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万吨船期租给承租人,约定船东只能装不超过1.5%载重吨的淡水及物料,即最多装300吨的淡水与物料。但事后船东不能支撑越洋航行,而于开航前多加了200吨的淡水与物料,事后承租人索赔短装损失。船方认为,该租约依1946年NYPE订立,不能满足如今远洋航行的需要。依NYPE93规定,只要船东于合理范围内添加淡水与物料即被允许。租方请求是否合理?

题目

一2万吨船期租给承租人,约定船东只能装不超过1.5%载重吨的淡水及物料,即最多装300吨的淡水与物料。但事后船东不能支撑越洋航行,而于开航前多加了200吨的淡水与物料,事后承租人索赔短装损失。船方认为,该租约依1946年NYPE订立,不能满足如今远洋航行的需要。依NYPE93规定,只要船东于合理范围内添加淡水与物料即被允许。租方请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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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期租租约。租约约定“ArrivalAntwerp(驶抵安特卫普)交船”。当船方驶抵安特卫普港外时,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由此延滞数日。承租人认为,该港的惯例是越过河道上的某条界限才算抵达安特卫普港,所以该船未能抵达交船地点,主张船东应负赔偿责任。船东则认为,该租约是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有严格解释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船东无需赔偿。针对上述案情,船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期租合约中规定的“交船地点”和程租合约规定的船舶“抵达地点”是不同的。因为期租中,交船地点只是指定船东应在什么地方把船交到租船人手中以供使用而程租中抵达地点是作为开始计算装卸时间的临界点的。并且在期租中,所有领航员、代理人等均是由承租人负责的。因此,为了公平,一般的期租船只要进入指定港口的港区之内,即算是抵达了交船地点。换言之,期租中的交船地点比程租中的交船地点要求比较低。因此,本案中,船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第2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期租合同。租约约定,由于承租人遗忘或疏忽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船方要先给予4天的宽限期才可以撤船。事后船方并未给予承租人警告就撤了船,承租人依据该宽限期条款将船东诉至法院。船东认为,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非出于忘记或疏忽,而是明知故犯,乱扣不该扣的项目所致,所以该宽限期条款并不适用。本案船东是否有权不予通知即可行使撤船


    正确答案:一般来说,出租人行使撤船权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而在本案中,承租人并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则船东享有撤船权,且租约中没有相应的书面通知约定,因此,船东有权不予通知并行使撤船权。

  • 第3题:

    船东与承租人签订了租约。合同约定,租期为6个月,船舶可达航速大约14节,消耗大约35吨燃油。双方同意该约定意味着只要该船能达到13.5节及36.4吨耗油即不算船方违约。事后承租人以该船实际航速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速度提起仲裁。船东辩称该期租租约,并未要求可达航速持续不变,只针对交船时该船可达航速而言,并且根据交船前的各种记录来看,虽然有1-2天的坏天气,但该船整个航次的平均航速仍可达13.4节。故船方并无违约。针对上述案情,船东是否违约?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船东不违约。一般来说,租约中约定的船速是指交船时船舶满载情况下的航速,而耗油量则是指船舶满载在良好天气下的耗油量。如果交船前后的航次是长途的,则需考虑多日天气良好的满载航次来考虑。如果交船前后的航次不长或者良好天气的日子不够,则需要多加前后几个月的情况来加以考虑方显公平。在本案中,船东交船时的航速已经达到了约定的要求,并且在扣除 1-2 天坏天气的情况下,船速和耗油量仍是符合约定的,因此船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第4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船合同。该船为冷藏船,承租人要求使用该船装运香蕉,并且租约中没有将香蕉除外,但是船东认为船上通风不足以适应香蕉的运输而拒绝运输。双方坚持不下,结果船东一气之下将船开走。而承租人的香蕉因一时无法找到其他船而致全损。事后承租人举证证明,即使该船通风不足亦适合运载一个很短的航程,因此船东应对其拒不履约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针对上述案情,应该怎么样处理


    正确答案:船东应承担承租人的损失。因为该租约中规定香蕉并不是除外货物,因此船东应根据约定装运货物而不应拒绝,这是租约中船东的基本义务。

  • 第5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规定“6个月租期,租方有权缩短或延长10天”。现在承租人于6个月零12天时还船,则船东能否索赔


    正确答案:船东可以索赔。船东可以就超期还船请求索赔。因为租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期,不存在默示宽缓期的问题,应该按照租约的规定严格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租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补充期。

