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题目

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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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

    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腿骨骨折住院。即将出院时,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患有晚期癌症,不久李某便在医院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B.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C.张某对李某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D.张某对李某的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

    本题的考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联系。《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李某的死亡原因是癌症而非张某的殴打行为,故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正确答案是AC

  • 第3题:

    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6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下列关于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 第4题:

    张某和同事李某沟通工作事宜时,因看法有分歧发生争执,随后张某回自己办公室独处时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构成过失杀人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李某对张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D、李某与张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A项错误,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题干中李某不存在过失致张某死亡的行为。
    B项错误,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李某不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张某的行为。
    C项错误,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D项正确,根据题干张某和同事李某沟通工作事宜时,因看法有分歧发生争执,随后张某回自己办公室独处时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死和李某无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 第5题:

    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 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 第6题:

    张某在李某胸部连捅几刀,与李某有仇的黄某正好经过此地,又在李某身上猛击几拳,致李某死亡。李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错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据此分析,李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第7题: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

    • A、自行恢复
    • B、不得自行恢复
    •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 D、经张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张某,男,25 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张某驾驶“丰田”牌轿车出去揽活。车经一路口处时,遇到从外地来该市探亲的青年妇女李某。张停车问李到哪儿去,李说到该市某单位找丈夫。张某遂以带路为名将李骗上车,后将车开到郊外停住,在车内强行奸污了李某。李在奋力反抗中,将张的嘴唇咬伤。张认为这是要给他的犯罪行为留下罪证,唯恐罪行败露,即决意杀人灭口。张先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数下,李某昏迷过去。张某以为李某已死,遂将李拖出车外扔在路旁,驾车逃离。半小时后,李某被下夜班经过的工人发现送进医院,经抢救脱险,但头顶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造成重残。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2)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3)张某使用手掐、锤打的手段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构成故意杀人罪。
    (4)张某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张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第9题: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未见的好友,一日路上偶遇,二人上前热烈拥抱,李某兴高采烈地打了张某腹部一拳,嚷着:“小子,这些年跑哪儿去了?”话音未落,张某就痛苦地捂着腹部倒在地上,李某连忙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张某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患有脾肿大,因李某击打一拳造成脾破裂而死。张某的家人、同事等均不知其患有此病。对张某的死亡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结果,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第10题:

    李某与张某积怨较深。某日,张某在街上遇到李某,故意破口大骂,并挑逗李某说“有本事你来打我啊”。李某气愤至极,拿起路边商店里的板凳打张某。张某说“是你先打我的”,将李某摁倒在地,致其轻微伤。李某报警后,张某逃跑,7个月后才将张某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其不应予以处罚
    • B、对李某殴打张某的板凳应予收缴
    • C、对李某应减轻处罚
    • D、本案没有超过追究时效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某到李某的办公室送文件,李某不在。张某看见李某办公桌下有一活期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李某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张某问是否看见存折,张某说没有看到。张某事后将存折上的5000元取走。张某构成()
    A

    侵占罪

    B

    盗窃罪

    C

    诈骗罪

    D

    金融凭证诈骗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李某出生于1988年6月12日,2005年跟随舅舅外出打工。2006年5月2日晚九时许,李某独自一人在西湖边睡觉,醒来后发现自行车不见了。李某在附近寻找自行车时,看见在西湖边石椅上谈恋爱的张某和施某两人,便上前询问有没有看见自己的自行车。张某很不耐烦,叫李某滚开,李某一时激愤,与张某吵起来,张某推了李某一把,李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后逃窜。张某追了几分钟后倒地不起,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三天后,李某投案自首。试分析如果你是李某的辩护律师,应从哪些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正确答案: 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可从以下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李某作案时年纪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中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李某的部分责任;
    (3)李某事后有自首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与李某有仇。某日,李某看见张某拿着木棒向他走来,李某以为张某要报复,遂向张某抢先出手,将张某打伤。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 )

    参考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显然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不正确。

  • 第14题:

