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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设备承揽合同可以包含设备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问题。

    • A、定作人义务条款
    • B、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 C、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 D、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 E、共同承揽人义务

    正确答案:B,C,D,E

  • 第2题:

    问答题
    试论述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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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问答题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③定作物的特定性;④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的种类:①加工合同;②定作合同;③修理合同;④复制合同;⑤测试合同;⑥检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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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问答题
    试论述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及各自的效力

    正确答案: 一般分为三类,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
    A.条件条款。指那些与是否能实现签订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列入这些条款,或合同中虽列入但未被履行,或一方擅自取消,就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违反条件条款,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条件条款的判断标准主要是(1)成文法中明确规定(2)合同中明确指出是条件条款(3)根据合同条款、合同背所表示的双方的意图确定,例如:船名、船型、船舶位置、船级等。
    B.保证条款。指一方违反或撤销不至影响合同商业目的的条款。违反保证条款,另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借此解除合同。其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措词和当事双方的意图,一般程租中的安全港条款和装卸时间条款等,以及期租中的航速、燃油消耗、维修保养条款和有关交还船时剩余燃料、淡水数量及作价转让办法的规定等都属于保证条款。
    C.中间条款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条款。如果违反的话,视违反程度如何,确定是否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保证船舶适航的条款属于中间条款。
    D.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对于一个条款究竟应属于哪一类条款的判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英国法就认为期租中的航速、包装容积和载重吨条款等属于中间条款,而美国法则认为属于保证条款,故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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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试论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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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意外风险责任?

    正确答案: 承揽人应独自承担以下意外风险责任:
    (1)因意外事故使工作失败,不能交付工作成果,无权收取酬金的风险责任;
    (2)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
    (3)因意外事故使自己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毁损灭失的,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未交付前已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独自承担损失,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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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合同的区别:

    正确答案: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标准:(一)合同目的不同(二)合同对标的物的特定性要求不同(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四)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五)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为: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标准:(一)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它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而承揽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这也是自己事务自己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求.(三)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这一点前文已经论述过.而委托合同虽然在过去的立法,如罗马法等立法中为无偿合同,但是近世以来,各国立法对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四)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这里的结果并不等于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因素;而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则是包含着对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财产利益等等.而委托合同的结果则仅是一种客观的后果,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某物,受托人前去购买时该物已售完的,不能说受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也不能说委托人因此得到了财产利益,但这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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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试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两者关系的角度,论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 1.首先,劳动合同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区别:
    (1)民事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是各种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隶属性;而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则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
    (3)民事合同关系在通常情形下要么是财产关系,要么是人身关系,一般不能是二者的统一体;而劳动合同关系则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也就意味着在原有的民事合同体系内,确实已难以包容与民事合同具有不同特征的劳动合同。
    其次,以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为基本特征的民事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方式等均难以改变劳动者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弱者身份,难以实现追求实质平等、体现“社会妥当性”等全新的法治社会价值目标。于是,国家动用公权力介入并干预原先属于私法自治范畴的劳动合同领域,以保护弱者权益,践行“社会正义”的法治理念。国家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
    (1)发布实施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标准)。
    (2)颁布实施强行性规范。
    (3)一定范围内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4)实施劳动监察。
    总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不与劳动基准和强行性规范相抵触的情形下,始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及其相应的保护。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在劳动法的“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所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使双方的利益格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当然,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着极为紧密的渊源关系,民事合同的一些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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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请问,承揽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吗?既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承揽合同,那么承包人作为承揽人,承包人的解除权和承揽人的解除权是一回事吗?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首先可以肯定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只要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权,《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
    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也有解除权,这种解除权和承揽人的解除权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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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也往往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两类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
    区别:
    (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盒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说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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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什么是承揽合同?

    正确答案: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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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论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赋予了仲裁协议以法律效力。否则,除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具体而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依法成立,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并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的裁决的义务,除非该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判定无效。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依据。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就无权审理该争议。另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争议事项。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约定争议发生后就应该履行仲裁协议,将争议提请仲裁,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对法院是否具有排除其司法管辖权的效力有着重要意义。
    (4)仲裁协议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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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试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两者关系的角度,论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1.首先,劳动合同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区别:
    (1)民事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是各种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隶属性;而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则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
    (3)民事合同关系在通常情形下要么是财产关系,要么是人身关系,一般不能是二者的统一体;而劳动合同关系则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也就意味着在原有的民事合同体系内,确实已难以包容与民事合同具有不同特征的劳动合同。
    其次,以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为基本特征的民事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方式等均难以改变劳动者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弱者身份,难以实现追求实质平等、体现“社会妥当性”等全新的法治社会价值目标。于是,国家动用公权力介入并干预原先属于私法自治范畴的劳动合同领域,以保护弱者权益,践行“社会正义”的法治理念。国家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
    (1)发布实施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标准)。
    (2)颁布实施强行性规范。
    (3)一定范围内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4)实施劳动监察。
    总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不与劳动基准和强行性规范相抵触的情形下,始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及其相应的保护。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在劳动法的“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所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使双方的利益格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当然,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着极为紧密的渊源关系,民事合同的一些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得以适用。

  • 第14题:

    问答题
    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

    正确答案: (1)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5)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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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问答题
    论述定金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效力分三种情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履行了主合同的债务后,定金的担保作用随即丧失,其转化为预付款性质,提供方可将定金抵作应付的价款或者取得原定金的金额;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方不履行主合同的债务是指给付方根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拒绝交货或付款,在此情况下,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由接受方没收。因此,定金只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不包括当事人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对不适当履行债务的属违约行为,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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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述居间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哪项是可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
    A

    无权代理订立的承揽合同

    B

    17岁的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

    C

    无效承揽合同

    D

    张某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C,D
    解析: (1)依据《合同法》第48条,A项正确。
    (2)B项错误,因为,依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以是有效,也可以是可追认。
    (3)C项错误,无效合同与可追认合同是两回事。
    (4)D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特征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承揽合同是实践合同

    B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C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D

    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承揽合同有如下特征:①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人要按约定完成一定工作;②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③承揽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④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 第23题:

    问答题
    论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正确答案: (一)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是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三种情形。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两种不同的可能结果:一种是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一定无效,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成为代理行为);另一种是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欠缺处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债务人事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事后经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有效;如果事后债权人拒绝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设备承揽合同可以包含设备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问题。
    A

    定作人义务条款

    B

    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C

    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D

    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E

    共同承揽人义务


    正确答案: E,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