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

题目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 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
  • 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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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2题:

    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BD

  • 第3题: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
    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4题: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 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 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 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 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 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 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 伤,故要求被告賠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 主张违约责任
    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
    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便权责任的竟合问 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 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 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 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 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 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笫107条的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便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 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 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 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 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 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 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 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 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 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 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 题正确选项为D。

  • 第5题: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据此可知,有关收养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6题:

    甲乘坐乙驾驶的丙公司出租车,途中,甲突发癫痫,乙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甲认为乙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既可以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择一主张
    B.甲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择一主张
    D.甲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题中,甲乘坐丙公司的出租车,即与丙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丙公司应依约将甲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丙公司承担。因此,丙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ABD。

  • 第7题: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答案:A
    解析:
    该权利不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应归人人身权的范畴,故A错误。

  • 第8题:

    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合同解除问题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以放弃定金为代价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B、被告有权解约,因为定金数额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C、被告的解约要求不合法,因为本案的定金不具有解约的性质
    D、法院应当支持被告的解约请求,因为被告的解约理由属于法定解约事由
    E、被告有权解约,因为被告提出的资金短缺原因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答案:D
    解析:

  • 第9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 A、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 B、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 C、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 D、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

    • A、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 B、不能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 C、由法庭强制被告提供
    • D、由原告申请法庭要求被告提供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 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A

    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B

    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C

    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D

    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选项C是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的反驳,没有提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不属于反诉。

  • 第13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见,B选项也不构成自认。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C选项是错误的。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也不构成自认,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 第15题: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 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 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 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 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 “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 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 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 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 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 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 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賠偿损失的问题。 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 正确的有:( )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 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 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合理使 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 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 虽然其动机是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 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使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窖公民姓名权 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 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 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 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 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16题:

    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案中原告齐某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被告宏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被告宏大公司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行人侵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但是如果宏大公司为反驳原告提出齐某有主观故意的话则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D项正确。

  • 第17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 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 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 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答案:A,C
    解析:

  • 第18题: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适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虽然其动机是为了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19题:

    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如果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法院( )。
    A、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B、只能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定金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中的一项责任
    C、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超过定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部分的损失
    D、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E、应当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
    解析:

  • 第20题:

    传统上认为,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要看()。

    • A、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义务
    • B、被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 C、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
    • D、被告过错的大小
    • E、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B,E

  • 第21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得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 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 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 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正确答案:B,C

  • 第22题: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 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 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

  • 第23题:

    多选题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关于本案,此判决的性质属于(  )。
    A

    给付判决

    B

    缺席判决

    C

    部分判决

    D

    中间判决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认为对系属于“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或一诉讼主张数项标的部分的审理达到了可裁判的程度,以终结该部分诉讼在该审级的系属为目的的判决。中间判决是指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