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登录
注册
搜
当前位置:
首页
问答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是否指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未结算,应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计取利息?
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是否指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未结算,应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计取利息?
题目
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是否指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未结算,应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计取利息?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视为主张价款的起始时间,表明承包人已主张了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因此,从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应计取欠款利息。而该条第3款指的是承包人既没有交付工程,也没有提交结算文件,则视为承包人以起诉日表明主张权利,利息起算时间推后以起诉日为计息日。两者的区别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时间有先后,因此,在操作中应把第3款的未结算工程价款理解为承包人未以提交结算书的方式行使要求结算的权利。
搜答案
相关内容
钻孔机操作工考试
“学习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精神”专项答题
公司财务管理
河北住院医师
大学试题(管理类)
理化检验综合练习
冶金工业技能鉴定
普通精神科
交通银行考试
保险学
开通会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