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仁、王宜和王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王宜和王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王宜、王理和王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王宜和王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后王仁夫妇先后去世,住在C县的王仁之子王云将6间房屋卖给村民李某。不久王理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题目
问答题
王仁、王宜和王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王宜和王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王宜、王理和王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王宜和王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后王仁夫妇先后去世,住在C县的王仁之子王云将6间房屋卖给村民李某。不久王理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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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提起诉讼,向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追索赡养费。王一、王二、王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D.应由老王的经常居住地B县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考点:赡养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B县居住不到1年,B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A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也都有管辖权。因此,B、C、D三项错误。

  • 第2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查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第3题:


    王大海、王大江与王小河遗产继承纠纷案


    王大海(男)、王大江(男)与王小河(女)三兄妹是王翰(男)和赵林(女)的三个子女,赵林在三人年幼时去世,三人由王翰一人抚养长大。成年后,王大海常年在外地工作,王小河常年出国在外。王大江和王翰住在一起生活在甲市。后王翰病危,王大海和王小河也未能回到其身边照顾,都是王大江一人照顾。王翰去世后,留有楼房1套,存款若干,汽车1辆。王大江一直占有并居住,并将王翰留下的汽车卖出,得款7万元。王大海在得知王翰去世后回到甲市,要求王大江分割王翰留下的房屋和存款。两人发生纠纷,遂起诉至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大江所有,存款归王大海所有。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后王大海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显失公平,欲提起再审。


    【问题】


    1.王大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应该在何期间内提出?


    2.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小河居住在国外并不知道该事情的发生,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王大海没有提起再审,王小河得知此事的发生,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在何期间内提出?


    4.此案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为什么?


    5.再审时如果王大海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王大江卖出王翰所得车款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王大海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即甲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为判决生效后6个月。


    2.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然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王小河可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4.本题有两种情形:(1)如果王大海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则应当适用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因此适用一审程序。(2)如果王大海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则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根据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提审。


    5.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具体的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本题综合考查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结合《民事诉讼法》修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调整,可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做如下比较分析:第一,申请主体不同。前者为当事人,后者为案外人;第二,管辖法院不同。前者一般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者只能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管辖;第三,申请期限不同。前者为6个月,后者为2年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个月。



  • 第4题:

    王某为甲县人,经常居住地为乙县。一日王某到丙县某钢厂去拉货,后丙县某钢厂怀疑王某在拉货的同时,将该钢厂的钢材偷拉走,遂向丙县公安局报案,丙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扣押王某的车辆同时拘留15天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王某只能向甲县法院提起诉讼
    • B、王某只能向动县法院提起诉讼
    • C、王某只能向丙县法院提起诉讼
    • D、王可以选择向甲县、乙县、丙县三县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

  • 第5题:

    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 D、由于是部分继承人起诉,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王守仁“心即理”与“性即理”的具体含义的及其关系?


    正确答案: 王守仁继承了宋儒主流派关于心、性、天等范畴有所区别、又同一互通的基本思想,但他的最终归宿仍是落在心上。
    王守仁认为,理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于人心:
    一是以“本体”即人的本质的形式存在,在此情形下,“心即理”的心学基本命题实际上需要依赖性范畴的中介转换才能得以确立,所谓“心之本体即是性,性即是理”。性实际作了心与理之过渡的桥染,即将心学的心即理与道学的性即理统一起来了,统一的基础是心而不是理。
    二是以“条理”即内在规范的形式存在,心中的“条理”规范发现为外在的社会道德原则,故“外理”纵有千变万化,最终仍不外于一心。
    王守仁将宋儒的天命之性和天理的范畴都收归于心,以前者言本心的浑然全体,而以后者发明条理的森然毕存,从而对宋以来理学的本体性范畴,从心学的立场出发作出了总结。王守仁宣称:“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天下宁有心外之性、宁有性外之理乎!宁有理外之心乎?”王守仁所坚守的,始终是心、性、理不二的立场。这种通过“性”而发明的心理同一的理论,是王守仁心学最为重要的内容。不论他的理论表述是突出知行合一还是致良知,在实质上都是心理为一观点的不同实现形式而已。

  • 第7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本案被告是:()

    • A、刘云
    • B、王某
    • C、刘江
    • D、刘河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多选题
    李某在一次口角中打伤了王某,王某遂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欲委托一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中的(  )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

    王某的妻子

    B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律师

    C

    王某单位为其推荐的贾某

    D

    王某的堂弟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①律师;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③当事人的近亲属;④当事人的工作人员;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 第9题:

    问答题
    王守仁“心即理”与“性即理”的具体含义的及其关系?

