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

题目

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武汉市水产局为什么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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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答案:C,D
    解析: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加害人的甲工厂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甲厂排污行为与李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因此选C、D。

  • 第3题:

    老李承包了一片鱼塘,附近有一家化工厂。近期鱼塘水面滋生了大量藻类,近几日鱼塘水面漂浮了大量的死鱼。老李急忙找到环保部门,经检测,为鱼塘水质污染所致,是什么化学物质导致藻类繁殖致大量鱼死亡

    A.氮和磷
    B.甲基汞中毒
    C.铬
    D.氟
    E.有机氯和有机磷

    答案:E
    解析:
    受磷、氮污染的富营养化水体中的藻类及其毒素,不仅破坏水的生态环境,也可通过食物链引起中毒或死亡。

  • 第4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是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A抗辩不成立;单纯的连降大雨,但没有配合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免责,故B抗辩不成立。C项抗辩可以成立,因为证明了污染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受到损害”。D项抗辩不成立,只有受害人自我致害的行为才能作为抗辩理由。

  • 第5题:

    张某为泄愤,打开某化工厂的污水口,污水流入李某的鱼塘,导致大量鱼苗死亡。对于李某的损失()。

    • A、李某可以请求张某赔偿
    • B、李某可以请求化工厂赔偿
    • C、李某只能请求张某赔偿
    • D、李某只能请求化工厂赔偿

    正确答案:A,B

  • 第6题:

    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的。

  • 第7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损失的具体数额
    •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 D、甲工厂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某甲在某化工厂工作,因迟到被扣工资若干。某甲对此非常不满,为泄私愤,打开化工厂的污水口,导致污水流入某乙的鱼塘,导致大量螃蟹死亡。对于某乙的损失()

    • A、某乙可以请求某甲赔偿
    • B、某乙可以请求化工厂赔偿
    • C、某乙只能请求某甲赔偿
    • D、某乙只能请求请求化工厂赔偿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单选题
    某市化工厂位于山腰,自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张某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张某一直未曾提出异议。后化工厂进行技术改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张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但化工厂未予理睬。于是张某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该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化工厂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化工厂下书面通知,要求化工厂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化工厂和张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化工厂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元。化工厂拒不履行行政调解处理决定,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A

    化工厂

    B

    化工厂和市环保局为共同被告

    C

    市环保局

    D

    市环保局为被告,化工厂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张某为泄愤,打开某化工厂的污水口,污水流入李某的鱼塘,导致大量鱼苗死亡。对于李某的损失()。
    A

    李某可以请求张某赔偿

    B

    李某可以请求化工厂赔偿

    C

    李某只能请求张某赔偿

    D

    李某只能请求化工厂赔偿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市化工厂位于山腰,自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张某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张某一直未曾提出异议。后化工厂进行技术改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张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但化工厂未予理睬。于是张某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该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化工厂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化工厂下书面通知,要求化工厂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化工厂和张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化工厂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元。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哪些是不正确的()?
    A

    原告举证

    B

    由被告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

    C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D

    原告证明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

    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损失的具体数额

    C

    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

    甲工厂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并致使李某承包的附近鱼塘鱼苗死亡大半,导致经济损失5万余元。在该案中,下列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A.李某
    B.李某的亲友
    C.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D.李某所承包鱼塘的发包方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
    讲解:李某所承包的鱼塘因该化工厂的行为遭受损失,李某具备诉的利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也可以就此侵害环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选项C正确。在该案中,李某的亲友和发包方因不具备诉的利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答案选择A、C。

  • 第14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2013年)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
    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
    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
    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

  • 第15题: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
    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
    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无过错责任,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故A选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该企业无需赔偿。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县政府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C选项错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中的企业为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企,其责令停业、关闭须经国务院批准。故D选项正确。

  • 第16题:

    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答案:A,B,C
    解析:
    (原答案ABC,应无正确答案)。根据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64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本题已无正确答案。

  • 第17题:

    2000年7月20日,天降大雨,河南新乡市中原化工厂堆放含有硫化物废渣的坑中污水溢出,流入与之相邻的养鱼专业户李金生承包的鱼塘,造成几千尾鱼死亡。李金生先后几次找到厂里说明情况,厂方未予理睬,8月5月和6日,又连下大雨,大量污水再次流入鱼塘,鱼塘水质变坏,鱼全部死亡。李金生投诉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内硫化物超标127.2倍,溶解氧、化学耗氧量也大大超标。同时,市环境保护局还委托水利局水产科对养鱼户李金生的喂养和管理进行调查,并在科学分析基础上拿出了一个鱼塘污染调查报告。在调查基础上,对中原化工厂作出罚款30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150元,并限期采取防治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的处理决定。中原化工厂接到处理决定后不服,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上诉。市环境保护局的做法有无不妥?


    正确答案: 有两点不妥。
    ⑴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应由市、县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而本案中的限期治理决定却是市环保部门直接作出;
    ⑵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致害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赔偿受害方的民事处理决定应分别作出为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处罚可向法院起诉的诉权、诉期。

  • 第18题:

    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武汉市水产局为什么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正确答案: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 第19题:

    王某前几年承包了20多亩鱼塘,放养了鲤鱼。每年收益万元左右。去年,乡里在王某鱼塘附近建了一个化工厂,由于技术落后,没有污水处理装置,厂里的废水到处乱流。今年一部分废碱水竟放入了王某的鱼塘,使水面受到严重污染,死了1000余公斤鲤鱼。事后王某向乡化工厂索赔,化工厂领导竟置之不理。王某有权向化工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吗?


    正确答案:王某有权向化工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因公民或法人过错造成污染环境,该公民或法人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主观上并无过错,由于技术原因仍未能完全避免污染,造成了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失,致害人也必须赔偿。乡化工厂向王某鱼塘排放废碱水,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此违法行为与王某鱼塘水面受污染,大量鲤鱼死亡之间有着因果联系。因此,王某有权向化工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化工厂除了依法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立即停止向王某鱼塘排放废碱水,并依法加强对废水的处理。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人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5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应当由甲下厂承担举证责任的有( )
    A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人李某承包的鱼塘

    B

    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

    李某承包的鱼塘所花费的成本数额

    D

    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E

    是否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某市化工厂位于山腰,自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张某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张某一直未曾提出异议。后化工厂进行技术改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张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但化工厂未予理睬。于是张某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该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化工厂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化工厂下书面通知,要求化工厂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化工厂和张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化工厂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元。本案中,化工厂认为死鱼现象发生前张某一直未曾对化工厂排放污水提出异议,要求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A

    应予免除,受害人系自我致害

    B

    应予减轻,受害人也有过错

    C

    不能免除亦不能减轻,因为受害人并非故意将污水引用到自家鱼塘

    D

    应予免除,化工厂没有过错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5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的有()
    A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

    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

    李某承包的鱼塘所花费的成本数额

    D

    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E

    是否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关于陈某房屋租赁的表述,正确的为(  )。
    A

    陈某出租商铺的租金,由陈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议定

    B

    经陈某同意,李某可以将该商铺转租,并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C

    在租赁期限内,无须陈某同意,李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改变房屋用途

    D

    在租赁期限内,无须陈某同意,李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拆改房屋结构


    正确答案: A,B
    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某工厂因违规向河流排放污染物导致下游甲的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甲可以要求某工厂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包括()
    A

    鱼死亡的经济损失

    B

    停止违法排放

    C

    处置死鱼所支付的费用

    D

    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