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由于双方对质保金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题目

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由于双方对质保金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你的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后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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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设备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B.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B
    解析:
    2019版教材P7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2题:

    某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的同时,双方针对结算条款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完全不同的补充协议。后双方因计价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此时应该( )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A. 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
    B. 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
    C. 类似项目的结算价格
    D. 市场的平均价格


    答案:B
    解析:
    2011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52题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方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约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2004年 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第4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10%的补充协议,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
    B.补充协议
    C.重新商定合同
    D.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2
    本题中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

  • 第5题:

    发包方与无资质的个人签订了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加上增加的费用。无资质的个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双方签订的是开口合同,现第三方起诉发包方与转包方,请问: (1)该工程款应如何结算?是否按开口合同结算? (2)发包方多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转包的问题,无资质的个人为转包人,第三方为转包承包人,同时第三方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问题中的第三方将发包人与转包人(个人)作为被告,依据的是《司法解释》的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我要重点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因为《司法解释》是严格把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开来叙述的,承包人包括总包人和分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这一点很多人有误解。也就是说,问题中的个人作为承包人,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请求发包人来参照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来支付价款,而实际施工人(第三方)则无权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要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参照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一句话,司法解释设定的是承包人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因此,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来起诉发包人和无资质的个人,就自己完成的工程要求按实结算或者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确定的无效合同,质量合格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精神,来要求参照转包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注意不是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价款的依据是其与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合同)。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第三方起诉的,参照所签订的开口合同与承包人个人结算第三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要求无资质的个人返还。

  • 第6题: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正确答案: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预。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工程结算价款只能依据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 第7题:

    单选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了备案手续,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5%的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

    补充协议

    C

    重新商定合同

    D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的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本题选A。14.答案C按照《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当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题中,合同中有约定,且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应予以支持,选C。

  • 第8题:

    问答题
    关于黑白合同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在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双方是否能够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外订立补充协议?例如,改变原合同中的价款。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如果不能是否违反《合同法》有关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的规定?其二,在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 这问题涉及到了一个关键的界限区别,即中标后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正常的合同变更的区别。这里涉及到两条不同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合同法》第77条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规定的界限在于有没有法定事由?即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把合同有关造价、工期或质量约定作改变。至于合同履约过程中正常的变更,包括重大的设计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则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可以回答本问题的后一问。
    从理论上说重大的涉及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仍应进行备案。至于变更签证是否应经过备案,如何备案,目前并无行政管理规定,这有待建设主管部门的新规定。据悉建设部正在研究制定这一新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某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的同时,双方针对结算条款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完全不同的补充协义。后双方因计价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此时应以( )作业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A

    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

    B

    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

    C

    类似项目的结算价格

    D

    市场平均价格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发包方与无资质的个人签订了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加上增加的费用。无资质的个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双方签订的是开口合同,现第三方起诉发包方与转包方,请问: (1)该工程款应如何结算?是否按开口合同结算? (2)发包方多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转包的问题,无资质的个人为转包人,第三方为转包承包人,同时第三方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问题中的第三方将发包人与转包人(个人)作为被告,依据的是《司法解释》的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我要重点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因为《司法解释》是严格把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开来叙述的,承包人包括总包人和分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这一点很多人有误解。也就是说,问题中的个人作为承包人,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请求发包人来参照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来支付价款,而实际施工人(第三方)则无权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要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参照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一句话,司法解释设定的是承包人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因此,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来起诉发包人和无资质的个人,就自己完成的工程要求按实结算或者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确定的无效合同,质量合格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精神,来要求参照转包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注意不是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价款的依据是其与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合同)。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第三方起诉的,参照所签订的开口合同与承包人个人结算第三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要求无资质的个人返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招标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价款为1000万元,招投标时为800万元,招投标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执行招投标前协议价款,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这分二种情况,如果招投标价款为800万元的合同是经过备案的,根据《司法解释》二十一的规定精神,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即工程款为800万元;如果招投标的中标合同没有经过备案,则根据后行为可以否定前行为原理,招投标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对工程合同价800万元条款的变更,因此,可以认定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优化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目,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

    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撒销合同

    C

    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

    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某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的同时,双方针对结算条款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完全不同的补充协议。后双方因计价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此时应该以 ( )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A.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 B.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
    C.类似项目的结算价格 D.市场的平均价格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中标合同的签订。为了防止出现“阴阳合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第14题:

    某市一建经过招投标中标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备案,后建设单位又要求施工单位出具了降价10%的让利承诺。该承诺未再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此补充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的改变不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B.该协议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约定变更,不需要再次备案
    C.由于该协议未办理备案,工程结算时只能以原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该补充协议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2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15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16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10%的补充协议,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 . 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
    B . 补充协议
    C . 重新商定合同
    D .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16教材P129页,本题中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答案选A。

  • 第17题:

    招标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价款为1000万元,招投标时为800万元,招投标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执行招投标前协议价款,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这分二种情况,如果招投标价款为800万元的合同是经过备案的,根据《司法解释》二十一的规定精神,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即工程款为800万元;如果招投标的中标合同没有经过备案,则根据后行为可以否定前行为原理,招投标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对工程合同价800万元条款的变更,因此,可以认定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

  • 第18题:

    在招投标中,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不包括()

    • A、双方权利、义务
    • B、双方各自赢利
    • C、质量与验收
    • D、合同价款与支付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单选题
    乙旗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里五薰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里黑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旅纂众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

    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

    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

    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正确答案: D
    解析: 建设工程纠纷中,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20题:

    问答题
    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由于双方对质保金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正确答案: 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你的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后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前述合同后即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后续由于工程设计二次变更,双方又重新签署了与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选择以备案合同或者新订立的合同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B

    应以备案合同为准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C

    应以后续新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为新达成的合同应视为对原来合同的变更或废止

    D

    甲公司只能依据新达成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防止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在走完强制性的中标订约及合同备案手续后,另行约定更低价格的施工合同,从而带来建设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隐患及问题。

  • 第22题:

    单选题
    某市一建经过招投标中标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备案,后建设单位又要求施工单位出具了降价10%的让利承诺。该承诺未再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此补充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的改变不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B

    该协议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约定变更,不需要再次备案

    C

    由于该协议未办理备案,工程结算时只能以原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

    该补充协议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正确答案: 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预。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工程结算价款只能依据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