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04年6月3日,王某下班经过长沙市芙蓉路中段,不幸被甲公司楼上坠落的不锈钢玻璃砸伤,诉至法院。原告王某主张甲公司有过错,被告甲公司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谁应当就被告有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A 王某证明甲公司有过错B 甲公司证明自己没有过错C 法院依职权调查D 请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题目
单选题
2004年6月3日,王某下班经过长沙市芙蓉路中段,不幸被甲公司楼上坠落的不锈钢玻璃砸伤,诉至法院。原告王某主张甲公司有过错,被告甲公司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谁应当就被告有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A

王某证明甲公司有过错

B

甲公司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C

法院依职权调查

D

请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2004年6月3日,王某下班经过长沙市芙蓉路中段,不幸被甲公司楼上坠落的不锈钢玻璃砸伤,诉至法院。原告王某主张甲公司有过”相关问题
  • 第1题:

    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收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标准答案:ABD

  • 第2题:

    王某是甲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向法院提起解散甲公司的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解散,判决送达后已满30日,甲公司迟迟不能成立清算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一并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清算
    B: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C: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D:清算组成员只能由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

    答案:B,C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二)》第2条可知,A选项不正确。第7条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指定清算组,债权人未申请的,股东有权申请。本题中公司解散的判决已经送达30日,债权人未申请,股东王某有权申请,所以BC选项正确。根据第8条可知,D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下列关于诉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有:

    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
    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变更之诉
    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中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B项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

  • 第4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 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 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 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 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 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 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 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 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 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 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 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救出具发票和工程 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 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从而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 负责,即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 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2015年3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7天,不享受年休假,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伤残,公司概不负责。2015年6月,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认为自己被砸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公司却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被砸伤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关于王某被砸伤是否为工伤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责任在王某本人,因此所受伤不应当为工伤
    B.王某与公司已约定发生伤残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所受伤不应当为工伤
    C.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本人有一定责任,但所受伤仍应当为工伤
    D.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如果工作1年以上,所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工伤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的原则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 第6题:

    甲公司A市分公司欠乙公司买卖合同货款80万元,到期未偿还,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甲公司主张对A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任命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王某不能代表A市分公司签订该买卖合同,所以甲公司对王某代表A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承担责任。甲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王某对外能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活动,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至于王某在公司内部,是否合乎章程要求而被任命,不能作为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的事由。这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因此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 第7题:

    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 B、甲公司不得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
    • 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 B、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 C、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 D、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多选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销售员,由于侵吞货款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王某拒不交回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公司将王某被开除的消息通知了几家大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王某持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乙公司原来曾经与甲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知道王某曾经是甲公司的销售员,但是不知道王某被开除的事实,乙公司与王某签合同时也没有再查看王某的工作证,没有要王某出示介绍信,也没有与甲公司进行其他联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不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

    B

    甲公司享有追认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

    C

    乙公司享有撤销王某与自己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

    D

    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D三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王某持有盖有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曾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签订过合同,并且甲公司没有通知乙公司王某被开除的事实,因此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有甲公司的代理权,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不享有对合同的追认权。
    C项,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乙公司享有撤销供货合同的权利。

  • 第10题:

    问答题
    甲公司A市分公司欠乙公司买卖合同货款80万元,到期未偿还,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甲公司主张对A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任命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王某不能代表A市分公司签订该买卖合同,所以甲公司对王某代表A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承担责任。甲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 王某对外能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活动,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至于王某在公司内部,是否合乎章程要求而被任命,不能作为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的事由。这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因此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王某是甲股份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二者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得?

    正确答案: 股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请求移转股权的债权,而股权转让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果,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因为法律上的股东资格只有在获得工商登记后才具备。该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该转让行为 上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换言之,对于第三人而言,王某仍然是被工商登记认可的股东。 但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而且在公司内部,已由受让人李某在公司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在股东名册上也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转让的内部程序已经全部完 成,因此王某不得在公司内再主张行使股东受益权,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上的变更对抗王某对股利的请求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影视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在其影视作品中使用了王某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王某系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并授权该组织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王某主张权利

    B

    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以王某的名义为王某主张权利

    C

    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作为原告起诉甲影视公司

    D

    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影视公司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一般的代理人不同,它是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作为当事人来主张权利,AD选择。《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13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 第14题:

    居住在甲市的王某乘丁市运输公司的豪华大巴车去乙市出差,途经丙市不幸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现王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受理的法院有:()

    A:丙市人民法院或者丁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或者甲市人民法院
    D:甲市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市是事故发生地,丁市是被告住所地,所以对该案有管辖权,A项正确。而甲市是原告住所地,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C、D项错误;无法判断乙市是否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所以,B项也不正确。

  • 第15题:

    下列关于变更之诉的说法不正确的 有:()
    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感情不和,王某诉至法院 ,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
    b. 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 元买了 1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 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 卖合同,这是确认之诉
    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 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


    答案:D
    解析: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 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选项中是要 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 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 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 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 之诉。

  • 第16题:

    2015年3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7天,不享受年休假,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伤残,公司概不负责。2015年6月,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认为自己被砸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公司却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被砸伤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关于王某被砸伤是否为工伤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责任在王某本人,因此所受伤不应当为工伤
    B.王某与公司已约定发生伤残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所受伤不应当为工伤
    C.王某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被砸伤,王某本人有一定责任,但所受伤仍应当为工伤
    D.如果王某在该建筑公司工作1年以上,所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案:C
    解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 第17题: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正确答案: (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 第18题:

    王某是甲股份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二者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得?


    正确答案: 股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请求移转股权的债权,而股权转让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果,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因为法律上的股东资格只有在获得工商登记后才具备。该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该转让行为 上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换言之,对于第三人而言,王某仍然是被工商登记认可的股东。 但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而且在公司内部,已由受让人李某在公司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在股东名册上也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转让的内部程序已经全部完 成,因此王某不得在公司内再主张行使股东受益权,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上的变更对抗王某对股利的请求权。

  • 第19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问题: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第21题:

    多选题
    甲、乙两公司先后向王某出具正式的委托授权书,委托王某为其代理人,授权王某两以和任何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王某签订的下列合同中,有效的是(  )。[2002年真题]
    A

    王某代表甲公司与自己签订的租赁合同

    B

    王某同时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C

    王某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D

    王某代表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正确答案: C,A
    解析: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有:①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代理;②代理人应亲自代理,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③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问题: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变更之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

    B

    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变更之诉

    C

    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

    D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


    正确答案: C
    解析: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项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B项中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CD两项,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

  • 第24题:

    单选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B

    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C

    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D

    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查票据的形式。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41条第1项的规定,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本题中汇票上仅有王某的签章,没有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所以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