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日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3月10日复电要求将价格降为每吨FOB圣保罗45美元,并将要约有效期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对此未予答复。3月20日,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3月2日发盘条件,已委托开出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电告中国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他人()A、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B、合同不成立,中国

题目

2000年3月2日,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日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3月10日复电要求将价格降为每吨FOB圣保罗45美元,并将要约有效期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对此未予答复。3月20日,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3月2日发盘条件,已委托开出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电告中国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他人()

  • A、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
  • B、合同不成立,中国公司3月10日回电已构成新要约,巴西公司未予答复
  • C、中国公司3月20日回电在要约有效期内,已构成对原要约的接受
  • D、巴西公司3月2日要约已失效,所以无义务履约

相似考题
更多“2000年3月2日,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日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3月10日复电要求将价格降为每吨FOB圣保罗45美元,并将要约有效期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对此未予答复。3月20日,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3月2日发盘条件,已委托开出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电告中国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他人()A、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B、合同不成立,中国”相关问题
  • 第1题:

    我国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5月1日装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

    A.无效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反要约

    D.有效承诺


    参考答案:BC

  • 第2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A、合同并未成立
    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至15日期间装船
    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答案:A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的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而该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该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新的要约;该公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该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应认为是对要约的变更,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A项正确。

  • 第3题: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A,C
    解析:
    。CIF术语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与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变更要约要件构成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因此,本题中2003年6月14日甲国某公司来电的性质为要约,中国山东公司2003年6月17日复电对要约有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也就是一项新的要约,故c项正确。甲国公司2003年6月18日回电未接受价格减少的条件,再度构成6月17日电的反要约,而不是一项有效承诺,故D项错误。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因未涉及仲裁问题,故又构成对6月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未予答复,双方合同没有最终成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B项错误。若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6月17日条件,则合同成立。

  • 第4题:

    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电传政府一级黄豆1000吨,每吨110美元CIF(黄埔),2006年2 月1日装船,20天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6年2月15日装船,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黄豆价格上涨,巴西公司将黄豆卖给他人。根据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中国公司回电因改变了装船时间构成反要约

    B.中国公司回电并没有对原要约构成实质性变更

    C.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巴西公司将货物卖给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巴西公司对中方所作的更改没有及时表示反对,中方回电构成承诺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反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了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 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 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即构成反要约。本题中,“提供原 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条件的添加并不属于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反要约;装船时间的“改变”表明交货时间的变更,因为在CIF术语下,装船时即交货,因此中国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反要约。合同不成立,AC正确。

  • 第5题:

    关于要约,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项()

    • A、反要约
    • B、一项新要约
    • C、无效承诺
    • D、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B

  • 第6题:

    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

    •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 B、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 C、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B

  • 第7题:

    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1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1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回电是()

    • A、还盘
    • B、一项新的发盘
    • C、有效接受
    • D、无效接受
    • E、对原发盘的拒绝

    正确答案:A

  • 第8题: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 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 第9题:

    多选题
    我国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5月1日装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种情形?()
    A

    反要约

    B

    一项新要约

    C

    无效要约

    D

    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0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的回电属于()。
    A

    还盘

    B

    一项新的发盘

    C

    无效接受

    D

    有效接受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
    A

    合同并未成立

    B

    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

    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

    D

    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正确答案: D
    解析: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反要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本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这一更改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而日方未对新要约作出回复,即日方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中国公司无装船义务

  • 第12题:

    多选题
    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
    A

    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

    B

    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

    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

    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
    B项,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
    C项,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属于一个新的要约。
    D项,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

  • 第13题:

    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电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A、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
    B、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A,B,D
    解析:
    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故A选项不正确。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D选项不正确,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

  • 第14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并未成立
    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
    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答案:A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D项错误。

  • 第15题:

    ★ 美国甲公司于4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中国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小麦20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CIF大连,9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5月9日回电、“你方4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须提供卫生检疫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D.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答案:D
    解析: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本题甲公司没有给予答复,乙公司回电已构成新要约。

  • 第16题:

    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0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的回电属于()。

    A还盘

    B一项新的发盘

    C无效接受

    D有效接受


    A,D

  • 第17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第18题:

    巴西多利公司向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发出传真:“急购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巴西利亚,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古巴托烙卡斯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该公司的回电属于()。

    • A、反要约
    • B、一项新要约
    • C、无效承诺
    • D、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 第20题:

    美国甲公司发电报给中国乙公司称:“供应40台发动机。100匹马力,每台CIF上海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电称:“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未成立。因为美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 第21题:

    问答题
    我A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受到法国B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中国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上海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同不能成立。原因是:
    B公司16日发盘,经A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
    ①我A公司不应接受B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
    ②在作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急购巴西一级白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1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12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回电是()
    A

    还盘

    B

    一项新的发盘

    C

    有效接受

    D

    无效接受

    E

    对原发盘的拒绝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合同并未成立

    B

    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

    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

    D

    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正确答案: B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①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②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③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AB两项,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变更了交货时间,属于实质上的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
    CD两项,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故卖方无装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