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被告人:吴某,男,31岁,原系某通讯社编辑。 被告人:马某,女,29岁,原系某杂志社编辑,被告人吴某之妻。 1992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第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报记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在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版)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

题目
问答题
被告人:吴某,男,31岁,原系某通讯社编辑。 被告人:马某,女,29岁,原系某杂志社编辑,被告人吴某之妻。 1992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第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报记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在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版)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香港×报报社。10月5日,香港×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000元。案发后,吴某、马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所得的赃款已被查获。 问题: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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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许某,男,23岁,待业青年。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00年12月18日晚11时许,在某城镇公路桥上乘被害人原某(女,17岁)不备,突然将其抱住,欲行抢劫。原某与其搏斗,许某遂拿出匕首威胁,抢走了手表一块(价值206元)、金项链一条(价值1342元)。然后,许某猛掐原某脖子,致其昏迷后将她强奸。为了灭口,许某用匕首朝原某胸部猛刺数刀,然后逃离现场,原某被过路群众救起,经抢救脱离危险。问:(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几罪?(2)被告人有哪些法定处罚情节?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三罪
    (2)有累犯和未遂犯两个法定情节,并且要采用数罪并罚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 第2题:

    某单位员工吴某于1996年3月10日因事外出,之后音讯全无。2002年4月6日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1日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直至2003年5月2日,吴某仍未出现。法院依据吴某之妻的申请,于2003年5月3日作出宣告吴某死亡的判决。吴某之妻对吴某遗产的继承从何时开始()。

    A.2002年4月6日

    B.2002年4月11日

    C.2003年5月2日

    D.2003年5月3日


    参考答案:D

  • 第3题:

    下列哪些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又可以进行反诉?( )

    A.被害人胡某起诉被告入吴某侵占案

    B.被害人李某起诉被告人乔某侵犯其通信自由案

    C.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被害人周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的

    D.被告人钱某重婚案,钱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正确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根据该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该解释第203条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C属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和反诉。依题意,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 第4题: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提出检察人员吴某接受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周某的礼物,要求吴某回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吴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吴某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查

    B.对吴某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C.对吴某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D.被害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申请吴某回避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吴某并非侦查人员,因此在回避作出决定前可以停止相应工作。由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5题:

    被告人吴某系某煤矿供销科长,其月工资800余元,爱人在农村,两个孩子在身边上学,家境困难,常申请补助。但一次吴某家被盗,破案后查明罪犯盗得其现金10万余元,“良友”香烟12条,金项链3条。吴某涉嫌经济罪被捕,但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仅有7000余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贪污罪

    D.侵占公共财产罪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法分则中并没有侵占公共财产罪这一罪名,因此,选项D根本不用考虑。就选项C而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从本案查证属实的事实来看,并没有发现吴某存在贪污的行为,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经查证属实,吴某受贿物品达7000余元,已经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另外,从余下的现金、香烟、金项链来看,这些财产明显超过了吴某的合法收入,并且其差额巨大,而吴某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此,这已经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应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6题:

    吴某以陆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主审法官王某受自己的同学(系被告人陆某的哥哥)之托,毁灭陆某有罪证据,认定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帮助毁灭证据罪
    B.滥用职权罪
    C.徇私枉法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主审法官王某故意毁灭陆某有罪证据的行为,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故本题选A。

  • 第7题:

    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答案:C
    解析:
    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选项A、B、D中的证据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不属于直接证据。本题的答案为C。

  • 第8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

  • 第9题: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 第10题:

    问答题
    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 岳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性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要规定之一即"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刑诉解释》第385条中有所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律对该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科学构建"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 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按照论理解释的方法,电子邮件是公民之间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属于信件,删除电子邮件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是毁坏信件,故应认定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第 17 题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当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据此,ACD入选。

  • 第14题: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交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法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保证人问题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认真复习。

  • 第15题:

    被告人吴某系某煤矿供销科长,其月工资200余元,爱人在农村,两个孩子在身边上学, 家境困难,常申请补助。但一次吴某家被盗,破案后查明罪犯盗得其现金10万余元,“良友”香烟12条,金项链3条。吴某涉赚经济犯罪被捕,吴某供述上述财物均是受贿所得,但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仅有70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