    正确答案: 王守仁继承了宋儒主流派关于心、性、天等范畴有所区别、又同一互通的基本思想,但他的最终归宿仍是落在心上。
    王守仁认为,理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于人心:
    一是以“本体”即人的本质的形式存在,在此情形下,“心即理”的心学基本命题实际上需要依赖性范畴的中介转换才能得以确立,所谓“心之本体即是性,性即是理”。性实际作了心与理之过渡的桥染,即将心学的心即理与道学的性即理统一起来了,统一的基础是心而不是理。
    二是以“条理”即内在规范的形式存在,心中的“条理”规范发现为外在的社会道德原则,故“外理”纵有千变万化,最终仍不外于一心。
    王守仁将宋儒的天命之性和天理的范畴都收归于心,以前者言本心的浑然全体,而以后者发明条理的森然毕存,从而对宋以来理学的本体性范畴,从心学的立场出发作出了总结。王守仁宣称:“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天下宁有心外之性、宁有性外之理乎!宁有理外之心乎?”王守仁所坚守的,始终是心、性、理不二的立场。这种通过“性”而发明的心理同一的理论,是王守仁心学最为重要的内容。不论他的理论表述是突出知行合一还是致良知,在实质上都是心理为一观点的不同实现形式而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不定项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妇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伙伴,家住在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得知后依法参加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

    A县人民法院

    B

    B县人民法院

    C

    C县人民法院

    D

    D县人民法院

    E

    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认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1题:

    不定项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刘河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
    A

    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刘河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

    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

    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刘河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

    D

    一审和二审都继续照常进行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不定项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妇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伙伴,家住在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得知后依法参加应诉。若王某应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下列处理方法不正确的有(    )。
    A

    按撤诉处理

    B

    缺席判决

    C

    延期审理

    D

    诉讼中止

    E

    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14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 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A.依法审理 B.不予立案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第15题:

    王仁、王宜和王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王宜和王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王宜、王理和王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王宜和王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后王仁夫妇先后去世,住在C县的王仁之子王云将6间房屋卖给村民李某。不久王理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应该由A县法院(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王理是原告,王仁之子与村民李某是被告。
    3、案由是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王理所有。

  • 第16题:

    王某将房子卖给李某,房款是50万元。李某先行支付了20万元,剩余30万元一直未付,现王某诉诸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 A、王某卖给李某的房子和李某欠王某的30万元房款
    • B、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关系
    • C、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
    • D、王某、李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被继承人王某有4个女儿,分别为王飞、王润、王莉和王蓉。王飞与王润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王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王某的遗产。法院受理王飞的起诉后,王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王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来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王润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中,二审法院发现一、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确有错误,且一审判决也有错误。问:王蓉得知此案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将王蓉作为案外人对待。

  • 第18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王某应当参加诉讼,则他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B、证人
    •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刘河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

    • 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刘河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刘河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
    • D、一审和二审都继续照常进行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不定项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妇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伙伴,家住在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得知后依法参加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此案表述正确的有(    )。
    A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B

    若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C

    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

    人民法院对此案可以不公开宣判

    E

    本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1题:

    不定项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A

    A县人民法院

    B

    B县人民法院

    C

    C县人民法院

    D

    D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被继承人王某有4个女儿,分别为王飞、王润、王莉和王蓉。王飞与王润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王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王某的遗产。法院受理王飞的起诉后,王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王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来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王润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中,二审法院发现一、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确有错误,且一审判决也有错误。问:若王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那么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追加王莉为原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E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
    A

    依法审理

    B

    不予立案

    C

    驳回起诉

    D

    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王仁、王宜和王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王宜和王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王宜、王理和王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王宜和王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后王仁夫妇先后去世,住在C县的王仁之子王云将6间房屋卖给村民李某。不久王理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应该由A县法院(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王理是原告,王仁之子与村民李某是被告。
    3、案由是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王理所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