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题目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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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可以结婚但需手续齐全

    答案:B
    解析:
    收养关系的成立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缘血亲关系。《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适用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王斌与范华从血缘上依然是表兄妹,故不能结婚。

  • 第2题: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C.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3题:

    被福建移民尊为‚开闽圣王‛的是()

    • A、王潮
    • B、王宪宗
    • C、王进禄
    • D、王审知

    正确答案:D

  • 第4题:

    王某因与张某共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王某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全家的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王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可以作为王某的保证人的是()。

    • A、王某的父母
    • B、王某的妻子
    • C、王某的已经结婚并工作的哥哥
    • D、张某

    正确答案:C

  • 第5题: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答: (1)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 (2)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正确答案: (1)王福和王禄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
    (2)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王福兄弟之父已经去世后,王福仍然承担着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 第6题:

    作家王某与艺术家江某结婚。生有一子王林,两女王英、王玲,儿子王林、大女儿王英均已成家,各生一子王强、李勇。1990年王林因公牺牲,儿媳带着王强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年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有()。

    • A、儿媳、王强
    • B、江某
    • C、王英
    • D、王玲
    • E、李勇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问答题
    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200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后,二人竞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1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不料避孕失败,201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要孩子,就把孩子生了下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度患上精神分裂症,张某花费大量金钱也没有将王某治好。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答: (1)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 (2)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正确答案: (1)王福和王禄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
    (2)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王福兄弟之父已经去世后,王福仍然承担着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

    正确答案: 王福和王禄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王大钢、王小钢与王力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与前妻生育了王力。前 妻亡故后,王力之父与毛娴结婚,共同抚养王力。后来,王力之父又与毛娴生育了王大 钢、王小钢。王小钢3岁时,因病成痴呆,生活不能自理。1986年,他们的父亲去世,当 时王力25岁,王大钢13岁,王小钢5岁,王大钢、王小钢均由他们的母亲抚养。1993 年,毛娴也去世。自此,王力搬出另住,王小钢由王大钢扶养,王力则分文不给。但是, 王大钢因工作收入不高,无力负担王小钢的全部费用,便要求王力承担一部分费用,但王 力坚持不给。双方争执不下,王大钢诉至法院,要求王力与其共同承担王小钢的扶养义 务。经法院查明,王力有固定工作,经济状况良好。王力有无扶养王小钢的义务?

    正确答案: 有。原《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尚未成年而且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本案中,—王大钢是王小钢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在其父母双亡时,其应当承担扶养王小钢的义务。关键是,王力作为王小钢同父异母的兄13弟,应否承担扶养王小钢的义务.呢?原《婚姻法》第23条中所指的兄、姐、弟、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因此,王力作为未成年的王小钢的同父异母的兄长,也同样有扶养王小钢的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作任何表示。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为此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1964年,柯庚与周建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柯铭和柯帆。1975年,周建去世。同年,柯庚与王才结婚,1986年王才生育了一女柯秀。柯庚与王才结婚后,柯铭和柯帆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很少与柯庚往来。1998年,柯庚身患癌症,为给其治病,王才倾其所有,并负债累累。一日,柯铭和柯帆回家看望父亲,王才开口管他们要钱给柯庚治病。柯铭和柯帆认为,父亲生病治疗是王才的责任,他们已经分家另过,只要王才在,他们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因而拒绝了王才的请求。2001年1月,柯庚去世。同年3月,王才去世。经查,柯庚夫妇留有财产不足1000元,所欠债务却高达10000元。柯铭和柯帆表示,王才借债治病的事他们一概不知,这是他们夫妻的债务,现债务人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只要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再偿还。柯庚的子女是否应当偿还债务?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柯铭和柯帆对被继承人柯庚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在柯庚生病期间,他们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所以柯庚因病治疗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他们偿还。本案中的柯秀是未成年人,因此,对柯庚夫妇所欠的债务不仅不承担任何的偿还责任,而且,还应在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刘某在打工期间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

    A.郑某
    B.王某
    C.郑某的父母
    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14题:

    王某幼年丧母,父亲后与继母刘某结婚,王某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受其抚养。王某工作后,父亲去世,继母刘某因犯病丧失劳动能力,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赡养,此时()。

    A:王某可以不付给刘某生活费
    B:王某每月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刘某死后遗产由王某继承
    C:王某每月必须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
    D:王某应该赡养刘某

    答案:A
    解析: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双方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后,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15题: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正确答案: 王平与卢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为2004年底,王平、卢颖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

  • 第16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作任何表示。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为此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 C、王大与王锅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正确答案:D,E

  • 第18题:

    单选题
    王涛结婚前,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结婚后夫妻俩仍旧住在父母家。像王涛这样的家庭类型属于( )。
    A

    核心家庭

    B

    主干家庭

    C

    单亲家庭

    D

    多亲家庭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基于婚姻的性质和功能,王某无性能力,则 ( )
    A

    王某经对方同意即可结婚

    B

    工某经对方父母同意即能结婚

    C

    王某不经对方同意也可结婚

    D

    王某经对方同意并经臀记机关同意即可结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王福兄弟之父已经去世后,王福仍然承担着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正确答案: 王平与卢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为2004年底,王平、卢颖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64年,柯庚与周建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柯铭和柯帆。1975年,周建去世。同年,柯庚与王才结婚,1986年王才生育了一女柯秀。柯庚与王才结婚后,柯铭和柯帆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很少与柯庚往来。1998年,柯庚身患癌症,为给其治病,王才倾其所有,并负债累累。一日,柯铭和柯帆回家看望父亲,王才开口管他们要钱给柯庚治病。柯铭和柯帆认为,父亲生病治疗是王才的责任,他们已经分家另过,只要王才在,他们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因而拒绝了王才的请求。2001年1月,柯庚去世。同年3月,王才去世。经查,柯庚夫妇留有财产不足1000元,所欠债务却高达10000元。柯铭和柯帆表示,王才借债治病的事他们一概不知,这是他们夫妻的债务,现债务人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只要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再偿还。柯庚和王才所欠的债务是否是他们的个人债务?

    正确答案: 柯庚和王才所欠的债务不是他们夫妻的个人债务,而是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继承法》所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只适用于被继承人所负的个人债务,而不适用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如果是家庭的共同债务,既使是以被继承人本人的名义欠下的,也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式之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王(男23岁),李(女19岁),为达到结婚目的,李在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王与李的感情不和,李要离婚王不同意,于是李诉至法院主张王李结婚时李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李发现王有下列哪些行为时,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应准予离婚?(  )
    A

    与他人同居

    B

    实施家庭暴力

    C

    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与王分居1年


    正确答案: C,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