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08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口生效。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B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C 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D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

题目
单选题
2008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口生效。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

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

D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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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但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局领导汇报。随后,马某将款汇往该商店,邵某收款后又将这50万元以集资的名义汇往李某的装璜公司,并约定集资期限一年,利率为20%。1994年5月,马某要求邵某支付,约定,的利差,”,于是,邵某将李某公司汇给自己的10万元利息转汇到马某指定的账户上。1995年5月,马某和邵某将这10万元平分,二人各得5万元。后案发,马某被依法逮捕。

    【问题】此案如此定性?


    参考答案:

    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反观本案,马某作为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利用自己掌握的签订财政贷款合同的权力,违规为他人提供贷款,同时收受他人以“利差”名义给予的5万元好处,说明其既有主观上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又实施了收受好处(且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之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公务行为的公正、廉洁,因而毫无疑问马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持“贪污罪”观点的人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马某和邵某所分的10万元可能还包括了应偿付给财政局的那部分利息,如果仅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则难免以偏概全。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缺乏数罪的客观基础而只是形式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多主张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办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马某收取5万元的主观动机只是利用手中签订贷款合同的权力,从他人那里谋取好处,事实上也只实施了与邵某各分5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由于财政贷款的法定利息较低,财政局应得的利息收入在马某5万元受贿金额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因此根据对想象党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依受贿罪名起诉马某。


  • 第2题:

    李某与马某订立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马某于2006年的6月30日前向李某偿还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马某未按时还款。于是李某于8月10日要求马某还款,马某同意,并确保于8月20日前一定还款。李某对马某的诉讼时效应当截止到( )。

    A.2007年6月30日

    B.2008年6月30日

    C.2008年8月10日

    D.2008年8月20日


    正确答案:D
    (1)本案诉讼时效因为马某同意于2006年8月20日还款,而发生中断,应自此时重新开始计算;(2)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第3题:

    2008年10月1日,孙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钱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孙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孙某到期拒绝还款,赵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孙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钱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
    D、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
    保证期间有约从约,无约六个月,两种约定除外:一是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该约定视为没有约定。二是保证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两年。A错误,B正确。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天不算入内,2009.03.04--2009.09.03,C错误。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裁决的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主张之日起计算,D错误。

  • 第4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还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D.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D不对。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5题:

    2012年1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由张某作为还款的保证人,但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均未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A、4个月
    B、6个月
    C、8个月
    D、10个月

    答案:B
    解析: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6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正确答案:D

  • 第7题:

    多选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友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张某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A

    保证期间,冯某未经张某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B

    保证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C

    未经张某同意,冯某和李某协议变更主合同

    D

    未经张某同意,冯某放弃对王某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王某借给李某5万元,李某未按期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  )。
    A

    李某向王某请求延期还款

    B

    王某要求李某还款

    C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

    D

    李某向王某还款1万元


    正确答案: D,B
    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明“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10年8月1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李某以自己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12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

    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

    C

    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

    D

    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B项,《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CD两项,《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10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截止到2012年8月12日诉讼时效才届满,现刘某于2012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 第10题:

    单选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友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关于李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

    即使双方未作出约定,李某也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利息

    C

    李某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冯某申请展期

    D

    如李某未按照合网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笔借款,冯某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问:张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正确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问:张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参考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


  • 第14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关于李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下列迭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即使双方耒作出约定,李某也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利息
    C.李某可以在还款期限扁满之前向冯某申请展期
    D.如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笔借款,冯某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i同。D项说法错误。

  • 第15题:

    (2017)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答案:D
    解析:
    (1)对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C错误。(2)对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 第16题:

    (2018年)王某借给李某 5 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后,李某未还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 )。

    A.李某向王某请求延期还款
    B.王某要求李某还款
    C.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
    D.李某向王某还款1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 1 )选项 AD :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 2 )选项 B :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 )选项 C :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

  • 第17题:

    李某、张某、王某于2000年12月5日共同合伙搞运输,但没有申请字号。并以合伙名义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1年,李某找到甲、乙二公司作保。2001年4月,张某提出退伙,其他二人表示同意。2001年12月6日,马某要李某还款,李某称希望延缓数日,马某表示同意。同年12月底,马某再次催要时,李某表示无力还贷。马某遂以李某、张某、王某、甲、乙二公司为共同被告诉到法院要求还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马某推迟要款20多天,并与李某达成变更协议,未征得甲、乙的同意,故免除保证人责任
    • B、张某已退伙,马某无权要求其对该债务负责
    • C、应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 D、由于张某退伙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所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单选题
    2008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口生效。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

    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

    D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一般保证中,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选项D正确。

  • 第19题:

    多选题
    王某借给李某100万元,李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    )。
    A

    李某向王某请求延期还款

    B

    李某向王某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C

    李某向王某提供履行担保

    D

    李某向王某还款10万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马某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蒋某提出借款l万元,双方约定,马某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马某家传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厂蒋某作担保。蒋某签约后即交给马某1万元。马某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厂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马某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马某又向另一位朋友曹某提出借款1万元,曹某开始不允,马某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曹某,曹某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曹某即交付马某l万元。蒋某的借款偿还期限届至后,马某无力偿还,蒋某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曹某拒绝,蒋某遂向法院起诉。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后一质押合同有效,前一质押合同无效。
    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马某始终未将质物交与蒋某,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马某与曹某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曹某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蒋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曹某的借款到期马某仍无力还款,曹某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借款合同不成立

    B

    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

    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

    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李某没有签字,但是刘某交付房本给李某,李某接受;同时李某交付借款100万给方某,方某接受,此时借款合同成立;方某基于借款合同取得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C项,张某签字即意味着保证合同生效,在债务人方某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项,根据《物权法》第180、187条的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是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刘某有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 第22题:

    多选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23题:

    单选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保证书,李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但保证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B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C

    张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

    张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李某向贾某借款5万元,同时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质押给贾某,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2个月后还款,如果到期不还,将实现支票上的金额,并优先受偿。同时将支票交付给贾某。后借款期届满,李某不能按期还款,贾某准备行使质权,但李某表示贾某无权实现票据金额,因为贾某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问贾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支票是指示证券,尽管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票据也转移于贾某,但是贾某并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以不能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因为票据为记名有价证券,设定质权的时候,应当将质权人的姓名、质押的日期和质押的字样,以背书的方式表示与被背书人的位置。但贾某可以通过质权合同,要求李某另行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清偿债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