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法的概念。
第1题:
亲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⑴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属,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⑵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
第2题:
简述罗马法上的两种婚姻。
(1)有夫权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其地位“似夫之女”。在妻子不忠时,丈夫有权杀死妻子;
(2)无夫权婚姻,又称为略式婚姻。婚姻目的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在双方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
第3题:
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分为:
(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第4题:
第5题:
简述古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
第6题:
试述罗马法上所有权形式的发展和统一所有权概念的形成?
第7题:
试述亲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法原因,即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
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契约,罗马称之为私犯。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第13题:
简述罗马法引进和发展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派空洞的伦理要求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把拉丁文的万民法(Jusgentium)和从希腊文中译过来的自然法(Jusnaturalis)视为一回事,或把万民法视为重新发现的“自然”法典。不过乌尔比安重新区分了万民法与自然法,自然法高于万民法,万民法承认奴隶制度,但奴隶制度违背自然。自然法进一步推动罗马法朝向平等化和人道化方向改革,人人平等的权利在私法领域已接近实现。
第14题:
简述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第15题:
第16题:
简述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第17题:
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第18题:
简述罗马帝国前期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