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据此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日期是2008年3月1日;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即2010年3月1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即小王要使该寿险合同复效,必须在2010年3月1日前提出复效申请(并使双方达成协议)。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