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下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相关问题
  • 第1题:

    多选题
    对于乙从拍卖行购得该手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该行为属于买卖行为

    B

    该行为效力待定

    C

    该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

    D

    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由于拍卖行系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依法拍卖该手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乙从该拍卖行购得手表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买卖行为,乙因该手表的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 第2题:

    多选题
    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B

    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C

    该行为属于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D

    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正确答案: D
    解析:
    在本案例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 第3题:

    多选题
    关于张三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是合法行为

    B

    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属于自我交易行为,即使股东会同意,也是违法行为

    C

    张三挪用甲公司资金用作个人炒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D

    张三应将挪用甲公司的资金依法交回甲公司,10万元炒股盈利应归其个人所有


    正确答案: D,B
    解析: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4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甲的诉讼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因为甲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特定对象,所以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

    因为甲与该行政行为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

    甲不能直接以原告资格起诉,但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

    甲不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③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 第5题:

    单选题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侵占罪

    B

    信用卡诈骗罪

    C

    诈骗罪

    D

    盗窃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B项,《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使用乙交给其保管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属于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所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A项,《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乙交甲保管的是借记卡本身而非借记卡名下的钱财或现金,因此甲不构成侵占罪。
    C项,《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是判断诈骗罪的重要标准。信用卡诈骗罪较诈骗罪而言是特别罪名,按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欺骗乙未用过此卡,没有产生新的财产法益侵害,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D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之所以取得对该借记卡的占有是由于乙的委托保管,实属合法占有,且甲使用该借记卡进行购物,属于对人使用不构成盗窃罪。

  • 第6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

    C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D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甲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丙,但依然与不知情的丁签署买卖合同,甲对丁构成了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丁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B项,我国包括《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在内的法律均未确认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到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是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丙之间签署了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丙。甲又与丁签署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根据该条的规定,甲、丁之间的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行为而效力待定。
    D项,《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丁撤销该买卖合同,甲应赔偿对丁造成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甲所承担的该项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说明】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无权处分情形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出卖人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 第7题:

    多选题
    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

    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

    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

    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正确答案: B,A
    解析: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即自首对于动机并无限制,只要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仍然可以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及《刑法》第68条第1款,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①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⑤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A项,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构成一般自首
    B项,甲在投案自首以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该行为成立立功
    CD两项,乙在归案后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就此罪成立自首。但行贿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且是被动归案,因而不成立自首。

  • 第8题:

    单选题
    甲欠乙10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故意伤害罪

    B

    抢劫罪

    C

    非法侵入住宅罪

    D

    抢夺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抢劫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相对于有形财物而言,大体上是指有形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欠条作为债权凭证,记载着权利人的债权,包含着一份财产性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应认定为抢劫罪。

  • 第9题:

    多选题
    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

    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

    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C

    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D

    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受骗者事前有所怀疑,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强化其认识错误,受骗者就不会基于被强化的认识错误做出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受骗者的处分行为与行为人强化其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对赝品半信半疑,既有部分认识错误,又有所怀疑。此时甲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以此强化其认识错误。这种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李某基于受到强化的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甲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甲没有强化李某认识错误的行为,李某就不会处分财物,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 第10题:

    多选题
    就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行为

    B

    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

    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D两项,《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机床转让给李某,又因为李某为乙公司董事,故其对乙公司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行为明显是知情的,该转让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债权,故甲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甲公司不行使撤销权,自然有权请求乙公司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B项,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机床已经交付,故乙公司已取得机床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返还机床。C项,甲公司并非乙公司与李某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无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 第11题:

    多选题
    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

    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

    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

    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D

    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其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甲属于强制戒毒人员,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件,其逃离戒毒所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B项,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即包括为转卖而收买毒品的行为和出卖毒品的行为。甲为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项,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其以毒品交付为既遂标志。因此,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然甲采取赊账方式,陈某未及时获取钱款,但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成立犯罪既遂。
    D项,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由于甲不构成犯罪,所以乙收留甲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窝藏罪。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甲决定不再聘请律师,而是自己行使辩护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人民法院可以为甲指定辩护人

    B

    人民法院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

    甲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

    D

    甲必须委托辩护人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情形的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 第13题:

    多选题
    关于乙帮助甲报销家人旅游费用行为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有(  )。[2012年真题]
    A

    乙只是违反了财经纪律

    B

    乙与甲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C

    乙与甲共同构成贪污罪

    D

    乙在与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乙明知甲的行为违法还依然报销,为甲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与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而在共犯中其起次要作用。

  • 第14题:

    多选题
    甲和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关于该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未成立,也未生效

    B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

    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C,D
    解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甲乙租赁合同因为签订而成立,因条件成就而生效。

  • 第15题:

    单选题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5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诈骗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非法拘禁罪是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BCD三项,抢劫罪是当场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甲不构成诈骗罪。

  • 第16题:

    多选题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

    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

    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 B,A
    解析: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A项,刑法中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本题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
    B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与不同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本题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因为无论是打死乙还是打死丙,都属于杀人罪。
    CD两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阻却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 第17题: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

    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

    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回函“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即为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
    B项,本题中,甲乙两公司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因约定解除事项成就,乙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且乙公司的解除通知已经到达甲公司,乙公司的解除有效,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此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C项,《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一时性合同,乙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溯及力,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乙不再负有向甲支付尾款的义务。
    D项,根据《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其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 第18题:

    单选题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法令行为

    B

    紧急避险

    C

    正当防卫

    D

    自救行为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甲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是法令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不存在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情形,不构成紧急避险
    C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在不法侵害结束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而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侵害行为当时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陈某实施的是财产性犯罪行为,虽然抢劫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尚未完全离开现场,被害人完全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甲在陈某逃走时驾车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D项,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就行为人的辩解效果而言,主张正当防卫对行为人更为有利。自救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因此不宜认为案中情形是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本题中,陈某抢劫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 第19题:

    多选题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

    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B

    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C

    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D

    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B两项,甲翻墙入院并进入陈某厨房窃取毒品,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该行为同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项,甲毒死陈某家看门狗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
    D项,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同样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

  • 第20题: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货款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无效

    B

    效力未定

    C

    有效

    D

    可撤销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属于法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且转让债权之前合理通知了债务人乙公司。故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有效合同,且对债务人乙公司生效。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房地产开发合同

    B

    房地产转让合同

    C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

    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方式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合同中的一种。
    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甲、乙意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涉及一方将房地产转让给他方的情形,并非房地产转让合同。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本题中并不存在一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形,甲、乙双方是合作开发房地产而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
    D项,根据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乙公司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并且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即属于玫园公司。玫园公司是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共同开办的公司,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宜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且甲、乙之间《合作协议》的内容即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并非合作经营国有资产。

  • 第22题:

    多选题
    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

    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

    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

    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物清偿关系。甲公司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行为为乙公司抵偿债务。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所以,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C两项,《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达成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未受限制,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所以不存在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说法。
    D项,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在《协议一》中,甲、乙的约定属于代物清偿,而非债务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区分代物清偿和代为清偿。代为清偿首先第三人要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并且要满足3个条件:①依债的性质,可以为第三人代为清偿;②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

    乙公司有权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B两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材料中,合同约定,余款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后甲公司交付的接触器有两台损坏,且未予调换,故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①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权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材料中,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权,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况,故乙公司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D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材料中,由于具有先交付货物义务的甲公司未合理履行其义务,故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