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任务说法错误的是( )。

    A.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B.研究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
    C.总体规划纲要也是总体规划成果审批的依据
    D.提出总体规划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并进行论证

    答案:C
    解析:
    考查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任务

  • 第2题: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正确答案: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 第3题: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

    • A、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 B、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提纲,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主线
    • C、确定区域规划中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
    • D、论证城市在区域空间发展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A

  • 第4题:

    简述任务调度中任务定义和任务监控的含义


    正确答案: 任务定义:定义一个任务,包含若干执行的执行组件,并确定任务执行的若干个调度规则。选定执行组件,并根据选择的执行组件,录入任务执行时所需参数。
    任务监控:监控当前权限下,所有任务运行状态,并可对任务进行启动和停止操作。

  • 第5题:

    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任务与内容的表述,准确的是()。

    • A、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近期建设地区规划三个层次
    • B、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各类规划为依据
    • C、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划定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 D、中心城区规划需要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正确答案:B

  • 第6题: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

    • A、私家车优先
    • B、公交优先
    • C、自行车优先
    • D、轨道交通优先

    正确答案:B

  • 第7题: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组织编制程序


    正确答案: 第一,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规划审批机关,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规划。
    第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提请审查。
    第三,依据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应随上报审查的规划一并报送。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当依法将城市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规划上报审批机关后,由审批机关授权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在审批机关审批规划时,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 第8题:

    问答题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正确答案: 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正确答案: 前期研究和申请;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编制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评议城市总体规划;
    通过和审批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的调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内容要求和制定程序。

    正确答案: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遵循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充分考虑上位规划的要求,特别是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与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和带动作用,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永续发展。
    内容:
    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1)基础资料的收集与调研。
    2)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程序: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程序;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是()。
    A

    相互协调

    B

    都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C

    流域防洪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D

    城市总体规划服从流域防洪规划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是相互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服从流域防洪规划。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任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

    B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

    C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扩大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

    D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正确答案: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14题: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正确答案: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是城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 第15题:

    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是()。

    • A、相互协调
    • B、都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 C、流域防洪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 D、城市总体规划服从流域防洪规划

    正确答案:A,D

  • 第16题: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程序和步骤。


    正确答案:(1)准备工作
    (2)收集资料
    (3)资料分析和预测
    (4)确定规划目标,拟订初步方案
    (5)方案择优
    (6)方案审议
    (7)编制规划成果
    (8)方案实施和审批

  • 第17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组成。

    • A、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B、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C、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D、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简述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


    正确答案: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是对城镇的一种长远规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在规划实施的20年间,城镇的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中总会不断产生新的情况,出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影响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作为指导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是正常的。目前,修改规划的程序不规范,修改规划的成本过低,致使随意改变规划和违规建设在一些地方还较严重。为了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本条对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方可依法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必须在规划中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上位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时,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相应的下位规划,否则就会造成上下位规划之间的脱节。因此,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情形。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行政区划是国家的结构体制安排,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关的地方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城乡规划的区域范围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定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与行政区划及城乡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在该行政区划调整后,就应及时根据情况作出规划修改。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铁路工程、水电工程等,往往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对国家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会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从规划的角度而言,重大建设工程对城镇发展、用地布局以及基础设施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划修改。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经评估确认规划规定的某些目标和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由于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变化,造成城市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等的重大变更,就要及时依法对规划进行修改。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授权性的规定。除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外,本条将是否修改城乡规划的其他情形授权给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哪些,需要在实践中由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二、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情形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首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按照有关规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在专题报告中应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的重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这些强制性内容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也就是说,修改后的规划的报批程序同制定规划的报批程序是一致的,即: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当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19题: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 )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

    正确答案: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是对城镇的一种长远规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在规划实施的20年间,城镇的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中总会不断产生新的情况,出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影响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作为指导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是正常的。目前,修改规划的程序不规范,修改规划的成本过低,致使随意改变规划和违规建设在一些地方还较严重。为了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本条对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方可依法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必须在规划中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上位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时,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相应的下位规划,否则就会造成上下位规划之间的脱节。因此,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情形。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行政区划是国家的结构体制安排,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关的地方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城乡规划的区域范围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定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与行政区划及城乡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在该行政区划调整后,就应及时根据情况作出规划修改。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铁路工程、水电工程等,往往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对国家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会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从规划的角度而言,重大建设工程对城镇发展、用地布局以及基础设施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划修改。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本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经评估确认规划规定的某些目标和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由于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变化,造成城市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等的重大变更,就要及时依法对规划进行修改。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授权性的规定。除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外,本条将是否修改城乡规划的其他情形授权给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哪些,需要在实践中由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二、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情形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首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按照有关规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在专题报告中应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的重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这些强制性内容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也就是说,修改后的规划的报批程序同制定规划的报批程序是一致的,即: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当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
    A

    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B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提纲,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主线

    C

    确定区域规划中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

    D

    论证城市在区域空间发展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

    正确答案: 1.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从形态,
    2.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3.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
    4.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5.指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建设控制引导性的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两种类型。
    A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B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C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D

    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