    张某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其一间私房被其配偶李某继承.李某与王某再婚,并将该房出租.后张某回来,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引发纠纷.经查,李某共收租金2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B.李某应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租金

    C.李某和王某离婚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D.李某应返还房屋和租金给张某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夜晚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000元钱。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某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抢劫罪。详解: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根据本题所给案例,张某成立抢劫罪既遂,李某虽然被张某欺骗,不知道抢到2000元钱的事实,但也不影响其成立抢劫罪既遂,也就是说,在共同实行犯中,有一方既遂,所有共犯人都应当承担既遂的罪责。数额认定方面,通说认定为共犯对全部钱款承担刑事责任。盗窃罪也是这样,如果犯罪数额是2000元而张某骗李某说盗窃1000元,李某也要对2000元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如果张某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实施了强奸罪,就是实行过限,单独定罪。这里需掌握的是一个小问题,就是关于抢劫罪既遂的标准,因为抢劫罪侵害双重法益,所以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抢走财物都构成既遂。本题中如果说被害人没有达到轻伤,一分钱也没有抢到,那就是抢劫罪的未遂。

  • 第16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 第17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 000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答案:A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张某与李某合谋进行抢劫,只要张某既遂,整个犯罪就是既遂。至于张某欺骗李某,只是共同犯罪人内部的分赃关系,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故选A项。

  • 第18题:

    张某为丈夫李某投保死亡保险,并在征得李某同意下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双方离异,但被保险人李某未变更受益人,李某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

    • A、李某父亲
    • B、李某的女儿
    • C、张某
    • D、李某母亲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腿骨骨折住院。即将出院时,医院检查发现李某患有晚期癌症,不久李某便在医院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 B、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C、张某对李某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 D、张某对李某的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

  • 第20题:

    李某(男,17岁,曾被公安机关处以4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追求邻居张某(女,16岁)数月,遭拒绝后怀恨在心。2006年3月5日,李某向张某的手机发送了一张淫秽图片,张某父母看到后产生误会,与张某发生了争吵。张某表姐王某报警,派出所受理后进行调查,并对张、王二人制作笔录。李某得知此情况后便寻找张、王二人,一日路遇二人,李某骂张某不识抬举,王某多管闲事,并将王某头部打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某又尾随张某,强行进行入其家中,反复纠缠与其理论,张某报警。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正确答案: (1).李某殴打王某构成殴打他人。
    (2).李某殴打报案人,应从重处罚。
    (3).李某闯入张某家中拒不退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4).李某不满18岁,应从轻、减轻处罚。
    (5).对李某的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拘留不超过20日。

  • 第21题:

    下列不能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有()。

    • A、张某盗窃李某的钱包被李某当场发现,后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张某要求对该案进行调解
    • B、万某因对自己81岁的岳母长期积怨,忍无可忍将岳母打成轻微伤,其妻子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调查,其妻要求调解,但其岳母不同意
    • C、嫖客苏某与卖淫女赵某在宾馆嫖宿,嫖宿后因嫖资支付发生纠纷,争吵之时被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二人要求调解
    • D、张某侮辱李某,李某遂到公安派出所报案,张某知道后,来到李某家将其打成轻微伤,张某要求调解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王某和李某有仇隙,随即找到与李也有矛盾的张某。王、张二人商量“修理修理”李。张仅想给李一点颜色看看,王则心想趁着有张帮忙,将李“干掉“。王并没有将杀人的心思透露给张。为此,二人准备了匕首和砖头。一天夜晚,二人拦住下夜班的李,对其殴打,李反抗。张用匕首刺中李腿部,王则用砖头猛砸李头部。李昏倒在地,王、张二人逃离。后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锐器刺中腿部动脉,失血过多而死。 问:王、张二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1.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因为:
    (1)成立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据此,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王、张二人同时殴打李,但二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王有杀人故意,张仅有伤害故意,结果是张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李的死亡结果。王、张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则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李某、张某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C

    收养关系解除后,小张与李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D

    收养关系解除后,小张与张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