  • 第6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规定“最少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东能否以承租人超期3天还船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 船东可以就超期还船请求索赔。因为租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期,不存在默示宽缓期的问题,应该按照租约的规定严格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VriginiaM”轮造于1958年,其辅机和起货机都是以蒸汽为动力的,一般需给船舶锅炉供应淡水大约每天20吨才能产生运转辅机的蒸汽。该船被程租前往尼日利亚的拉各斯港卸货。当船舶抵港时,船上仅剩15吨左右的淡水,船长马上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事后船方和承租人对这一通知书的有效性产生争议,船东认为加水应为例行手续,所以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承租人则认为,在拉各斯港装水异常麻烦,而且不能保证停靠码头就能加水,船上的15吨水一用完就会严重干扰、影响卸货,因此该船不能算准备就绪。针对上述案情,应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正确答案: 一般来说,程租合同中的“准备就绪”,是指对租约下的全部货物装卸工作的准备就绪而言的。船舶只准备好装卸其中的一部分货物是不够的。所以,船东在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时,就要留意水、燃油是否充足。因此,在本案中,船舶明显是没有准备就绪的,装卸时间的起算不能以通知书作出时为准,而应以淡水装配完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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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船东与承租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航行疏忽所致损失,船东可以免责。船舶在开往交船港途中发生碰撞,船东为赶船期只好花更高的租金另外租他船代替,代替船在解约日之后才到达。承租人根据解约条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而船东抗辩说迟延交船纯系碰撞所致,而租约中约定航行疏忽免责,船东可以免责,所以承租人无权解约更无权索赔。针对上述案情,承租人是否能解约并索赔损失

    正确答案: 我国《海商法》第 131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因出租人的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船东因为船舶碰撞使得其无法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违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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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期租合同,采用了NYPE46了格式。在最后一航次卸港时,船东发出警告称租金未付足,租方虽不同意,但是仍在抗议下于3日的警告期内付出给船方银行。但船东在发出警告的当天,即声称留置货物而拒绝卸载,由此导致租方巨额损失和船期延误。租方认为“警告”条款说明只要钱在警告期内付清,即算是“准时”,所以船方无权提前以租方欠钱为由留置货物,故索赔由此所致损失。针对上述的案情,应该怎样处理?

    正确答案: 从案情分析可得出,船东和承租人采取了NYPE46了格式,在格式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宽限期条款,因此只要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船方即可依据NYPE46第18条的规定留置货物。船东无需承担因为留置货物所造成的损失。
    附NYPE46第18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据本租船合同应得款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则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手运费行使留置权承租人得因所有预付但未得的款项,以及任何超额支付的租金或本应立即退还的多余保证金而对船舶行使留置权。承租人不应招致由其或其代理人引起的、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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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规定“6个月租期,租方有权缩短或延长10天”。现在承租人于6个月零12天时还船,则船东能否索赔

    正确答案: 船东可以索赔。船东可以就超期还船请求索赔。因为租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期,不存在默示宽缓期的问题,应该按照租约的规定严格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租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补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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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期租合同。租约约定,由于承租人遗忘或疏忽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船方要先给予4天的宽限期才可以撤船。事后船方并未给予承租人警告就撤了船,承租人依据该宽限期条款将船东诉至法院。船东认为,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非出于忘记或疏忽,而是明知故犯,乱扣不该扣的项目所致,所以该宽限期条款并不适用。本案船东是否有权不予通知即可行使撤船

    正确答案: 一般来说,出租人行使撤船权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而在本案中,承租人并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则船东享有撤船权,且租约中没有相应的书面通知约定,因此,船东有权不予通知并行使撤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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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分析下列情况,定期租约中哪些不能扣除租金承租人以船方与燃油公司合谋欺骗为由索赔货损,并扣除了支付给船方的部分租金,船东借机宣布撤船。承租人由此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正确答案: 一般来说,与使用船舶无关的损失,承租人不能从租金中扣除。租金支付和其他索赔在定期租船中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冲抵。因此,本案中,燃油问题与船舶使用无关,承租人不能从租金中扣除该索赔,而是可以通过另外手段向船东索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针对上述情况,承租人是否违约


    正确答案: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时,法律将默示给予一个附加的补充期,如果租约在附加补充期内完成还船,虽然已过了订明的期限,则租约仍然有效,不存在承租人违约的问题。不论租期中是否加上“大约”一次,法律后果相同。因此,一般 6 个月的租期,合理的宽缓期可以为 5 到 6 天,承租人不违约。

  • 第14题:

    满载排水量包括以下重量()

    • A、空船重量、燃料、淡水和船用备品物料及船舶常数等重量
    • B、空船重量、货物重量、燃料、淡水和船用备品物料等重量
    • C、空船重量、货物重量、船用备品物料重量及船舶常数等重量
    • D、空船重量、货物重量、燃料、淡水和船用备品物料重量及船舶常数等重量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中规定“租约大约6个月”,此时船东能否再以承租人超期3天还船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承租人不违约。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时,法律将默示给予一个附加的补充期,如果租约在附加补充期内完成还船,虽然已过了订明的期限,则租约仍然有效,不存在承租人违约的问题。不论租期中是否加上“大约”一次,法律后果相同。因此,一般 6 个月的租期,合理的宽缓期可以为 5 到 6 天,承租人不违约。

