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4年11月30日的科目余额表(部分项目)如下表所示。科目名称借方余额贷方余额科目名称借方余额贷方余额银行存款54 000短期借款35 000交易性金融资产1 600应付账款20 000应收账款40 000预收账款51 200坏账准备160应交税费2 500预付账款7 000应付利息7 840原材料20 000实收资本240 000库存商品90 000资本公积18 000持有至到期投资54 000盈余公积11 000固定资产128 000利润分配

题目

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4年11月30日的科目余额表(部分项目)如下表所示。

科目名称

借方余额

贷方余额

科目名称

借方余额

贷方余额

银行存款

54 000

短期借款

35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 600

应付账款

20 000

应收账款

40 000

预收账款

51 200

坏账准备

160

应交税费

2 500

预付账款

7 000

应付利息

7 840

原材料

20 000

实收资本

240 000

库存商品

90 000

资本公积

18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

54 000

盈余公积

11 000

固定资产

128 000

利润分配

9 900

累计折旧

26 000

本年利润

20 000

在建工程

42 000

注:“持至到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有15 000元。东方公司12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1)本月销售商品共计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 8 500元,款项尚未收到。商品成本为42 000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9 600元。

(3)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13 000元。

(4)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2 500元,均计入管理费用。另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管理费用4 000元。

(5)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买价10 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6)本月支付已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7 840元。

(7)用银行存款偿还短期借款I1 000元。

(8)发生财务费用566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9)企业经过对应收账款风险的分析,决定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0.4%计提坏账准备。

(10)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1~11月份的所得税费用已转入本年利润。本月应交所得税为3 300元,已用银行存款缴纳。

(11)按全年净利润的10%和5%分别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填制东方公司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下列项目的金额:

(1)货币资金___元。

(2)交易性金融资产___元。

(3)应收账款___元。

(4)存货___元。

(5)持有至到期投资___元。

(6)固定资产___元。

(7)在建工程___元。

(8)短期借款___元。

(9)应付利息___元。

(10)应交税费___元。

(11)资本公积___元。

(12)未分配利润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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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
    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
    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
    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
    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

    答案:B,C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 第2题:

    东方公司和西方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东方公司委托西方公司加工材料一批(该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东方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2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另支付增值税税额3.2万元,支付西方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4.70万元。东方公司用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抵偿所欠某公司的货款(所欠货款的价值小于西方公司加工的同类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则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A.168.10
    B.120
    C.164.70
    D.140

    答案:C
    解析: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抵偿债务(视同销售),则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因此,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120+20+24.70=164.70(万元)。

  • 第3题:

    7、东方公司在2018年3月31日将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账户,该笔费用金额为60000元。则东方公司会计核算的借方科目应记________。


    收入=1500+20=1520(万元)费用=22+680+15+25+20=762(万元)利润=1520-762=758(万元)

  • 第4题: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东方公司2019年发生如下事项:
    (1)2015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无残值。2018年年末东方公司预计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60万元,因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0万元。东方公司2018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后该无形资产原预计使用年限不变。因市场变化,东方公司预计该无形资产将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于2019年12月31日将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60万元全部转入资产减值损失。
    (2)2019年2月1日,东方公司停止自用一栋办公楼,并与Y公司(非关联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其租赁给Y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日,东方公司将该办公楼从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2019年2月1日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将上述办公楼列示为投资性房地产1100万元,并在2019年确认3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019年东方公司存在一项待执行合同,为2019年11月签订的,以每辆10万元的价格销售100辆X型汽车。购买方已经预付定金150万元,若东方公司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东方公司尚未生产汽车,也未购入原材料,但由于成本上升,东方公司预计每台汽车成本为11万元。东方公司选择执行合同,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判断东方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若不正确,请作为当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答案:
    解析:
    (1)事项(1)的处理不正确。理由:无形资产在2019年度仍处于使用状态,2019年要进行摊销,2019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因市场变化将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到营业外支出。专利权在2018年年末减值后账面价值为160万元,2019年度应计提的摊销额=160÷(6-4)=80(万元),东方公司应将2019年度结转前账面价值80万元(160-80)转入营业外支出。
    更正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60
    借:管理费用  80
     贷:累计摊销  80
    借:营业外支出 8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
      累计摊销 480(600/6×4+80)
     贷:无形资产 600
    (2)事项(2)的处理不正确。理由: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大于非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800万元的差额200万元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1100-1000)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更正分录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200
    (3)事项(3)的处理不正确。理由:东方公司应选择违约金与执行合同亏损较低者确认为损失,基于原材料尚未购入,存货尚未生产,则应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100万元。
    更正分录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预计负债 100

  • 第5题:

    3、2015年12月东方公司溢价发行股票,面值1000000元,实际收到发行款1200000元,已存入银行。则东方公司应借记的科目是________


    1.债券资本成本:100*11%/(105*(1-2%))*(1-30%)=7.48%2.复合杠杆系数:200/(200-2000*0.4*0.12)*2=3.853.普通股资金成本2/(10*(1-4%))+3%=23.83%,根据综合资本成本率来确定,公司借款100万元、500万元和600万元时,综合资本成本率分别为:15.42%、7.83%和6.8%。因此公司应从银行借款600万元,普通股筹资为零。

  • 第6题:

    8、东方公司在2018年3月31日将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账户,该笔费用金额为60000元。则东方公司会计核算的贷方科目应记________。


    收入=1500+20=1520(万元)费用=22+680+15+25+20=762(万元)利润=1520-762=7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