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A 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B 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C 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D 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题目
单选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

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B

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C

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D

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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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问: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案中: 
    (1)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丁能够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因为丁对于上述情节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并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本题主要考查无效民事行为的知识和有关代理的知识。对本案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对乙方行为的本质的认识: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乙、甲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保管人和代理人的乙,对被代理人甲负有忠实和注意义务,在其从事代理行为时,应从甲的利益出发,尽到适当的注意,处理好甲委托的事务。
    其次,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除特殊情况外,民法禁止代理人的自己代理行为和双方代理行为,同时民法也禁止代理人的懈怠和诈害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的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诈害被代理人甲方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有关:“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代理人乙和第三人丙对被代理人甲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再次,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丙并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应向甲返还。但其向丁转让电脑的行为,因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通过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占有了电脑,根据民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丁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获得电脑的所有权。至于甲的损失则由乙、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提示:
    (1)注意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理解。
    (2)注意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无效免责条款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3)注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实践中购买赃物等不同的法律效果

  • 第2题:

    甲委托乙购买惠普牌电脑,乙擅作主张买了苹果牌电脑。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正确答案:A
    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正确。

  • 第3题:

    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脑,乙未经甲同意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脑,后可向乙追偿

    B.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C.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脑所得的款项

    D.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D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不产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这一结论的例外情形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则该无权处分行为也能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本题中丙以市价从乙手中买得电脑,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买卖行为有效,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 第4题:

    下列各项属于合同的变更的是( )。

    A.甲将自己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为甲和丙之间的合同

    B.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由于笔记本电脑缺货,合同更改为购买台式电脑

    C.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定价1万元,后甲把货款更改为5000元

    D.甲欲借乙的自行车,乙自行车已经出借,便从丙处借来一辆代替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上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不变。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因此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内容上的变更。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这时的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而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因此为合同的变更。本题中,A项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B、D项属于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失去统一性。因此,选C项。

  • 第5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钢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钢材,于是电话告诉乙解除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单方解除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无权单方解除委托,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6题:

    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答:(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8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 第7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委托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第8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 第9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10题:

    甲委托乙购买惠普牌电脑,乙擅作主张买了苹果牌电脑。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 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
    •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 B、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 C、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 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了行纪合同,由乙为甲购买10台电脑。乙为此与丙签订了购买10台电脑的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甲应当向丙付款

    B

    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对甲具有约束力

    C

    丙应当向乙交付电脑

    D

    丙应当向甲交付电脑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需要一台电脑,便到乙电脑城购买。由于乙电脑城暂时缺货,甲便先向乙电脑城预付了电脑款2000元,商定两天后来取货。甲回到家,发现一远房亲戚来家做客,并带给自己一台电脑。甲便决定不再从乙电脑城买电脑。第二天,在甲前往乙电脑城要求退款的途中,丙违章开车,将甲撞死。

    请问:

    (1)在本案中,有哪些民事法律事实?

    (2)分析这些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


    参考答案:

    民事法律事实必然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将题目中发生的事和作出的行为一一列举,然后找出符合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最后再从中选出民事法律行为。
    (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甲乙之间买卖电脑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甲的亲戚赠与甲电脑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丙将甲撞死的侵权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以及甲的亲戚和甲的赠与合同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的是丙将甲撞死的侵权行为。


  • 第14题:

    甲代理乙购买电脑,如果甲明知其朋友出售的电脑是假货,仍与其串通购买并谎称真货交给乙,从中渔利。则对此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自己承担责任

    B.乙自己承担责任

    C.甲和其朋友负连带责任

    D.乙和甲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C
    「考点」滥用代理权之利已代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本题选C。

  • 第15题:

    甲、乙系同事,甲出资3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月后,甲发现电脑不见了,乙告知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但实际情形是,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6000元.后因乙到期无力还款,丙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丙对乙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甲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丁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10.【答案】A 【考点】 质权的善意取得【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规定的为质权的善意取得.题目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质权.之后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丙有权将电脑变卖,丁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据此,A正确,B、c、D错误.

  • 第16题:

    甲与乙订立了行纪合同,由乙为甲购买10台电脑。乙与丙签订合同,购买了10台电脑。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甲应当向丙付款

    B.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对甲具有约束力

    C.丙应当向乙交付电脑

    D.丙应当向甲交付电脑


    参考答案:A, B, D

  • 第17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项论述是正确的?( )

    A.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B.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C.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委托的取消问题。依民法原理,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人和本人的相互信任,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均属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一方当事人作出这种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代理关系即行终止。由于取消委托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故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其形式除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但一方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选项为D。

  • 第18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钢材,并且约定了相应的报酬。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钢材,于是电话告诉乙解除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单方解除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无权单方解除委托,需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 第19题: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
    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

  • 第20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 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共有、质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21题:

    甲与乙订立了行纪合同,由乙为甲购买10台电脑。乙与丙签订合同,购买了10台电脑。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甲应当向丙付款
    • B、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对甲具有约束力
    • C、丙应当向乙交付电脑
    • D、丙应当向甲交付电脑

    正确答案:A,B,D

  • 第22题:

    甲与乙订立了行纪合同,由乙为甲购买10台电脑。乙为此与丙签订了购买10台电脑的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应当向丙付款
    • B、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对甲具有约束力
    • C、丙应当向乙交付电脑
    • D、丙应当向甲交付电脑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前往香港出差,乙委托其代为购买一台IBM笔记本电脑。甲出差回来时为乙购得一台IBM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在甲将笔记本电脑送到乙家时,乙妻子丙称乙因车祸去世这台笔记本电脑已经用不上了。但甲自己已经有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因此请丙还是收下。对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丙完全可以拒收该电脑

    B

    因为丙在乙死亡后没有及时通知甲不要再购买该笔记本电脑,因此丙必须收下甲购买的电脑

    C

    如果丙接受了该台电脑,则甲与乙的委托合同变更成为甲与丙的委托合同,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D

    只有在丙不同意接受该台电脑时,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才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旅行社欲购买电脑,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社急需电脑5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乙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台送到甲旅行社,而甲旅行社此时已决定购买丙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乙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甲旅行社的发函属于要约

    B

    甲旅行社拒绝接受乙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C

    甲旅行社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D

    甲旅行社拒绝接受乙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