  • 第16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规定“最少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东能否以承租人超期3天还船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船东可以就超期还船请求索赔。因为租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期,不存在默示宽缓期的问题,应该按照租约的规定严格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第17题:

    某租方想要承租一艘备有垂直通风的水果船运输水果。某船东却将一艘平面通风的船说明为垂直通风。事后,承租人知悉该情况,以该船不适合租方使用为由主张撤销租约。船东以租方所提出的“垂直通风”这一要求并未订入租约中,故租约无权以取消租约为由提请仲裁。船东的主张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船东的主张不合理。船舶适航是租约中船东的一项默示义务。船舶适航的含义包括船舶必须适合船舶的本航次运输,在本案中则可以解释为符合运输水果的要求。因此,即便租约中没有明确订立,船东也不能免除其在租约下的默示义务,其需承担责任。

  • 第18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中规定“租约大约6个月”,此时船东能否再以承租人超期3天还船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承租人不违约。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时,法律将默示给予一个附加的补充期,如果租约在附加补充期内完成还船,虽然已过了订明的期限,则租约仍然有效,不存在承租人违约的问题。不论租期中是否加上“大约”一次,法律后果相同。因此,一般 6 个月的租期,合理的宽缓期可以为 5 到 6 天,承租人不违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TCT租约。该租约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承租人按时间支付租金,租期为40天,但租船人并不保证能在这一租期内还船。事后,承租人超期5天还船船东能否主张索赔?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应该享有一个宽缓期,并且租约中约定租船人不保证按期还船,这意味着不能因航次一有长短就说承租人违约。如果船东无法证明承租人超过 5 天还船存在恶意,则承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针对上述情况,承租人是否违约

    正确答案: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时,法律将默示给予一个附加的补充期,如果租约在附加补充期内完成还船,虽然已过了订明的期限,则租约仍然有效,不存在承租人违约的问题。不论租期中是否加上“大约”一次,法律后果相同。因此,一般 6 个月的租期,合理的宽缓期可以为 5 到 6 天,承租人不违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某船依承租人的指示前往加拿大的某港口,结果在港口船舶被强制收取一种名为“SickMariner’SDues”(海员医院捐助)费用。事后船东以该费用是对每一条进港的船强制收取的,而自己船员又未从其中获得任何益处,所以该费用应属于NYPE93中要求租方承担的“任何其他费用”(allotherusualexpenses)。NYPE933第9条规定“承租人在租期内应提供的项目是船舶燃料、淡水、垫舱物料、防移板,支付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与承租人义务有关的联系费、引航费、拖带费、代理费、佣金、领事费以及除出租人提供的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承租人对以上项目和费用负有自费提供和支付的义务,但船舶停租期间和以上费用是为出租人目的而支付的则应除外……”针对上述情况,该笔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费用承担一般把握一个原则,费用与船方的利益有较大关系时,则由船方承担。否则应由承租人承担。在本案中,该费用属于港口强制性收取的,并且与船东需要负责的事项没有多大的关系,并且船东船员并未从中直接获益,则租方就应承担该费用。另外,此笔费用是因为承租人的指示才产生的,因此该笔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期租合同。租约约定,由于承租人遗忘或疏忽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船方要先给予4天的宽限期才可以撤船。事后船方并未给予承租人警告就撤了船,承租人依据该宽限期条款将船东诉至法院。船东认为,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非出于忘记或疏忽,而是明知故犯,乱扣不该扣的项目所致,所以该宽限期条款并不适用。试结合NYPE93格式中有关宽限期条款分析本案

    正确答案: NYPE93 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了宽限期“2 宽限期。由于承租人或其银行一方的疏忽,过失或错误而未能准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净银行工作日为协议的支付地点所承认补交未付的租金,当承租人根据出租人通知在------天内予以补交时,应视为其准时支付租金。如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的---天内未能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本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撤船权。”因此,如果承租人在租约中订入类似 NYPE93 的宽限期条款,则船东在发出撤船通知前,不能行使撤船权,后果将会完全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租方想要承租一艘备有垂直通风的水果船运输水果。某船东却将一艘平面通风的船说明为垂直通风。事后,承租人知悉该情况,以该船不适合租方使用为由主张撤销租约。船东以租方所提出的“垂直通风”这一要求并未订入租约中,故租约无权以取消租约为由提请仲裁。船东的主张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 船东的主张不合理。船舶适航是租约中船东的一项默示义务。船舶适航的含义包括船舶必须适合船舶的本航次运输,在本案中则可以解释为符合运输水果的要求。因此,即便租约中没有明确订立,船东也不能免除其在租约下的默示义务,其需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