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题目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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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 A、宣告一律溯及既往
    • B、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
    • C、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
    • D、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

    正确答案:A

  • 第2题:

    问答题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正确答案: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离婚的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销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生存期间行使,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4、两者的程序不同,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3题:

    问答题
    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4题:

    单选题
    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A

    宣告一律溯及既往

    B

    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

    C

    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

    D

    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多选题
    下列国家在立法上仅采无效婚制不采撤销婚制的,将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统称无效婚姻,也没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别的有 ( )
    A

    古巴

    B

    秘鲁

    C

    法国

    D

    德国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有何联系和区别?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正确答案: (1)无效婚是指一经有关机关宣告,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是指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被有关机关宣告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和可撤销婚都是违法婚姻,一经宣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保护。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第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比较广泛,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第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除人民法院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要点如下:第一,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都属于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范畴,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二,主管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请求权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宣告的理由不同而有所区别: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第四,婚姻无效条件变化的法律后果。重婚的婚姻和禁婚亲之间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不因时间的延续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当事人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和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可因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凡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审判规则。由于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是法律强制事件,不能通过协议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也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一,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其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身份及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其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7题:

    单选题
    “闪婚”是指男女双方恋爱不到半年就结婚。某研究机构对某市法院审理的所有离婚案件作了调查。结果显示,闪婚夫妻3年内起诉离婚的比例远远高于非闪婚夫妻。由此,该研究机构认为闪婚是目前夫妻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下列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以上论证?(  )
    A

    调查发现,离婚最快的夫妻常常不是闪婚夫妻

    B

    到该市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案件占该市离婚案件总量的70%

    C

    调查显示,闪婚夫妻婚后感情更加融洽

    D

    调查显示,恋爱时间过长的夫妻离婚率高于闪婚夫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的论点是“闪婚是目前夫妻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论据是“闪婚夫妻3年内起诉离婚的比例远远高于非闪婚夫妻”。B项正确,证明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数量只占全部离婚数量的一小部分,即题中的论据是片面的,从而有力地削弱了论点。

  • 第8题:

    问答题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有何联系和区别?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正确答案: (1)无效婚是指一经有关机关宣告,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是指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被有关机关宣告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和可撤销婚都是违法婚姻,一经宣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保护。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第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比较广泛,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第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除人民法院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要点如下:第一,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都属于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范畴,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二,主管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请求权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宣告的理由不同而有所区别: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第四,婚姻无效条件变化的法律后果。重婚的婚姻和禁婚亲之间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不因时间的延续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当事人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和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可因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凡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审判规则。由于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是法律强制事件,不能通过协议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也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一,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其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身份及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其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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