乙拒不支付修理费,丙依法可主张留置权,故丙留置该车为合法行为。在丙占有期间,车因发生被盗而灭失,丙不存在过错,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C选项错误。对于质物的风险负担,应由所有权人承担。但依《担保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擅自使用摩托车,并致使车辆损坏,在丙修理之后,乙又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应承担摩托车损坏的赔偿责任,但摩托车被盗与该损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摩托车被盗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15题:

    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 提供担保,甲将其母亲仅有的两间平房(市值8万)抵押给乙,并由其母亲在抵押协议上签字,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作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因生意需要 摩托车仍由甲使用,没有交给乙。 1年期满,甲不能还本付息,乙向法院起诉。
    在甲乙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双方不能约定的是()。
    A.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归乙所有
    B.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折价2万元抵债
    C.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D.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甲乙双方不能在质押合同中规定,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归乙所 有。

  • 第16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 第17题:

    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出质给乙,担保乙与丙之间的债务。当债权到期时,丙无力偿还乙的钱,于是乙按照合同约定将甲的摩托车变卖,将该价款优先受偿。此时( )。

    A.甲乙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均终止
    B.甲自愿将摩托车出质给乙,所以无权要求丙返还相当的价款
    C.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但甲仍有权向丙追偿
    D.丙和甲应当分担乙的债务

    答案:C
    解析:
    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18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在质押期间,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可能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能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确答案:质权人依照质押合同有权占有质物,这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虽然对质物享有质权,但不妨碍出质人向质权人请求承担质物保管不善的民事责任,该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保护而产生的。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第19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乙某的转质行为已被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担保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某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某应该要负赔偿责任。摩托车是不可抗力所导致烧毁的,因而丙某可以免责。

  • 第20题:

    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出质给乙,担保乙与丙之间的债务。当债权到期时,丙无力偿还乙的钱,于是乙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摩托车变卖将该价款优先受偿。此时()

    • A、甲乙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均终止
    • B、甲自愿将摩托车出质给乙,所以无权要求丙返还相当的价款-
    • C、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但甲仍有权向乙追偿
    • D、丙和甲应当分担乙的债务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押物再行设定质权的行为。转制行为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了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根据转质是否经过质权人同意,在法律上可以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押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某将其占有的质物为丙某设定质押的行为,因未经出质人甲某同意,因此乙某的转质行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在一次事故中其汽车严重毁损,于是便将汽车拖到乙开设的修理厂进行大修。汽车修好后,甲因无钱支付近8000元的修理费,乙便将该汽车留置。一个月后,甲突然接到了一笔拉货的生意,生意做成可以挣到8000元钱。甲遂和朋友丙携带丙的一辆新摩托车来到修理厂,口头提出丙自愿将其摩托车交由乙留置,以换回甲的货车好去拉货,待甲这趟拉货回来再支付修理费,取回摩托车,乙未表示反对。又过了1个多月,丁在修理厂修车时见到了该摩托车,非常喜欢。虽然乙告诉丁该车为丙留置在此,丁仍然愿意购买。乙想到甲仍未回来,便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丁。3天后,甲持8000元现金前来取车,被告知车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是正确是(  )。
    A

    乙享有对摩托车的留置权

    B

    乙不享有对摩托车的质权

    C

    乙不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

    丙有权要求丁返还摩托车


    正确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乙刚开始对甲的货车享有留置权,但后来甲用丙的摩托车换回货车后,乙对丙的摩托车享有的是质权,而非留置权。乙目前无权处分摩托车,所以应当承担丙的损失。而丁并非善意第三人,明知乙不是摩托车的所有人而购买,其没有取得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应当予以返还。

  • 第23题:

    问答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