    A.侵占公共财产罪

    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受贿罪

    D.贪污罪


    参考答案:BC

  • 第16题: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情况审查。下列选项符合这一情形的有( )。

    A.被告人米某是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B.被告人吴某是怀孕妇女,没有委托辩护人

    C.被告人小强13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D.被告人王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E.被告人冯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


    正确答案:ACE
    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第17题: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情况审查。下列符合这一情形的有()。

    A:被告人米某是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B:被告人吴某是怀孕妇女,没有委托辩护人
    C:被告人小强13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D:被告人王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E:被告人冯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A,C,E
    解析:
    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第18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被告人孙某可以审判员张某是本案自诉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的堂兄为由,向法院申请张某回避
    B:犯罪嫌疑人宋某可以本案证人王某曾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为由,申请王某回避
    C:被告人田某可以本案审判员吴某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担任过书记员为由,申请吴某在本案第二审程序中回避
    D:被告人齐某可以本案陪审员是被害人杨某的堂表兄为由,申请杨某回避

    答案:A,B
    解析:
    【考点】回避制度。详解:根据《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A项的情形不属于应回避的情形,应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属于应回避的人员范围,B项应选。该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同时,根据第9条的规定,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可见,C项不选。根据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D项不选。故本题选A、B。

  • 第19题: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带着随身携带的匕首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至小邑庄的途中,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随身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机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拿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
    (3)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败露而又用匕首刺被害人的胸部,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又致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吴某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被告人吴某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劫取他人财物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同时,被告人吴某抢劫致人死亡,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被告人没有获取财物,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

  • 第20题:

    王某。男,44 岁,某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9 年7 月,王某主审许某、陈某夫妇诉吴某债务纠纷一案。许某、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本以为胜诉在握。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安排的吃请并收受1000 元好处费后,竟与吴某等人串通案情,在吴某并没有反诉的情况下,以许某、陈某夫妇曾经拦截吴某车辆讨要欠款造成了吴某经营受损为由,判令作为债权人的许某、陈某夫妇给债务人吴某赔偿19000 元的所谓“损失”。陈某受此打击而精神失常。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2)王某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3)王某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不大,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第21题:

    被告人:吴某,男,31岁,原系某通讯社编辑。 被告人:马某,女,29岁,原系某杂志社编辑,被告人吴某之妻。 1992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第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报记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在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版)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香港×报报社。10月5日,香港×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000元。案发后,吴某、马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所得的赃款已被查获。 问题: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马某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私利,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被告人吴某、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该类犯罪的基本要件为:
    第一,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也有的犯罪要求特殊主体,如公务员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履行公务期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危害国家安全、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而言,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并且明知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而故意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结果发生。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四,犯罪的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据此上述分析本案,我们认为,法院对吴某、马某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11条规定,被告人吴某、马某出于贪财的动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的保密法规,在中共十四大召开之前,将仅供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绝密文件--中共十四大报告的送审稿,非法提供给境外人员,导致在香港《×报》全文刊登,在国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吴某、马某判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第22题:

    问答题
    被告人周某,系某机关干部。2002年7月,周某计划强奸其机关会计室的女会计吴某。一天晚上,周某经过化妆,守侯在吴某下班回家途中的某个交叉路口。但一连几天,都因吴某有其他同事陪伴,而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8月底的一天晚上,周某又来到此地守侯吴某。当他估计对方快要经过此地时,便从其裤兜里掏出一只女式尼龙长袜,正欲往吴某身上套时,被联防队员发现而被捕。周某的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

    正确答案: 属于犯罪预备。周某的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开始着手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单位员工吴某于1996年3月10日因事外出,之后音讯全无。2002年4月6日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1日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直至2003年5月2日,吴某仍未出现。法院依据吴某之妻的申请,于2003年5月3日作出宣告吴某死亡的判决。吴某之妻对吴某遗产的继承从何时开始()。
    A

    2002年4月6日

    B

    2002年4月11日

    C

    2003年5月2日

    D

    2003年5月3日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