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支票无效
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电脑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电脑公司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高某返还电脑或者赔偿损失
甲应当向电脑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甲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却继承了大量的遗产。2005年时因购买笔记本电脑而签发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给某电脑公司,电脑公司随后将该支票作为货款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企业因经营不善尚欠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其将该支票数额进行变造,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抵充,了货款。丙公司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票据是变造为由拒绝承兑。甲的签章是否有效?该签章是否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5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第6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第7题:
刘某未填写支票金额,支票无效
张某可以补记收款人为乙公司
张某可以补记支票金额10万元
刘某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第8题:
第9题:
构成票据代理,持票人若被银行拒绝付款,其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构成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乙公司
构成票据代理,但票据责任仍然由甲承担
不构成票据代理
第10题:
是违法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君乐公司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是违法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翔裕公司有权要求君乐公司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是合法行为,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
是合法行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所以甲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第11题:
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修改正确后应当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修改正确并加盖了公章
符合法律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第12题:
丁不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丁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向甲行使票据追索权
丁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向甲、乙、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丁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向甲、乙、丙和付款银行行使票据追索权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某私营焦炭厂厂长王某,于1999年6月2日,不慎遗失空白的支票格式凭证4张,王某没有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及刊登告示。刘某拾到这4张支票格式凭证,并在其中一张上加盖私刻的“某某食品公司”的财务章,金额填写为8万元。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1999年6月11日,刘某持伪造的支票及身分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收款人。商场收到支票后送银行入账时,遭退票。商场遂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该支票票款或退赔货物。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试用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第16题:
甲公司为帮乙公司支付货款而签发支票。在“用途”栏中注明“代乙付货款”。甲的行为()
第17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掌上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不构成票据代理
构成票据代理,但票据责任仍然由甲承担
构成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乙公司
构成票据代理,持票人若被银行拒绝付款,其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第21题:
票据的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王某更改收款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在更正处签章的话无效
王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该票据无效
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22题:
第2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赵某丢失一张支票被高某拾得,赵某要求高某返还票据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由于疏忽,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遂要求甲公司重新签发一张支票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向乙公司支付支票金额后,收回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