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属于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当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于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不作无效投诉处理
第1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第2题: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3题: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4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的,应当()。
第5题:
财政部门经审查()提出的方式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6题: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7题:
对
错
第8题: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求投诉人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投诉主体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要求投诉人追加采购人为被投诉人
第9题:
所投诉事项已经过质疑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的方式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和信息来源
第10题:
不予受理
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
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认定为无效投诉
第11题: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且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12题:
应当不予受理
视为无效投诉事项
视为自动撤回投诉
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13题: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第14题: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中,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接待人员应()。
第15题:
财政部门驳回投诉的情形有()。
第16题: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17题: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以下处理()。
第18题: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19题:
对于不属于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当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于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不作无效投诉处理
第20题:
书面
数据电文
口头
其他形式
第21题: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没有投诉人信息的不予受理
第22题:
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第23题:
调解时间和地点
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与经营者沟通协调结果
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24题:
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