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题目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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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 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 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 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 第2题:

    某市一建经过招投标中标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备案,后建设单位又要求施工单位出具了降价10%的让利承诺。该承诺未再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此补充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的改变不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B.该协议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约定变更,不需要再次备案
    C.由于该协议未办理备案,工程结算时只能以原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该补充协议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2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3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4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10%的补充协议,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
    B.补充协议
    C.重新商定合同
    D.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2
    本题中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

  • 第5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 A、备案的中标合同
    • B、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C、招标文件
    • D、投标文件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

    • A、视施工合同无效
    • B、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C、以施工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D、备案的中标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单选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A

    阴合同

    B

    备案的中标合同

    C

    双方约定为准

    D

    阳合同或阴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签订了合同并且备了案,但是备案合同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是备案合同的效力高,还是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例如:招标文件约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付工程款的5%,而施工合同未约定此条款,那么招标文件的这条款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的情况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是得不到政府部门备案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该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的合同,然后将该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疏忽使得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通过了备案,这种情况下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下列两个问题。
    第一,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该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的合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进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
    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指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合同,即通常说的白合同。从《招标投标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无效,但是,如果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况下,在工程结算时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依据,而备案中标合同在内容上是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因此,本质上是要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的依据,而影响结算的内容就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实质性内容”(通说认为包括工期、质量、价款),此时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条款实际上是不生效的,所以,我认为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虽然不是全部无效,但是其中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在没有改正之前就不发生效力,如果拒绝改正,那么这些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另外,备案合同中有关非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应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招标、投标文件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变更,只要这种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变更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备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分析过,备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国家行政机构对建设工程建设的一种监督,因此,备案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没有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会无效,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会因为通过了备案就会变为有效,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会因为备了案提高了效力等级,备了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也不一定高于没有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综上,实质性内容条款的效力应该是招标文件的规定比问题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合同的规定效力高,非实质性内容部分的条款的效力应该是问题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合同比招标文件的效力高。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界定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招标文件中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正确答案: 首先,“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合同”和“白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有两个:第一经过了招投标,第二,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所以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所谓“备案合同”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其次,如果所谓“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与中标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一致,那么“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相应条款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认为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当事人不用中标合同,而是用所谓的“备案合同”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签订在后的“备案合同”为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需要,双方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与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不同。请问:进入诉讼程序后,哪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如果该工程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则问题中所述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前一份合同因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而无效,后一份合同因招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而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工程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则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后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前述原因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
    A

    视施工合同无效

    B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C

    以施工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D

    备案的中标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建设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则结算工程价款应根据()
    A

    有建设单位甲决定

    B

    有施工单位乙决定

    C

    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D

    备案的中标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A.备案的中标合同
    B.最后签订的合同
    C.双方协商所确定的合同
    D.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标准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14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方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约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2004年 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第15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 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 应以补充协议座位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 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2013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69题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综上所述,A项正确。

  • 第16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10%的补充协议,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 . 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
    B . 补充协议
    C . 重新商定合同
    D .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16教材P129页,本题中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答案选A。

  • 第17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A、阴合同
    • B、备案的中标合同
    • C、双方约定为准
    • D、阳合同或阴合同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建设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则结算工程价款应根据()

    • A、有建设单位甲决定
    • B、有施工单位乙决定
    • C、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D、备案的中标合同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单选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了备案手续,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5%的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

    补充协议

    C

    重新商定合同

    D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的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本题选A。14.答案C按照《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当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题中,合同中有约定,且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应予以支持,选C。

  • 第20题:

    问答题
    有一个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包干价,设计变更部分价款可调整,施工企业参与了投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价款低于中标价。请问: 1.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黑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差额?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发出的索赔函件,业主基本都未回复,28天后能否按业主视为确认办理?

    正确答案: 1.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黑合同”,所谓黑合同是相对于白合同而言的,从问题的叙述来看,当事人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本不存在白合同,所以也就无所谓黑合同。这份合同实际属于违背了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这样的合同并不是整个合同无效,而是有关工程价款的条款无效,工程价款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即中标价来确定。因此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合同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额。
    2.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所发的函件业主未回复,28天后能否视为业主确认了这些函件,要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采取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话,该示范文本第36.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依照该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于索赔意向通知发出28内,向对方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发出了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再过28天后,建设单位没有回复,才能视为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是“见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没有备案。请问:专用条款中的这种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有效吗?如果认定有效,那么如何认定未备案的“补充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必须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准确的认识,《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条即界定了建设工程实务中通常所说黑、白合同,经过招投标且经过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没有备案的为黑合同。黑、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时候,黑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在结算的时候以白合同为准。
    结合本问题所提的情况,我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不过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补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备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只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干预和监督,备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补充合同未经过备案并不影响补充合同的效力。”同时,我认为补充合同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界定的黑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是一个整体,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
    综上,我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未经过备案的补充合同本身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某市一建经过招投标中标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备案,后建设单位又要求施工单位出具了降价10%的让利承诺。该承诺未再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此补充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的改变不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B

    该协议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约定变更,不需要再次备案

    C

    由于该协议未办理备案,工程结算时只能以原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

    该补充协议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优化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目,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

    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撒销合同

    C

    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

    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