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如果双方已经结算,是否以结算单为依据?如未经结算,又如何确定工程款数量?

题目

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如果双方已经结算,是否以结算单为依据?如未经结算,又如何确定工程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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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其压低报价10%,否则不签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甲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乙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甲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 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乙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 乙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甲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 两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第2题:

    关于工程款支付结算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B.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须将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做出并公示
    C.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鼓励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以抵偿拖欠款项
    D.对于款项拖欠的建设单位,不应鼓励使用项目进行抵押偿付

    答案:A
    解析:
    应鼓励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 第3题:

    竣工结算价为总结算价减去竣工结算前已付工程款。()


    答案:错
    解析:

  • 第4题:

    发包方与无资质的个人签订了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加上增加的费用。无资质的个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双方签订的是开口合同,现第三方起诉发包方与转包方,请问: (1)该工程款应如何结算?是否按开口合同结算? (2)发包方多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转包的问题,无资质的个人为转包人,第三方为转包承包人,同时第三方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问题中的第三方将发包人与转包人(个人)作为被告,依据的是《司法解释》的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我要重点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因为《司法解释》是严格把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开来叙述的,承包人包括总包人和分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这一点很多人有误解。也就是说,问题中的个人作为承包人,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请求发包人来参照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来支付价款,而实际施工人(第三方)则无权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要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参照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一句话,司法解释设定的是承包人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因此,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来起诉发包人和无资质的个人,就自己完成的工程要求按实结算或者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确定的无效合同,质量合格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精神,来要求参照转包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注意不是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价款的依据是其与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合同)。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第三方起诉的,参照所签订的开口合同与承包人个人结算第三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要求无资质的个人返还。

  • 第5题: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那么涉及诉讼时,是否以审计结论为准?


    正确答案: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这个原则叫从约原则。这是司法解释当中的一共大概有8条规定都明确的叫服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说服从约定。当事人合同当中有约定的条款是效力比一般法律还要高的条款。法院就把这种条款叫做帝王条款。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条款就好像是皇帝一样能够指挥其他人。比如说你合同里面约定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的,如果有了这个约定那么没有其他办法只能按照审计来,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是肯定的。好像作为承包人都对于审计结论这一条款这一个做法好像心有余悸,不好办。那么我想如果说真的合同有这样的条款的话,那么对于审计单位也是可以据理力争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要提供我们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可算可不算的时候可以通过努力来争取的。不能一概而论说到了审计就死路一条,不是这样的情况。

  • 第6题:

    完工结算时,工程款结算总额少于或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调整。


    正确答案:错误

  • 第7题:

    业主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以预付方式支付工程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业主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以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 第8题:

    问答题
    业主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以预付方式支付工程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业主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以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那么涉及诉讼时,是否以审计结论为准?

    正确答案: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这个原则叫从约原则。这是司法解释当中的一共大概有8条规定都明确的叫服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说服从约定。当事人合同当中有约定的条款是效力比一般法律还要高的条款。法院就把这种条款叫做帝王条款。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条款就好像是皇帝一样能够指挥其他人。比如说你合同里面约定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的,如果有了这个约定那么没有其他办法只能按照审计来,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是肯定的。好像作为承包人都对于审计结论这一条款这一个做法好像心有余悸,不好办。那么我想如果说真的合同有这样的条款的话,那么对于审计单位也是可以据理力争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要提供我们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可算可不算的时候可以通过努力来争取的。不能一概而论说到了审计就死路一条,不是这样的情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适用条件为()。
    A

    约定结算答复期限

    B

    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C

    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D

    法律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E

    承包人确定工程款数额


    正确答案: B,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问: 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 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 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1.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我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一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实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如果双方已经结算,是否以结算单为依据?如未经结算,又如何确定工程款数量?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已经过双方结算,则以该结算为依据。如未结算,则可通过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审价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投资的某公建项目招标,乙公司以 8200万工程报价中标,甲、乙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备了案。开工前,甲要求乙降低合同价,乙无奈同意,二者订立了协议,工程价款改为 7600万,工程完工后,乙要求按合同进行结算,甲坚持按协议结算。正确的处理是()。

    A.合同无效,协议也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
    B.合同有效,协议有效,但应以协议为结算依据
    C.合同有效,协议无效,以合同为结算依据
    D.合同无效,协议有效,以协议为结算依据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出现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 第14题:

    某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其压低报价10%,否则不签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甲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乙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乙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乙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甲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两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95 / 2019版教材P94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第15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问: 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 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 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1.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我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一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实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

  • 第16题: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 A、合同价款—施工中合同价款调整额—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
    • B、合同价款+施工中合同价款调整额—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
    • C、合同价款+施工中合同价款调整额—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
    • D、合同价款—施工中合同价款调整额—已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结算完毕后发现结算错误,需要取消结算,应如何处理?()

    • A、找到已经结算的发票,然后点取消,取消结算。
    • B、找到已经结算的入库单,然后点取消,取消结算。
    • C、删除结算产生的结算单,就会自动取消结算。
    • D、在结算界面找到已经结算的发票和入库单点取消结算功能,取消结算。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适用条件为()。

    • A、约定结算答复期限
    • B、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 C、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 D、法律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 E、承包人确定工程款数额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问答题
    施工工地没安表,结算时如何从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

    正确答案: 精确的计算可以从预结算书中详细地把水电费分析出来,按照定额中所含的水电费扣除,这样计算比较精确,但是所需要做的工作量太大。
    一般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这种情况下水电费的扣除都有一个系数规定,例如,某地区是这样规定的:土建工程按照直接费的千份之七扣除水电费,其中电费为直接费的千分之四,水费为直接费的千分之三。安装工程按照人工费的百分之七点六口出水电费,其中电费为人工费的百分之四点六,水费为人工费的百分之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判断题
    完工结算时,工程款结算总额少于或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调整。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双方约定发包方对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不视为已验收,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结算,以上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工程确存在质量问题,且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建筑物,承包方是否可要求结算?

    正确答案: 这个约定应该是无效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自己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俗的说,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法律又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问题所述的情况实际上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至于发包人使用工程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关键是要看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至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则来处理,《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前述合同后即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后续由于工程设计二次变更,双方又重新签署了与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选择以备案合同或者新订立的合同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B

    应以备案合同为准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C

    应以后续新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为新达成的合同应视为对原来合同的变更或废止

    D

    甲公司只能依据新达成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防止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在走完强制性的中标订约及合同备案手续后,另行约定更低价格的施工合同,从而带来建设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隐患及问题。

  • 第23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针对这个提问,我要说的是:现在已经不是征求对《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而是讨论如何准确贯彻执行《司法解释》,因此,这样的提问是不可讨论的。此外,。提问者的观点本身是偏颇的。我认为:黑白两份合同,不论是否出自何种原因,从形式上看,由于都有签约双方的签字盖章,因此,都是真实的。而且,《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说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只是区别划定了在存在黑白合同情况下的结算依据。而所谓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依照经中标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正是保护了依法中标,承包工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认为《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还是《司法解释》为解决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四大问题之一的黑白合同问题的重要贡献之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