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工程合同是有履行顺序的,《合同法》第269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承包人应先履行完工义务,发包人应后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形象进度款方面,当承包人完成了一个阶段形象进度,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形象阶段的进度款。如果发包人未支付的是进度款,则承包人就享有抗辩权,可以不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
有否后履行抗辩权及如何行使应该看合同约定,示范文本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示范文本第26条第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约定是参照了国际承包工程的FIDIC文本。该条约定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承包人行使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抗辩权,有一条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就是应该通知,如果承包人用书面方式通知了发包人,发包人仍不履行,然后有权行使抗辩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中止,还可以进一步解除合同。
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乙方如果依约行使抗辩权,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反诉乙方工期延误的,因为甲方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导致乙方停工,则乙方没有工期延误问题,工期依法可以顺延。至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诉讼期间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这只说明发包人对自己的过错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不因此可以免除之前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在诉讼期间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针对付款责任可以免责,但违约责任仍不能因此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